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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烤”来的健康权官司

发布日期:2015-11-03 来源:政府办公室 字体:    打印 分享至:
 
    吃烤鱼11人煤气中毒
    李平是一家科研机构的研究员,年近半百的他除了专心于科研之外,唯一的爱好就是和好友或同事小酌几杯,谈工作,说课题。
    2013年3月的一天中午,李平接到同事老周的短信: "单位附近新开了一家烤鱼店,我约了几位同事,晚上咱们一起去尝尝鲜。" 这几天,恰逢李平负责的一项课题进入攻关阶段,连轴转的实验和评估搅得他头昏脑胀,正想找个机会放松一下,他便欣然答应了老周的邀请。
    当天晚上6点半,李平准时步人烤鱼店,发现不大的店堂里烟气缭绕,鱼香伴着木炭的味道扑面而来。老周从等号的人群中挤了过来,对李平说: "这家店最近特别火,还好,我订得早,要不就没地方了。" 说着,他把李平拉进了旁边的一个包间,几个先到的同事已经坐在包间里喝茶聊天了。李平看了看这只有十几平方米的包间,问老周: "咱们十来个人,就坐这么小的包间,是不是太挤了啊?" 老周抹了一把额头上的汗,没好气地说: "您知足吧!没看见门口那些等号的?咱们有地方就不错啦!"
老周拿起菜单: "今天我请客,大家可别跟我客气,想吃什么尽管点。" 众人七嘴八舌地提供意见,最终点了4份店里最具特色的烤鱼。一会儿工夫,热腾腾的烤鱼就陆续端上了桌。老周顺手带上门,嘴里嘟囔着: "这家店什么都好,就是地方小、人多。把门关上,咱们清净清净。"
酒过三巡,席间的气氛达到了高潮。突然,李平感觉自己的心跳开始加速、呼吸困难,还伴有眩晕和恶心。一开始,他以为是因为最近工作太累,加上刚刚又喝了几杯酒,自己才会有这样的感觉。但是随后,其他同事也陆续出现了类似的症状,平时体质较弱的三位同事甚至还摇摇晃晃地倒在了地上。 "难道是煤气中毒?" 危险信号霎时在李平的脑海中出现。他强忍着恶心,踉踉跄跄地冲到包间门口,用尽全身的力气推开了包间的门,随后就扑倒在地,不省人事。
    健康受损向饭店索赔
    李平醒来时,发现自己已躺在急救中心的病床上。他用力转过头,看到躺在一边的老周,老周可能已经醒过来一会儿了,正愣愣地盯着自己。见李平醒来,老周咧嘴苦笑了一声: "早知道这样我就不关门了,我还以为那包间里有排风扇呢,当时忙着招呼大家,都没注意看……"
    经过医生检查,李平等11人均被确诊为不同程度的一氧化碳中毒。其中,5人是轻微中毒,只需在家服药静养即可康复;李平和另外5位同事则遵医嘱转到了其他医院接受高压氧治疗。
    几天后,李平等人陆续痊愈,重新回到单位上班。大家在暗自庆幸的同时,也都不约而同地把矛头对准了烤鱼店的老板赵鹏飞。赵鹏飞在事发后,只是象征性地过来探望过大家一次,送了些水果,支付了一些初次检查的费用后便再也没有露过面,对后续的医药费和赔偿的事绝口不提。老周气不过了,第一个发声: "晚上咱们就去找他,他家的包间那么小,还不装排风扇,这不是成心要熏死人吗!" 大家都同意老周的意见,约定下班后在烤鱼店门口聚齐,一起找赵鹏飞讨个说法。
    李平等人来到烤鱼店,向赵鹏飞说明了来意。谁料,赵鹏飞双手一摊,说: "出了这样的事,我很遗憾。但是,我也没办法啊!烤鱼用的是木炭火,空气不流通的时候当然会产生煤气,这道理大家都晓得。你们当时要是不把门关得那么严的话,怎么会煤气中毒呢?出事之后,我们不光把你们送到医院,还免了你们的饭费、支付了急救费,已经算仁至义尽啦。现在,你们还找我要赔偿,是不是有点儿不讲道理啊?"
