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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引发婆媳大战

发布日期:2015-04-02 来源:政府办公室 字体:    打印 分享至:
 
    "感谢法庭,感谢法官提醒了我。以前,我是气糊涂了,才会做出这种错事。我对不起孙女,也对不起去世的儿子,我以前的做法是违法的。" 2014年3月28日上午,面对上门回访的法官,云南省沾益县播乐乡沙石岭村农妇宋翠花诚恳地说。现在,她只希望以后还能多看看苦命的孙女。
    2012年,宋翠花正值壮年的儿子死于工伤。亡者尸骨未寒,宋翠花便与儿媳孙玲灵为争夺死亡赔偿金闹得反目成仇。近两年间,案件经历了一审、二审、强制执行等司法程序,最终,宋翠花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儿子死于工伤获赔偿
    今年49岁的宋翠花先后生育两个儿子。前几年,她的丈夫在煤矿打工时发生安全事故不幸身亡。宋翠花一个人含辛茹苦地把两个儿子养大,还盖起了新房,日子也算一天一天好起来了。
2009年11月,宋翠花的大儿子刘文昌迎娶了邻村的孙玲灵。因双方未达法定婚龄,两人没有进行结婚登记。一年后,女儿刘玉出生,带给这个家很多欢乐。
    女儿出生不久,和大多数农村家庭一样,刘文昌和孙玲灵希望分家另过小日子。他们没想到刚一开口跟母亲商量,立刻被宋翠花拒绝。几次争吵之后,刘文昌和孙玲灵赌气带着女儿回了孙玲灵的娘家居住,刘文昌做起了 "上门女婿" 。
搬到孙家居住不久,刘文昌便与村邻人一起到曲靖市打工。在一位同乡的帮助下,刘文昌在曲靖一家公司找到了差事。虽然收入不高,他却有了吃饭、落脚的地方。
    就在刘文昌准备多挣些钱时,不幸降临在他身上。2012年7月6日,刘文昌在工作中不慎触电身亡。很快,刘文昌遇难的消息传回家乡。宋翠花得知这一噩耗,倒在地上不省人事;在娘家住的孙玲灵听到丈夫的死讯后,顿时瘫倒在地上。当天晚上,宋翠花在族人带领下租车赶赴曲靖市处理儿子的后事。当时,因伤心过度,孙玲灵母女没有跟过去。
    经过协商,宋翠花与刘文昌所在的公司达成调解协议,由公司一次性偿付刘文昌亲属含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赔偿共61万元。应该说,事故的处理结果基本上是公正的,这笔钱可以帮死去的刘文昌赡养母亲、抚养女儿,帮助妻子渡过难关。但由于当时这笔钱并没有按受益人的人头进行分割,由此引发婆媳争产大战。
    签字领钱后,宋翠花携带儿子的尸体、揣着儿子用命换来的赔偿金回到了家,按照农村的风俗习惯安葬了刘文昌。在处理刘文昌的丧葬后事时,孙玲灵带着女儿回到了婆家。
婆媳争夺赔偿金
    儿子的后事处理完了,领回来的61万元赔偿金,丧葬费花去3万元,剩余的58万元该怎么处理,宋翠花的心里打起了算盘:天要下雨,娘要嫁人,这钱一分也不能给孙玲灵;一旦给了她,她带着钱改嫁怎么办?孙玲灵也有自己的想法:丈夫死了,家中的顶梁柱倒了,今后的家庭开销要靠自己一个人,年幼的女儿还要上学,一个女人家挣钱不易,今后母女俩活命的钱从哪里来?必须从婆婆手里要回属于自己和女儿的钱。
    两人各有各的打算,谈分钱自然不顺利。想到婆婆打算私吞赔偿金,孙玲灵十分恼火,带着一肚子气回了娘家。为了维护女儿的合法权益,孙玲灵以女儿刘玉的名义一纸诉状将婆婆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宋翠花返还死亡赔偿金45万余元。
想不到儿媳会这么快就绝情地告了她,宋翠花心凉了,她将以自己名义存下的赔偿金大部分转移了。
孙玲灵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女儿刘玉的抚恤金是18万余元,应单独归刘玉所有;婆婆宋翠花未满55周岁,未丧失劳动能力,不应该享有抚恤金。自己虽没有与刘文昌登记结婚,但事实上两人已结婚并生孩子,且一同生活到刘文昌死亡,是事实上的婚姻关系,应该得到赔偿金的一份。因此,她认为自己和女儿应该得到45万余元的份额。
