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发挥人才对企业发展的引领作用,吸引更多的企业人才聚集,加快北戴河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在北戴河区内注册、为我区社会经济发展作出贡献的企业,其管理和技术人才经区政府认定,在享受国家、省、市各项政策的基础上,可按本办法给予人才奖励。
第二条 适用本办法的人才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具有较强的创新创业能力和带动作用,是我区注册企业的骨干力量,能够对我区社会经济发展作出贡献。
第三条 奖励标准为按照管理和技术人才个人对区级财政贡献度100%给予奖励。
第四条 对年度在北戴河区财政贡献度(以评估为准,下同)达50万元以上(含)的企业给予奖励名额1个,按照企业年度内对北戴河区财政贡献度,增加奖励名额。
(一)能源销售类总部企业,年财政贡献度每增加200万元,增加1个奖励名额。
(二)房地产和建筑施工类企业(不在北戴河行政辖区内从事项目开发),年财政贡献度每增加200万元,增加1个奖励名额。
(三)药品、医疗器械销售类和金融保险、生命健康类等其他总部企业,每增加100万元,增加1个奖励名额。
(四)大数据、人工智能及传感器类企业,年财政贡献度每增加50万元,增加1个奖励名额。
(五)软件企业,按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软件产业发展的10条措施》相关规定执行。对已注册的软件企业,未享受此支持措施的,视同新注册企业享受奖励政策。
以上(一)(二)(三)(四)类企业,每个企业奖励名额最多不超过20人。
第五条 对区级财政贡献度过亿元的企业,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奖励;对带动我区产业结构调整和产生重大经济效益的企业领军人才,可从优奖励。
第六条 符合入住条件的企业管理和技术人才,按照《秦皇岛市人才安居工程实施办法(试行)》(秦政发[2017]40号),可享受个人免租或租金减免30%-50%的优惠政策,人才公寓租期原则上不超过5年。
第七条 全面放开人才在城镇的落户条件,凡具有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高级工(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及以上职业资格或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企业需要的技术工人,均可以在城市区、建制镇申请办理落户。
第八条 人才子女教育入学有“优待”,义务教育阶段随迁子女入学不受学区限制。
第九条 本办法所指的奖励,均以人民币支付。
第十条 奖励每年度兑现一次,下一年年初由人才所在企业向北戴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交上年度相关证明材料,由北戴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核实并报区政府批准后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则另行研究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