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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为残疾人家庭排忧解难

发布日期:2015-11-03 来源:政府办公室 字体:    打印 分享至:
 
    今年一位当事人刘某来到我处咨询如何办理继承权公证,他父母去世后在北戴河区留有楼房一栋,他家兄弟姐妹共五人,其中还有一个智力残疾的妹妹,今年48岁,至今未婚,需要人照顾。他们家的初步想法是刘某继承父母的房产,其他姐妹自愿放弃该遗产房屋继承权,听了刘某的想法后,我处告知他,他的残疾妹妹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放弃继承权,建议刘某回去后与他的姐妹们商量签订一份协议书,在协议中既要保障残疾妹妹的合法权益,又要对她进行妥善安置,最后刘某在听取了我处的建议后,与其他姐妹们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协议中写明:刘某继承父母的房产,并负责残疾妹妹的生老病死,其妹妹应继承的份额用以抵顶扶养费,如刘某何时不再扶养残疾妹妹,边按其妹妹应继承的房屋份额支付扶养费给其他扶养人。其他姐妹自愿放弃继承权。我处有了这份协议便为刘某办理了继承权公证手续。当事人非常高兴,因为这份公证即满足了他们的心愿,又保障了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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