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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保留所有权

发布日期:2015-04-02 来源:政府办公室 字体:    打印 分享至:
 
【案情】晟新机械厂与新桥村经济联合社(以下简称 "新桥经联社" )2004年4月26日签订销售合同书一份,合同约定:新桥经联社向晟新机械厂购买某类管材生产线两套,金额70万元;新桥经联社应在合同签订时支付15万元预付款,设备试运行结束后每月支付5万元,分11个月付清;晟新机械厂负责安装,新桥经联社做好基础工程。合同特别约定,新桥经联社未按约定付清货款或违约,晟新机械厂有权保留设备的所有权,并有权将设备拆卸、回收,并不再返还已支付的货款。合同还对交货期、设备验收等事宜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后,晟新机械厂积极履行交货及安装义务,2004年5月21日该设备的试运行结束。但新桥经联社在支付了15万元预付款和一个月的货款5万元后,其余款项一直拖欠未付。晟新机械厂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新桥经联社返还管材生产线设备,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诉讼中,晟新机械厂增加诉讼请求,要求新桥经联社赔偿设备折旧款7万元及两次的拆装、运输费用1.5万元。法院经审理,判决支持晟新机械厂的诉讼请求,并判决晟新机械厂返还货款6万元。
【评析】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何时转移是牵涉到买卖双方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综观《合同法》,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确定有三个原则:(1)依当事人约定。买卖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所有权何时转移,且受法律保护。(2)依交付为准。《合同法》第133条规定: "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通常情况下,在当事人没有相反约定,或法律没有特别规定时,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至卖方。至于标的物何时交付,如何确定已交付,因篇幅有限,在此不详述。(3)依法律特别规定。主要是针对不动产和特别动产,即机动车和船舶、航空器。如果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这三种动产或不动产时,所有权是否发生转移应当依据有关管理部门的所有权变动登记。本案中即属于第一种情况。在合同中约定了当新桥经联社未按约付清货款或违约时,晟新机械厂有权保留设备的所有权,双方系保留所有权的买卖。
    所有权保留是指在移转财产所有权的商品交易中,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财产所有人转移财产的占有于对方当事人,而保留其对该财产的所有权,待对方当事人交付价金或完成特定条件时,该财产所有权才发生转移的一种制度。我国所有权保留制度体现在《合同法》第134条: "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从权利义务的角度分析,所有权保留一旦成立,买方可以享有对标的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但不得对标的物进行处分,且应当合理保管;卖方则享有在一定条件下对标的物的取回权及相关请求权。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合同既是一种附停止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所有权移转的效力自然受所附条件--买方付清价金或完成约定事项的限制;其还具有债的担保功能,确保买方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未支付价款时,卖方仍有权取回货物。
    本案中,双方约定了所有权保留的条款,当新桥经联社支付了预付款和第一期货款后,因其不再支付货款,晟新机械厂有权要求其返还设备,并请求正当的设备折旧费和拆运费。正由于货物的所有权回转至买方手中,因此可以认定合同的基础发生了根本性改变,合同目的已经不复存在,晟新机械厂要求解除合同理由正当,新桥经联社已经支付的货款应予返还。但新桥经联社在签订合同当日支付的15万元,应视为定金,因自身存在违约而不得要求返还。同时根据定金不得高于合同价款20%的规定,晟新机械厂应返还1万,加上新桥经联社第一个月支付的5万元,共计返还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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