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有阴晴圆缺,人有悲欢离合。现实生活中,谁都很难预料下一刻自己的命运会发生什么变化。如何在灾难降临时正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我们认真对待。
2017年12月14日,一起社会影响重大的意外猝死案件有了最终结果,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张青系因工死亡,撤销了一审法院的错误判决,并认定滨州市顺利运输有限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该案历时近一年半之久,其间历经曲折,从上访、工伤申请、民事诉讼到行政诉讼,从不予受理到依法认定、一审判决,直至终审判决,数次开庭,判决内容却大相径庭。
丈夫猝死家庭崩溃
2016年7月31日晚间,酷暑难耐的白天终于结束了,家住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的秦华照顾年幼的孩子睡觉后看了一会儿电视,也上床休息了。迷迷糊糊中,她被一阵手机铃声惊醒。电话那头传来一阵急促的声音: "我是刘成,张青生病住院了,正在抢救,你们抓紧过来吧!" 听到这个消息,秦华蒙了,也来不及多想,急匆匆地跑到村南头孩子的爷爷奶奶家,叫上几个亲属,雇了一辆车,在茫茫夜色中向刘成电话里提供的医院地址驶去。
作为家里的顶梁柱,张青一直靠开大货车谋生。秦华在家种地的同时,抚养两个年幼的孩子,照看年迈的父母。这次,张青出远门已经三天了。要不是因为车辆超载被扣在山东省烟台市招远市一处停车场,他早就该回来了。 "昨天他还打电话说,今天处理完违章,就快点儿赶回来。没想到,竟然深更半夜在医院被抢救!到底发生了什么?" 坐在车上的秦华心里乱作一团,恨不能立刻赶到丈夫身边。
经过两个多小时的车程,秦华一行人到达招远市一家医院时,已经接近第二天凌晨一点。一眼望去,病床上的张青一动不动,脸色苍白。床头的心电监视器显示,他的脉搏已经十分微弱,几近成直线。秦华立刻崩溃了,紧紧抓住医生的手央求道: "医生,快救救他。求求您了,他不能死啊,千万要救活他啊!"
现实是残酷的,又经过近两个小时的抢救,张青床头旁的心电监视器显示屏上的脉搏静止了,只剩一条直线,主治医生不得不宣布年仅43岁的张青为心源性猝死。张青的意外死亡犹如天塌了一样,使原本幸福的家庭一下坠入痛苦的深渊。
赔偿无望深陷绝境
张青这次出远门,是应雇主刘荣之邀,驾驶重型挂车去招远市送砂石料,然后再装上其他货物运回来。在回来途中,由于货物超载,刚出招远港不远,他驾驶的货车便被交警查扣,只能原地等待处理违章。
正值周末,交警队计算机网络不通导致违章未处理完。因车辆不能放行,张青便与刘成及另一辆被查扣车辆的两位司机在其所住旅馆附近的小饭店吃晚饭,并且喝了点儿酒解乏。吃完饭,他们一起回旅馆后,张青坐在沙发上休息时,突然感觉身体不适,头晕目眩,意识不清,便被紧急送往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在医院时,刘荣信誓旦旦地承诺一定会对张青的死亡负责,处理好善后事宜。可是,从医院回来后,刘荣便再也不露面了,而且拒绝赔偿,声称张青是由于喝酒导致心脏病死亡的,与自己无关,自己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随后,张青的亲属前去刘荣家里索赔,却发现刘荣家大门紧锁,全家已不见踪影。
刘荣的冷酷无情令张青的亲属异常愤怒,他们发誓一定要为张青讨回公道。可是,找不到刘荣,车辆的挂靠单位顺利运输有限公司也拒绝赔偿。无奈之下,张青的亲属去了博兴县人民政府上访。在那里,他们被告知此事政府无法解决,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建议他们走法律程序维权。
申请工伤一波三折
多番商议后,张青的亲属委托了山东众成清泰(滨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新涛为他们维权。起初,在博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人社局工伤认定室),工作人员答复说: "根本不可能构成工伤,张青属于自己饮酒后心脏病发作死亡,且不是在开车时,怎么会认定为工伤呢?还要其所开的货车的挂靠单位顺利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更不可能。如果能认定为工伤,那么,这在博兴县乃至整个滨州市甚至山东省,可能都是第一例,将会对整个交通运输行业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听到这样的答复,张青的亲属心凉了半截。但张新涛并不放弃,心思缜密的他搜遍了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网,终于找到了一个发生在重庆市梁平县、与本案案情极为相似但经过一审、二审最终被成功认定为工伤的案例。尽管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但是,该案的法律适用对县人社局工伤认定室工作人员以及法官正确适用法律具有极大的借鉴意义。
