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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栋楼房 三代恩怨(下)

发布日期:2018-02-28 来源:政府办公室 字体:    打印 分享至:
(接上期)
楼房确权是关键
2013年7月,杨松年起诉孙子私自收取租金的诉讼有了一审结果。法院一审判决杨松年的孙子立即停止对杨松年的侵权行为,不得妨碍杨松年对房屋的正常管理和经营,并返还所收的房租。
杨启隆不服,提起上诉。很快,该案有了二审结果--维持一审判决。而后,杨启隆向检察院申请抗诉。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经过调查后,决定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在此期间,杨松年和董云会家的矛盾日益激化。杨松年说,官司败诉后,董云会开始处处为难自己。
在双方反反复复的争执中,2015年,杨松年的大儿子杨建民离开了人世。杨松年说,此后,孙子更加肆无忌惮,反而想把他从房子里赶出去。2015年上半年,杨松年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董云会家立即搬离诉争楼房。
2015年5月,杨松年的第二起诉讼有了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双方争议的楼房为杨松年所有,董云会家的行为侵犯了杨松年的所有权,杨松年要求董云会家搬离的理由正当,判决董云会家立即搬离。
此时,杨松年的第一起诉讼也有了新的结果。由于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再审,而结果令案件走向发生了改变。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后认为,杨松年长期对房屋管理和收益,其孙子杨启隆擅自收取租金的一些行为的确侵犯了杨松年的权利,应予退还。尽管法院的判决结果没有变,但对事实的认定有了变化。法院认为,杨松年投资建楼时占用了一部分董云会的宅基地,原审判决中认定争议房产归杨松年所有,证据并不充分,应予以纠正。
再审判决中的这个表述,直接影响了杨松年的第二起官司的二审结果。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杨松年主张土地是自己从村里租赁的,但没有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在房屋产权存在争议的情况下,杨松年要求董云会家搬离房屋的请求不能支持,由此驳回了杨松年的诉讼请求。
2017年1月,杨松年再次将董云会家起诉到法院,要求董云会家不得妨碍自己对房屋的出租、经营和管理,更换或维修破坏的门锁,清除门面房上的喷字,并不得妨碍自己出入房屋。这是杨松年第三次将董云会家起诉到法院。
2017年3月,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杨松年的第三起诉讼。案件审判长聂全国发现,杨松年的三次诉讼都要求排除妨害,但双方的根本矛盾却是楼房权属的争议。要了结纠纷、化解矛盾,必须对楼房进行确权。
经过多次沟通,杨松年和董云会表示愿意各让一步。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同意对楼房进行分割。协商的结果是:一楼的五间门面房,东边的两间房归杨松年所有,西边的三间房归董云会家所有;上面的五层楼房,二层和六层归杨松年所有,三、四、五层归董云会一家所有。至此,围绕这栋楼房产生的三代恩怨以和解的方式落幕,但愿祖孙三代的亲情能在日后的岁月中得到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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