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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缘何遭遇“被死亡”

发布日期:2015-03-26 来源:政府办公室 字体:    打印 分享至:
    今年70岁的罗奶奶,家住长沙市芙蓉区曙光路街道曙光社区。早年在工厂上班的她,勤劳节俭,含辛茹苦地把两个儿子抚养成人,儿子成家立业,结婚生子,都是她和丈夫帮忙打理。
    上世纪90年代初,罗奶奶和丈夫按照国家政策,用工龄折算后得到的经济补偿,再加上平时的一些积蓄,买下了单位的一套57平米福利房居住。丈夫去世后,她一个人独居在这套房子里。她自己有退休金,身体也硬朗,生活可以自理,不要儿子儿媳操心。日子就这样一天一天地过着,觉得晚年还算幸福。然而, 2012年8月28日,突然一个陌生人来到她的住所,说她的房屋产权已经被抵押出去了,让她交出房屋钥匙。
   "自己天天住的房子怎么会把产权抵押出去?我不经手谁敢把我的房子拿去抵押?" 一听这个消息,罗奶奶感到十分吃惊。
思来想去,罗奶奶突然想起2012年5月,曾接到过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打来的电话,说她的大儿子张某到社区开证明,说爸爸死了,母亲是后娘,他要继承爸爸的遗产。
    挂掉电话后,罗奶奶马上打电话去质问大儿子,但大儿子始终不承认去过社区开证明一事。可她做梦也没有想到,自己的亲儿子竟然在欺骗自己。
    经过打听,罗奶奶才知道,是大儿子张某于2012年5月18日,通过虚假的死亡证明、伪造的放弃继承房产的声明等材料,在长沙市蓉园公证处进行公证,证明自己的母亲已于2010年因病在长沙 "死亡" ,而自己的弟弟放弃了房产的继承权。而后,张某据此完成了房子的产权过户手续,并将房子抵押给郑某,从郑某那里拿了30万元钱去还债。之后,张某与郑某到相关部门办理了房屋他项权证。2012年8月3日,张某向郑某出具一份《承诺书》, 承诺如2012年8月27曰前未归还郑某的借款,到期将及时交出房子钥匙,交郑某全权处理不作任何补偿。罗奶奶这才知道,自己的房子已被大儿子抵押给了郑某。
    罗奶奶说,她的两个儿子,一个在长沙做生意,一个在深圳上班。在她眼里,两个儿子性格迥异,长沙的大儿子花钱大手大脚,做生意亏得一塌糊涂,负债累累;深圳的小儿子则脚踏实地,事业有成。
说起大儿子,罗奶奶就摇头叹息。她说,大儿子平时很少和她沟通,做什么事情都不跟她说。考虑大儿子也是有家有室的人了,她平时也就懒得过问他的事情。
    法庭交锋焦点  房产抵押是否有效
    为了把抵押出去的房子要回来,罗奶奶多次找大儿子张某协商,可张某要么不予理睬,要么就躲着不见。她找到长沙市蓉园公证处,公证处查明得知,张某提供的材料系伪造,随即撤销了这份公证书。
"过去他有什么困难,我一直帮助他,包括给他买房子等。" 罗奶奶告诉记者,她一直想不明白大儿子为什么要骗她,还把她 "公证死" 。她说房子是她和丈夫的共同财产。丈夫去世后,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她应该对房屋享有三分之二的份额,大儿子和小儿子分别享有六分之一的份额。既然公证处的公证已经撤销,就证明大儿子的所作所为是违背道德良心的,也是不合法的,她要通过打官司来确认自己对房屋所有权的份额,同时希望法院能确认房产的抵押无效。
    2012年8月31日,忍无可忍的罗奶奶和她的小儿子一纸诉状将张某告上法庭。诉讼中,法院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追加郑某为第三人。两原告诉称,被告张某在没有征得他们意见的情况下,通过虚构罗奶奶去世,伪造罗奶奶的小儿子的身份证及放弃房产所有权,以及抛掷不实的公证书等违法方式,私自将三方共同所有的房产过户到其个人名下,并重新办理了产权登记。被告张某为借款还债,又将该房产抵押给了郑某。被告张某的这些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利益。而第三人郑某在明知涉案房产存在权利瑕疵的情况下,仍与被告张某相互串通将涉案房产办理了抵押登记,以帮助被告张某达到变相出售涉案房产的目的,郑某在涉案房产上的抵押依法应属无效。请求法院判决原告罗奶奶和她的小儿子对涉案争议房产分别拥有三份之二和六分之一的份额,并确认被告张某抵押给第三人郑某的房产无效。2012年11月28日上午,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法庭开庭审理该案。张某没有到庭,法官进行了缺席审理。
