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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款变彩礼钱闹剧

发布日期:2017-04-28 来源:政府办公室 字体:    打印 分享至:
小两口结婚前,准公公转账给准岳母50万元钱,其中40万元是购买婚房款。婚后,购房款却变成了彩礼钱。两亲家开始了法庭上的连环较量。
现年61岁的傅学文是安徽省一名普通公务员,一生清廉。虽说生活清苦了些,但通过省吃俭用,他总算有了些积蓄,可以帮儿子买房成家立业了,这让他感到欣慰。但他没有料到,房没买成,几场官司却在等着他。
购房款变彩礼钱前几年,傅学文的儿子傅浩宇与合肥某医院医生董瑾萱的女儿吴欣妍谈起恋爱,两人相约于2013年8月结婚。由于傅浩宇对自家的房屋不满意,向父母提出重新购买一套住房。可是,几经周折,傅学文也没有买到让儿子满意的房屋。而董瑾萱名下有套大的房子,地点也不错,正好可以作为两个孩子的结婚用房。    
2013年7月28日,傅学文给吴欣妍发送了一条长短信,写道: "小欣妍,您好!我是宇宇的爸爸。由于宇宇从4月起一直要买其个人名字房。自家房屋有他的名字,由于限购我们只好把他名字去掉,办了很多手续,交了12万元。办完后,宇宇又领我去买房,缴了2万元订金,我又找了好多人,从9000元一平方米降到8000多元,现又要退房,订金想拿回非常渺茫。现我们与你商量,我们是拿工资吃饭的,经济也不是很宽裕。但你们办大事,作为父母,一定尽力而为。现拿50万元买你们家的房,暂时付你妈妈40万元,给你聘礼10万元。办酒席全款我们拿。你妈不是在选好日子吗?不知选好没有,选好后即时通知我们,好去订饭店。至于房子,待明年若要过户时,再按市价购买付款。欣妍,你是个明理懂事的孩子,体谅长辈暂时的难处,相信只要你与宇宇过着美丽的每一天,只要我们还在,你们的日子一定会更美好。"    
吴欣妍收到短信后,回复道: "好的,叔叔,谢谢您!"    
8月4日,傅学文向亲家母董瑾萱个人银行账户上转款50万元。8月13日,傅浩字与吴欣妍登记结婚。结婚后,两人住进了董瑾萱名下的那套大房子里。    
看着小两口度完蜜月,傅学文便试着与董瑾萱协商道: "如今,两个孩子都结婚成家了。婚前我们说好的由我购买你名下的房屋作为儿子傅浩宇的结婚用房,我也预付了购房款50万元,看看还差多少,我会尽快补足的。希望你也尽快将房屋过户到我孩子名下。"    
"你说50万元是购房款?这怎么可能?" 董瑾萱露出满脸惊愕之情,继而有些不悦地说道, "这50万元,明明是你们男方给予我们女方的彩礼钱,什么时候变成购房款了?" 此次谈话不欢而散。    
讨要购房款两审均败诉
这50万元究竟是购房款还是彩礼钱,傅学文与董瑾萱产生了很大争议。多次沟通协商无果后,傅学文拿着发给儿媳吴欣妍的一则长短信及转账凭证,于2014年7月走进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包河法院),一纸诉状将亲家母董瑾萱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解除与董瑾萱间达成的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董瑾萱返还购房款50万元。    
董瑾萱表示,涉案的50万元是傅学文支付给她家的彩礼,也是对她提供婚房及装修、家具、购买结婚首饰等所做的补偿,双方之间自始至终不存在购买房产的共同意思表示。她已将该款交给女儿,用于双方子女婚后的生活。所以,请求法院驳回傅学文的诉请。    
包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尽管傅学文提供了短信内容及银行转账凭证,但关于如何买房、买何处房产,在短信中并末明确提及。傅学文如要购买董瑾萱名下房产,理应同产权人董瑾萱协商,而不是同董瑾萱之女吴欣妍协商。且从吴欣妍回复傅学文的短信内容来看,吴欣妍也未作出替其母董瑾萱出售名下房屋的意向。庭审中,董瑾萱明确表示其与傅学文从未达成房屋买卖合同意向。因此,包河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丁傅学文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傅学文不服,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合肥中院)提出上诉。合肥中院经审查后认为,依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傅学文与董瑾萱之间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因此,其诉讼请求不符合民事案件受案条件。    
2015年3月20日,合肥中院裁定撤销包河法院的民事判决,并判决驳回傅学文的起诉。    
再次起诉柳暗花明
第一次诉讼,两审傅学文均败诉而归。但他并不死心,又向一些法律人士咨询后,以董瑾萱占有50万元无任何法律依据,构成不当得利为由,于2015年4月7日来到包河法院起诉董瑾萱。    
傅学文称,前次诉讼,合肥中院以依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双方之间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为由驳回了本人的起诉。现双方之间不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董瑾萱占有本人的50万元无法律依据,依法构成不当得利。    
包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傅学文在短信中明确表明了向董瑾萱买房的意向及该款中的40万元系买房暂付款的意思表示,吴欣妍的回复也表明其了解了短信内容,在回复时未表示异议。董瑾萱与吴欣妍系母女关系,吴欣妍对该笔数额较大的款项理应向其母亲董瑾萱告知。董瑾萱与吴欣妍在知道短信内容的情况下,如短信中的款项用途与双方先前约定不符,应及时向傅学文提出异议。但事后,吴欣妍与董瑾萱均对此未表示异议,并向傅学文提供了董瑾萱的银行账户。由此可以确定,该笔转账中的40万元与傅学文买房的意向有关。对于另外的10万元,傅学文在短信中明确表示该款系给吴欣妍的聘礼,吴欣妍也表示了接受。    
2015年9月1日,包河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董瑾萱返还傅学文人民币40万元。    
一审判决后,董瑾萱不服,向合肥中院提出上诉。合肥中院经审理后认为,董瑾萱诉讼中主张傅学文支付的50万元系彩礼及对董瑾萱提供婚房等所做的补偿,但仅提供了其亲友的证言。由于董瑾萱与证人之间存在一定的利害关系,而董瑾萱也未提供其他证据佐证证人证言的内容,故对董瑾萱关于50万元系彩礼及其他补偿的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2016年3月23日,合肥中院作出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的终审判决。
编后语          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依据取得利益,造成他人损失。其成立要件为: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一方受到损失,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一方取得财产没有法律上的根据。本案中,傅学文于2013年8月4日向董瑾萱转款的50万元中,其中40万元系傅学文为购买董瑾萱名下住房而预先支付的款项。因事后傅学文与董瑾萱未形成房屋买卖令同关系,董瑾萱丧失占有该40万元的合法限据,董瑾萱拒不返还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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