李平等人再三和赵鹏飞交涉,赵鹏飞却一口咬定自己已经尽到责任,不愿再承担额外费用。无奈之下,他们只好一纸诉状将赵鹏飞起诉到法院,要求赵鹏飞赔偿医药费、误工费和精神损失费共计6万余元。
    诉前调解双方言和
    立案庭法官在接到李平等人的起诉材料后,考虑到案件的事实情况比较清楚,诉讼标的也不大,在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后,将案件转入诉前调解程序。
    调解法官在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主张并审阅相关证据后,对烤鱼店忽视消费者人身安全的做法进行了批评,劝说赵鹏飞应当秉承诚信经营、顾客至上的宗旨,积极主动地承担合理范围内的赔偿责任,并建议其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针对自身经营菜品的特点,及时为封闭式包间加装排风设备,以避免此类事情再次发牛。
    同时,法官又针对李平等人在诉状中所列的诉讼请求进行了释明:根据《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只有侵权人的行为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损害时,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从日前的情况看,李平等人的情况显然未达到 "严重" 的标准:因此,法官建议李平放弃这部分诉讼请求,并考虑与被告协商解决此事。
经过法官的调解,5名未进行后续治疗的原告主动放弃了全部诉讼请求,李平和另外5名原告得到了餐馆老板共计9000余元的赔偿金。至此,这起因食用烤鱼而导致的健康权纠纷得到了圆满解决。
    评析:这是一起在餐馆就餐引发的健康权纠纷案件。李平等11人本想到烤鱼店吃一顿大餐,没想到吃烤鱼要注意的事项还很多,在不了解在有木炭火的房间里需要通风的生活常识的情况下,不幸一氧化碳中毒。因此,他们成为受害消费者,集体到法院起诉烤鱼店老板。
本案中,李平等人到法院起诉的是健康权纠纷,他们的请求能够得到支持取决于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所诉被告烤鱼店老板认可此事,免除原告的举证责任;第二个方面是其所提供的证据充分。
    在本案中,立案法官的调解工作还比较顺利。虽然在原告诉讼请求方面有难以支持的数额和精神损害请求事项,但在原告无法提供发票的基础证据时,被告的答辩还算诚实,积极认可、解决问题。所以,在当事人的努力和法官的依法分析下,最终调解解决了这起纠纷。
通过本案,笔者希望餐饮业经营者能注意三大义务:一是危险防范义务。通风设备需要完备,有明显标志提示消费者注意通风。二是危险消除义务。要及时更新通风设备和包间设计,满足安全使用需求。三是发生损害后果的救助义务。积极救治是最大可能减少损失、防止生命危险的一种必要方式。
本案表明,经营者遵循上述义务不仅可以保护消费者,也可以防范自身风险。毕竟一旦风险发生,经营者不仅要履行赔偿义务,而且,严重损失产生时,相关的严厉处罚也会配套实施的。
    同时,消费者也要有安全意识,提高自我保护意识的能力,损害后果发生后,消费者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向服务者提出赔偿。但是,无论哪部法律、无论事后补救措施多么有利于消费者,都无法复原到未曾发生事故时的自己。对消费者而言,自我保护意识能力的加强永远是最好的方法。
    这里需要特别提醒消费者的是,在我国的餐饮行业中,饭后结账、餐饮店开具发票是一种规范守法的消费行为,对消费者而言,发票是一种已经结账的证据,同时,也是事后发生问题时索赔的线索和证据,如果有问题,可以依据发票证明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的名称、所消费的费用等。
尽管发票约束并保护当事人的民事法律关系,但很多消费者并没有把发票当回事,经常忽略开具发票的重要性,出了问题才会后悔当时没有索要发票,无法用证据保护其权利。而餐饮店在现实中也常常以 "不开发票可获赠一瓶饮料" 诱惑消费者不开发票,这在主观上属于餐饮店不诚实经营行为;客观上,不开发票会对国家管理、消费者权益造成损害,最终导致市场秩序的无序与商业诚实信用的破坏的后果,应该引起全社会的重视,以保护个人及国家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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