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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病妻实施“安乐死”愚昧丈夫触法

发布日期:2015-04-07 来源:政府办公室 字体:    打印 分享至:
 
     2004年8月24日下午3点,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两位法官来到辖区陆良县看守所,对宋见良为妻子实施 "安乐死" 案进行一审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宋见良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听完判决结果后,被告人宋见良说: "法律怎么判,我都认了。" 一审宣判后,当地检察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抗诉,一审判决生效。同年9月23日,宋见良被送往监狱服刑。
重病农妇被掐身亡
    宋见良是曲靖市陆良县召夸镇的农民。他是宋家最小的儿子,没读过一天书,老实木纳。23岁时,经村中的媒人介绍,宋见良和邻村的肖琼按照当地习俗举行婚礼后共同生活。婚后第二年,双方生育了一个女儿。后来因生活琐事,小夫妻发生矛盾,肖琼与宋见良离婚并决定独自抚养女儿。独自过了一年多的时间,时年30岁的宋见良再次经人介绍,认识了带着一个女儿独自生活的陈月凤。陈月凤也是一个苦命的女子,前夫留给她一个女儿和一屁股债后不幸病故。宋见良与陈月凤再婚后,生育一子。
    据宋见良的邻居介绍,宋见良和陈月凤再婚后,虽然像其他农村夫妻一样,会为家务琐事争吵甚至偶有推闪,但双方感情还是不错的。陈月凤生病后,外出打工的宋见良还找老板要了300元工钱,用小推车推着陈月凤到召夸镇卫生院医治。
    2003年10月21日上午8点30分,老实巴交的宋见良慌慌张张地找到大嫂刘翠说: "大嫂,我媳妇怕是不行了!" 匆忙赶到宋见良家的刘翠伸出手探了探陈月凤的鼻息,发现陈月凤已经不会出气了。
    陈月凤死亡的消息迅速传到其娘家,前一天还见过陈月凤的娘家人清楚地记得,当时陈月凤只是睡在床上,手脚虽然不会动,但不应该这么快就突然去世了。陈月凤的娘家人赶到后,怀疑久病的陈月凤不是病死的,而是被其丈夫宋见良害死的,当即赶到当地派出所报案,请求查处。
    警方赶到案发现场时,见死者陈月凤被棉被盖着,头露于被外。面部双眼睑结膜针尖样散在性出血,球结膜苍白,右鼻腔内有少量干血痂附着,上口唇内侧黏膜有淤血,牙龈轻度发绀,右下颌有两处表皮脱落,颈部右侧和喉结处有表皮剥脱。警察打开被子查看后,发现死者衣着整齐,双手双脚自然放于身体旁,尸体下垫有一海绵沙发垫,臀部对应地方呈潮湿状。经现场勘查及检验,法医鉴定死者陈月凤系被他人掐捏颈部、闷堵口鼻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2003年11月18日,时年34岁的宋见良被刑事拘留。经云南省公安厅刑事科学技术鉴定,宋见良患有精神轻度发育迟滞、脊柱发育畸形、听力下降、口吃等症状,其作案意识清晰,未在精神病性症状的影响下作案,实质性的辨认和控制能力保存完好,对作案具有完全责任能力。11月25日,宋见良被执行逮捕。
丈夫为妻实施 "安乐死"
    "在陈月凤死前两个月,她就脚疼、腿疼、头疼、肚子疼,我先后带她到村卫生所、镇卫生院看病打针,都不见好。她死前几天又去卫生院住院,也不见好。从卫生院回来后,陈月凤就不会动了,说话的声音也特别小,陈月凤的父母及姐妹也常过来看她。在她死亡的前一天,她的兄弟姐妹来看她时,动都不会动的她还撒了些屎尿在裤子上。" 宋见良被刑事拘留后,痛苦地回忆着案发情节。
据宋见良供述,陈月凤患病卧床不起还不到10天,就经常喊宋见良找毒药喂她,她不想受罪了。因为看着刚满3岁的儿子和贫穷的丈夫一直在身边,她不忍心自己给家人带来贫穷和折磨。    -    陈月风的娘家人也证实,陈月凤死前两个月突然生病,据她说就是感觉头痛、脚痛、浑身无力,眼睛有时也看不清楚,去医院也没有查出是什么原因导致的症状。
    "陈月凤死亡的那天早上6点多钟,我起床开门让孩子去读书。陈月凤也要起来看孩子去上学。我就扶着她下床,她撒了些尿在裤子上,脚站不稳就摔倒在地,下巴碰到桌子上。我又把她抱上床,找了条裤子给她换好,她就紧紧拉住我的裤脚,叫我尽量送她上路,出点儿力气掐一下她的脖子,她实在不想活受罪了。我不掐,她就用微弱的语气不断请求,随后拉着我的手不放,一个劲儿地哀求我不要让她活受罪,快掐她的脖子。后来,觉得她也不容易,我就一不做二不休地用手掐住她的脖子。不一会儿,她就不会动了。" 宋见良说,如果不是陈月凤反复请求,他也不会这样做的, "这下要脸面的陈月凤解脱了,也了结了全家人的痛苦。"
   "安乐死" 有违法律
     2004年7月7日,检察机关以宋见良涉嫌故意杀人罪向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在法庭上,公诉机关指控称,2003年10月21日,宋见良在自己家中应病重而卧床不起的妻子陈月凤的要求,用双手掐陈月凤的脖子,致陈月凤机械性窒息死亡。
宋见良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是如何掐死被害人的事实不清,被害人死亡的原因与被害人患病之间有无因果关系也不清,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在法庭辩论中,出庭公诉人坚持指控意见: "宋见良并不是不讲道德、不尽义务的坏丈夫,也不是一个十恶不赦的杀人恶魔。从情的角度,他照顾生活不能自理的妻子很不容易,似乎应当法外容情。然而,人的生命权利受法律保护,是最基本的人权,任何人都没有理由剥夺一个人的生命,哪怕这个人已经病人膏盲。尽全力保护人的生命,既是社会的义务,更是家人的责任。而且,从被告人的犯罪手段上,也足以证明其主观追求被害人死亡之迫切,理应受到法律的制裁。从伦理道德的层面来看,被告人也应当受到谴责。夫妻之间相互照顾、相互扶养是中国传统道德历来所提倡和宣扬的,更为《婚姻法》所明文规定。"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采用掐捏被害人颈部、闷堵口鼻的方法故意杀死其妻,公诉机关指控故意杀人罪名和事实成立。鉴于案发原因不清且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好等情节,2004年8月11日,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宋见良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提起10年前审结的这起杀妻案,该案合议庭法官、曲靖中院法官付卫红说: "现在,欧洲一些国家所实行的‘安乐死’立法,都是在传统道德与现代法律之间所作的选择。在目前,‘安乐死’的做法有违宪法。其一,在现有的法律条件下,‘安乐死’可能引致‘故意杀人’。患者自杀不会影响别人。但是,如果他本人想结束生命,医护人员及家属协助满足其请求,在《刑法》中是‘帮助自杀’行为,涉嫌故意杀人罪。其二,‘安乐死’如果以法律形式确认下来,可能会被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利用,用以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其三,在人类对疾病的认识还十分有限的情况下,未经法律许可而结束他人生命,有悖于生存权利的道德准则。"
 
 
    "安乐死" 是在不违背国家、社会和他人利益的情况下所采取的一种对生命的特殊处分方式。
即使在今天,在中国乃至全世界,安乐死是否合法仍然备受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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