    沾益县人民法院审理后,根据法律规定,最终认定刘文昌的死亡赔偿金是11.4万元;其中,女儿刘玉应享有7.4万元,母亲宋翠花应享有4万元。剩余的46.6万元扣除刘文昌生前债务9500元后,考虑到孙玲灵与刘文昌没有登记结婚,法院酌情判定给付她1.65万元。同时,法院考虑到刘文昌已死,其弟弟也受过伤,生活能力有一定欠缺,酌情由宋翠花多享有4万元,其余的由宋翠花和孙女刘玉平均享有。
据此,2012年11月21日,沾益县人民法院判决由宋翠花给付孙女刘玉27.4万元,由孙玲灵代管,另给付孙玲灵1.65万元。
一审判决后,宋翠花不服,上诉至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婆婆拒不执行被判刑
    尽管案件两审终结,但由于宋翠花迟迟不予履行,再起波澜。
    2013年5月2日,经孙玲灵申请,沾益县人民法院的执行法官向宋翠花发出执行通知书,扣除已经在诉讼中查扣的14.08万元,限她在5月24日前将余款14.97万元交到法院。
    "这个钱(孙女的赔偿金)我不会拿出来,必须由我保管。" 经执行法官多次做工作,宋翠花就是不愿意履行给付义务。为逃避执行,她将存在银行的款项先后隐匿、转移,致使案件无法执行。
    7月2日,因拒不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及裁定,法院依法对宋翠花司法拘留15天。没有想到,直到拘留期届满,出看守所的宋翠花仍然拒绝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
    说到底,宋翠花最担心的是,儿媳孙玲灵才22岁,不可能不另成家。一旦孙玲灵改嫁,儿子的死亡赔偿金不就成了别人家的钱了吗?再有,如果孙玲灵带孩子再嫁后有了孩子,就会对孙女不利。那样,儿子的死亡赔偿金就用不到孙女的抚养上了。另外,宋翠花还想到如果孙玲灵把钱拿走了,再嫁后对孙女不好,万一孙女再回来找她,那时,自己已经丧失劳动能力了,哪有钱抚养孙女?因此,她一再拒绝执行法院的生效判决。
    11月7日,沾益县公安局侦查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宋翠花刑事拘留。11月20日,经沾益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宋翠花被逮捕,并很快起诉至沾益县人民法院。
    2014年1月28日,宋翠花的妹妹代宋翠花将剩余的执行款交到了法院。
    3月5日上午10点,沾益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备受当地关注的拒不执行案。
鉴于宋翠花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其亲属又代她履行了生效判决所确定的款项,申请执行人的权益得到了保障,生效判决也得以执行,最终,法院判处宋翠花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感谢法院对我的宽容!" 法庭宣判后,宋翠花和妹妹抱头痛哭。对于判决,她表示服判,不上诉。
 
 【法律解读】
    死亡赔偿金和赔偿权利人
    死亡赔偿金又称死亡补偿费,是死者因他人致害死亡后由加害人给其近亲属所造成的物质性收入损失的一种补偿,是对死者家属整体预期收入损失的一种财产性损害赔偿,其虽具有遗产性质,但不能完全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进行继承分配。在个案处理中,应充分考虑赔偿权利人与死者关系共同生活的亲密程度、赔偿权利人的实际生活状况等因素后合理分配。一般而言,除去赡养费、子女抚养费、保险金外,剩余的份额进行平均分割。
赔偿权利人又称赔偿请求权人,是指基于损害事实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受害人,即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抚养义务的被抚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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