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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死无名氏,司机跌入赔偿金死循环

发布日期:2018-03-30 来源:政府办公室 字体:    打印 分享至:
午夜肇事撞死无名氏
2014年12月17日凌晨3点,在茫茫的夜色中,家住四川省仁寿县的周刚(化名)开车回家。突然,马路上出现一道强光,晃得他睁不开眼。
"迎面而来的是两三辆大货车,车灯特别亮,刺眼得很。" 周刚回忆称。这时,他感觉前面有个人影,于是立即转动了方向盘,但还是感觉撞上了什么。他想,三更半夜的,不可能是人。于是,他继续向前开了1公里。而后,周刚越琢磨越发现不对劲,感觉出事故了。于是,他赶紧掉头赶回事发地,看见警察正在处理这起交通事故。
被撞者是一名男性,已当场身亡。从衣着上看,死者应该是一名流浪乞讨人员。因周刚驾车超速,又离开了现场,警方认定周刚负事故主要责任。
周刚是一名老司机,他知道,只要自己没有逃逸或者毒驾、酒驾等行为,保险公司会负责赔偿。尽管周刚涉嫌交通肇事罪,但因其主观恶性不大,属过失犯罪,警方未对周刚采取强制措施。但让周刚没想到的是被撞者的身份很特别,他因此陷入一场困局之中。
2015年12月1日,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周刚涉嫌交通肇事罪向仁寿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告知周刚,作为刑事被告人,他有为自己争取减轻刑罚的机会。听说积极赔偿受害者家属可以减轻刑罚,周刚脑海中涌现一个想法:为了表示认罪悔过,自己同意赔偿一笔钱给死者家属。可主审法院却犯了难,因为距事故发生已经过去一年了,被周刚撞死者的身份还没有查明。
据警方介绍,这起案件的死者是无名氏,未年满60岁。警方第一时间提取了死者DNA,并在公安数据库进行比对,但至今没有结果。因死者身份不明,当周刚主动提出赔偿时,法院不知道该由谁代表家属收钱。
根据四川省的规定,在交通事故中,如果死者身份不明确,赔偿金由交通事故发生地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存保管。而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一般是设在当地交警队内部。
2015年12月12日,交警队以仁寿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的名义收了周刚主动交来的12万元赔偿金。交了这笔赔偿金后,周刚如愿获得了轻判。2015年12月17日,仁寿县人民法院对周刚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周刚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
12万元赔偿金怪圈
被处以缓刑,意味着周刚不用坐牢,他松了一口气。同时,他认为事情不能就这样结束了,因为12万元赔偿金不应该由自己出。
周刚租来的肇事车辆是有保险的。出了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就有赔偿责任。当初,周刚面临审判,没有时间与保险公司交涉。现在,刑事判决书出来了,周刚拿着它找到保险公司,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自己垫付的12万元赔偿金。可让周刚没意料的是,保险公司不同意支付这笔赔偿金。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侵权人以已向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支付死亡赔偿金为理由,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保险公司认为,收取了周刚12万元赔偿金的仁寿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是未经法律授权的组织。从《立法法》的规定来看,地方政府、地方人大没有权力制定涉及国家民事法律关系的规定,只有国务院才有此权力。
保险公司进一步解释,代收无名氏赔偿金的合格主体必须经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授权。仁寿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代收无名氏亲属赔偿金依据的是《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这是四川省的授权,其主体不够格。
2016年7月,周刚将仁寿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告上了法庭。周刚和代理人认为,仁寿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收钱不合法,且属于不当得利,应当退还。
周刚的起诉,让仁寿警方懵了。仁寿警方认为,当初这笔钱是周刚主动交过的,目的是在刑事上获得轻判。现在,他如愿获得了减刑,案子了结就要将钱拿走,似乎是将他们当工具使用,他们难以接受。
2016年11月,仁寿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周刚是出于对无名氏的赔偿将钱交给仁寿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的,基金管理中心是代无名氏家属保管,并没有从中获得利益,不构成法律上的不当得利。周刚要求基金管理中心返还12万元赔偿款的诉讼理由不充分,驳回了他的诉讼。
至此,周刚陷入一个死循环:交通肇事赔偿金本应该由保险公司出,自己主动掏了,保险公司说收钱的基金管理中心没有法律授权不认;去找收过钱的基金管理中心,人家又说这钱是通过法律程序给的,不能退;打官司要求还钱,法院又不支持。
警方表示,如果撞死无名氏不赔偿,会出现撞死白撞的情况。从立法角度来说,这对死者不公平。同时,肇事者积极赔偿死者能够减轻刑罚,如果肇事者不知道将钱赔给谁,对肇事者也不公平。
本案主审法官解释说,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规定,仁寿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能作为主体,保存无名氏的死亡赔偿金。可要作为起诉的主体,其主体资格是要经过全国人大立法授权。仁寿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仅凭四川省规定进行起诉显然级别不够。
在此类案件中,通过技术手段尽快确定这些无名氏的身份,当属第一要务。在死者身份无法查明的情况下,如何依法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也须在立法层面上作出统一规定。只有法律上捋顺了,困扰各方的难题才能解决,社会矛盾才能迎刃而解。
法律冲突的解决之道
此案的核心问题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各省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细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针对交通事故无名氏赔偿的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的冲突问题。因法律冲突问题导致同样案例的判决各异,影响司法严肃性。
在我国强制保险实行后,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一个司法解释,专门说到本案所涉及的核心问题。死者的亲属有权到保险公司领取死亡赔偿金。若没有找到死者亲属,可以由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组织去领取。此处的法律是指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和国务院通过的行政法规;以及由各省、人大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等。
本案中提到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属于地方性法规。应该说,地方法规的初衷指向是非常好的,可以解决很多实际问题,而且也能带来实际好处;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把领取赔偿金的范围划得非常清楚:必须是亲人,且必须是法律授权。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对于所有的法院具有拘束力。
为了更好地解决司法活动不统一的问题,建议司法解释根据现实需要做出必要的调整,赋予基金会合法代无名氏家属获得赔偿的权利。这有助于解决多重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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