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工作,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海滨镇负责领导本单位的行政执法责任工作,设立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
第三条 海滨镇与各部门、科、室签订行政执法责任书,明确执法目标任务与执法责任,作为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年度考核依据。
第四条 保障机制
(一)加强学习培训,提高素质能力
逐步规范行政执法的体制、机制,认真总结镇行政执法工作的经验教训,借鉴先进经验,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完善运行机制,规范执法行为。定期组织开展业务培训,提高行政执法能力,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形成齐抓共管氛围。
(二)加强考核奖惩,落实执法责任
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对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的部门、科、室,根据所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或者负面影响的程度,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对有关行政执法人员,根据年度考核情况或者根据过错形式、危害大小、情节轻重,将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等处理。对部门、科、室的行政执法行为在行政审判中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被认定违法或者变更、撤销比例较高的,对在外部评议中群众满意度较低或者对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消极应付、弄虚作假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者取消本年度评比先进的资格。对实施违法或者执法不当的行政执法人员依法依纪应采取组织处理措施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依法依纪应当追究政纪责任的,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 本制度自2020年5月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