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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圈属法内空间,辱骂他人须担责

发布日期:2017-02-14 来源:政府办公室 字体:    打印 分享至:
2016年2月26日,安徽省亳州市的刘女士因丈夫马先生酒驾被交警罚款不满,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发表了一条具有辱骂性质的言论-- "(交警)活不过2016年……那1500元就当给你(交警)买花圈、买寿衣了。"
不少朋友在刘女士的朋友圈留言批评她: "你老公酒驾,交警查到是帮你。"
次日上午,刘女士又在朋友圈发了一条信息: "昨天喝得有点多了,一时接受不了处罚,说了辱骂交警的话,酒醒第一时间已经删除……对此表示道歉,今天已经认识到错误。"
亳州市交警部门发现此事后,向当地派出所报案。派出所民警找到刘女士,并传唤其到派出所。刘女士面对民警的调查,承认了自己的不当行为。因刘女士刚生过孩子正在哺乳期内,所以公安部门对其作出行政拘留5日、行政拘留不予执行的处罚决定。
在行政部门执法过程中,有不少涉案当事人因不满处罚而在怒气之下说出要承担责任的不当言论,而本人却不知其行为已触犯了法律。
朋友圈存在于法内空间,言论须得当,表达应理性。
微信朋友圈受法律管制
微信作为一种沟通工具,其包含的朋友圈功能与腾讯QQ中的空间一样。这种朋友圈信息发布的途径和包含的内容很广泛,可以转载网页链接,发布音频、视频、图片、语言、文字等。
虽说是朋友圈,但在信息网络高速发展的今天,微信添加好友的便捷、信息快速更替流转的特点在一定程度上促使人们交友心理的开放,以至于朋友圈中并非都是当事人的朋友。这样一来,朋友圈在很多时候成为人们及时获取外界信息的第一手途径。
可以说,作为信息网络交流平台的微信朋友圈,兼备公共性。这种公共性将完全的隐私性置换到一种半开放、半封闭的状态。这种状态促使私密的朋友圈中的信息会被不断地流转传播。以这种形式传播的信息与日常生活中口口相传的信息在实质上是没有太大区别的。如果要说区别,可以说朋友圈里夹杂着科技成分。因此,微信朋友圈如网络一样,同样发挥着网络恰当言论调度的功能。从这种角度而言,朋友圈的不当言论如果未加以及时的制止,就会造成一定的社会影响。
在朋友圈发表诋毁名誉、侮辱人格等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破坏社会治安的言论,或是贩卖有毒有害食品、颠覆国家政权等触犯刑律的危险言论,发布者均不能逃脱法律的制裁,有关部门会视造成社会影响的情节轻重的不同而对言论发布者进行处罚。
在朋友圈发表不当言论的法律责任
朋友圈作为当前社会发表言论的前沿阵地,在朋友圈里常常能听到各种声音,鱼龙混杂。而朋友圈的不当言论则是指对人、事、物评论的抨击或发布的信息具有虚假性、危害性,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信息网络应有的良好秩序。对朋友圈言论的调控,大致在网络服务提供者监管与法律责任承担两个层面进行。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36条的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具体到上述事件,即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此指代提供朋友圈服务的腾讯公司。刘女士利用朋友圈发表辱骂警察的言论是在实施侵权行为,被侵权人或其他用户有权通过微信不良信息举报平台通知腾讯公司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避免信息扩散,以达到消除不良影响的目的。而腾讯公司接到举报线索通知后,通过审查应当对不良信息采取删除、屏蔽、禁用等必要措施;否则,腾讯公司也要承担未能及时监管的扩大侵权责任。
朋友圈经常会出现想点击的链接无法点开的情况。其实,这就是腾讯公司在履行着网络监管的责任,以起到净化信息网络环境的目的。
如果朋友圈的不当言论给被侵权人带来了严重的不利后果,侵权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从民事责任承担角度而言,视侵权结果的严重程度,可能产生侵权人向被侵权人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赔偿损失等责任。从行政责任并结合本事件具体情形而言,刘女士因其丈夫酒驾被罚而在朋友圈发送辱骂交警言论的行为,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可以被处以5日拘留或被处以500元以下罚款。最终处以罚款还是拘留,行政处罚机关是有自由裁量权的。公安机关受理并登记治安管理案件,如认为存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传唤后,应及时询问查证,询问笔录交由被询问人核对。因此,公安机关为调查核实情况,对刘女士传唤并询问查证是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调查程序的。
鉴于刘女士尚处于哺乳期,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1条规定,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依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从刑事责任承担角度而言,2013年9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颁布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第5条明确指出,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 的,依照刑法寻衅滋事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朋友圈内如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遇事冷静,沉着应对,是我们每个成年人应有的成熟与生活态度。逞一时之勇,不仅损害了自己的尊严,而且扭曲了社会公众原本的认知。
在朋友圈中引发纠纷侵犯了个人的合法权益,被侵权者可以选择以下途径解决:找第三人、居(村)委会、调解组织等调解机构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如果符合诉讼立案标准,可以选择向法院诉讼解决。因不满行政处罚的,可以视具体情况向行政处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核或复议。对行政处罚执法人员不满的:也可以向其所在单位进行投诉。对于在朋友圈发表辱骂、恐吓的不当言论涉及自身言论的事件,需要按照责任类别到相关行政机关报案或举报。
树立正确的价值观,自律朋友圈言论,是我们每个人应有的态度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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