2017年10月10日,张新涛与张青的亲属正式向县人社局工伤认定室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在申请书中,张新涛明确指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同时,张新涛对县人社局工伤认定室工作人员详细分析了法律规定以及适用情形,请求依法认定张青为因工死亡,由车辆挂靠单位顺利运输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运输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依法向雇主刘荣追偿。
等待认定结果的过程漫长而令人焦虑。其间,张新涛不断地与县人社局工伤认定室的工作人员沟通。详细解释法律规定以及提交的案例的借鉴意义。工作人员的态度也有了很大转变,声称要再与上级单位以及法院沟通,让张青的亲属耐心等待。经过近三个月的焦灼等待,博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县人社局)终于采纳了张新涛的代理意见,认为张青因所开车辆违章被交警部门暂扣不能返回,出车到外地路途遥远视情况需要住宿、吃饭应视为工作的延续。因此,张青饭后在宾馆休息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认定张青视同为因工死亡,顺利运输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运输公司赔偿后有权向车主刘荣追偿。
一审判决再陷绝望
2017年1月10日,拿着来之不易的工伤结论,张新涛与张青的亲属向博兴县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申请书,要求顺利运输公司赔偿张青亲属各项工亡待遇共计650672元,并承担每月抚恤金5646元。
这份工伤认定结论遭到了顺利运输公司以及刘荣的强烈抵触,他们坚决不认可该结论,声称一分钱也不该赔偿,并向博兴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同时也提起了民事诉讼,认为运输公司根本不知道张青给刘荣开车,也没有收过车辆挂靠费,与运输公司无关;张青只是临时受雇刘荣出一次车,张青与运输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其死亡是因饮酒导致心脏病发作发生的,与工作无关,要求撤销工伤认定结论。鉴于运输公司提起了诉讼,博兴县仲裁委员会依法暂时中止仲裁程序,待工伤认定结论判决生效后再恢复开庭。
在行政诉讼一审中,张新涛认为,本案中,张青是突发疾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那么,其死亡是否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就是本案的关键。接着,张新涛着重从工作时间与工作岗位的理解上,结合司法解释、个案答复以及判例,作了详细的阐述。
六个月后,博兴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工伤认定结论书是对工作时间与工作岗位的扩大解释,属于法律使用错误,应该予以纠正。这一结论令张青的亲属无法接受,决定提起上诉。
云开雾散终审胜诉
代理过很多重大案件的张新涛,一向是十分慎重的。在安抚有些心灰意冷的张青亲属的同时,他找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三份指导性案例,这些案例对于工作时间与工作岗位均作出了符合立法本意的明确说明。
经过不懈努力,张新涛律师还找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大法官胡云腾于2017年6月9日发表在《民主与法制》杂志上的《一个大法官与案例的38年情缘》一文。在文中,胡云腾强调,违背指导性案例的判决可被推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全国法院在审理与指导性案例相似的案件时,应当参照指导性案例。如果法官在审理与指导性案例类似的案件时,其裁判违背指导性案例确立的原则或精神,就可能导致被上级法院推翻。正是基于此,也出于对法律的高度信仰,张新涛决心为张青亲属讨回公道。
在二审中,张新涛提交了上述三份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案例以及胡云腾发表的文章,借此强调一审法院对工作时间与工作岗位的理解,违背法律精神和立法本意,是机械的、狭隘的理解,侵害了张青亲属的合法权益,一审法院判决应当予以推翻。
2017年年底,张青的亲属终于等到了终审判决:张新涛的上诉理由全部被二审法院采纳,并作出了详细的阐述。终审判决明确指出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纠正。对于这份沉甸甸的判决书,张青的亲属感慨万千, "正义虽然姗姗来迟,但从来不会缺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