     法庭上, "房产抵押是否有效" 成为双方代理人辩论的焦点。
    罗奶奶的代理律师认为,涉案房产在未进行分割之前,应当属于三人共有,被告张某通过非法方式变更房屋产权,不能产生法律效力。他还认为,不管郑某与张某是否存在恶意串通,郑某取得的抵押权均无效。
郑某的代理律师则辩称,张某与郑某之间有真实的借贷关系,签订了合法有效的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有效的抵押登记,抵押权应当有效。他还提出,罗奶奶应该将公证处列为共同被告,与张某一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而不是在此主张房屋产权抵押无效。
由于原告、被告各执一词,法官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法院判决之后 要回房产仍需时日
    2013年1月29日,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对该案组成合议庭。法院认为,罗奶奶与丈夫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的房产应为两人共同所有。罗奶奶丈夫去世后没有留下有关房产的遗嘱,其房产所有权的二分之一份额依法由罗奶奶和两个儿子继承,即罗奶奶拥有该房屋三分之二的份额,她的两个儿子各享有六分之一的份额。根据《物权法》第十七条规定: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即不动产登记的主要功能在于其公示效力,即对不动产所有人及真正的权利人以外的第三人具有公信力,目的是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在发生交易时,登记记载的权利人在法律上应推定其为权利人,如果以后事实证明登记记载的物权不存在或有瑕疵,对于信赖该物权的存在并已经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的物权相同的法律效果。所以,登记的公示效力和公信力,主要体现在物权交易中,但就权利本身而言,不动产的所有权登记人不一定是不动产的真实所有人。现涉案房产虽已登记在被告张某名下,但从查明的事实证实张某用于进行房屋所有权变更的事项均为伪造,所有权证书登记记载的物权存在瑕疵。
    法院同时认为,被告张某用争议房屋作抵押时,出示了所有权证书,郑某作为第三人有理由 相信该房屋属被告张某所有。两原告也没有提交充分的其他有效证据证明被告张某与郑某存在串通的事实。因此,要认定被告张某、第三人郑某故意串通骗取房屋的证据不足。故被告张某向第三人郑某借款,用涉案房屋作为抵押,并办理了他项权证,其抵押行为合法有效。但是被告张某虽为争议房屋的所有权登记人,实际对该房屋并不享有百分之百的所有权,无权单独处分该房屋,其擅自将该房屋抵押给郑某,事前未经原告罗奶奶及她小儿子的同意,事后也未获得他们的追认,故被告张某对原告罗奶奶及她小儿子享有该房屋六分之五的部分抵押无效,只能对自己所有的六分之一有效。
    为此,法院近期作出一审判决:原告之一罗奶奶享有该涉案房屋三分之二的所有权;另一原告罗子奶奶的小儿子享有该涉案房屋六分之一的所有权;郑某对该涉案房屋享有六分之一的抵押权;驳回两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罗奶奶告诉记者,法院作出公正判决之后,她要求大儿子张某把被抵押的房产变更到他的名下,但张某说抵押的房产已成事实,他现在没有钱还给郑某,房产暂时就没法要回来。
    湖南睿邦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刘明律师认为,一审法院作出公正判决后,罗奶奶想要回房产权属,一是可以要求大儿子尽快偿还郑某的债务,再将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二是既然法院判决她享有房屋三分之二的份额,作为房屋实际居住人的她可先要求法院强制执行将房产过户到她名下,再让儿子和郑某协商偿还债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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