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遏制森林火灾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河北省森林防火规定》(省政府令[2011]第14号)、《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文件,结合我区实际,现就2022年封山防火工作决定如下:
一、2022年1月30日至5月31日,为全区森林封山防火期。
二、全区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林区、森林景区、自然保护区为封山防火范围。
三、在森林封山防火范围内,严禁下列行为:
(一)进入林区内郊游、登山、踏青等活动;
(二)携带火种、火源进入山林;
(三)烧火取暖、野外吸烟、乱丢火种、烧纸祭祀;
(四)烧荒、烧秸秆、燎地边、焚烧垃圾;
(五)野炊、生火烘烤食物;
(六)燃放孔明灯、烟花爆竹、爆破作业。
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法从重处罚。
四、森林防火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镇政府在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指挥调度下,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封山防火工作,镇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管责任人。
五、各镇政府要在进入封山防火范围的路口、通道设立防火临时检查站,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封山防火区。
六、各相关单位、协会、团体在封山防火范围内组织开展活动的,需向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并做好参与、参观人员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和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准备工作。
七、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二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根据《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七条“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三条“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所有护林员、巡逻队员、检查站和瞭望哨工作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履行职责。对玩忽职守、擅离岗位人员,依法追究主管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火情,应当立即向当地镇政府或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当地镇政府接到火情报告后,在按规定报告的同时,要迅速采取措施组织扑救。对组织扑救不力,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十、应急、林业、公安、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民政等部门及各镇人民政府要严格执法,依法从严查处森林火灾案件,严厉打击故意纵火、野外违法用火和破坏防火设施设备等违法犯罪行为,并予以曝光。
十一、融媒体中心等新闻媒体及中小学校和森林管理经营单位,要利用多种宣传方式加强对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和防火知识的宣传,确保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森林火警报警电话:4042687、12119
北戴河区人民政府
2022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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