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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检失去处女膜:女大学生的贞操之诉

发布日期:2018-06-07 来源:政府办公室 字体:    打印 分享至:
一名应届女大学生参加公务员招录进入录用体检环节时节外生枝,被其视为贞操象征的处女膜被体检医生用器具捅破。她遂向体检中心讨说法,对方不愿担责,给她带来了极大的身心伤害。无奈之下,她拿起法律武器,为自己破碎的处女膜主张权利。

将未婚当成已婚
23岁的丰萍出生于湖南省一个农民家庭,从广西一所大学毕业后于2017年年初以应届毕业生身份参加了公务员招录考试。为实现考取公务员的愿望,她从备考到面试,准备了大半年的光景,如今顺利通过了笔试和面试,进入体检和政审阶段。
6月24日上午,丰萍早早赶往指定医院的体检中心参加录用体检。到达体检中心后,她按照要求填写了体检表。在婚姻状况一栏中,她明确注明自己是未婚。填完表格,丰萍拿着体检单一项项进行体检;随着时间的推移,前来体检的人越来越多。
丰萍到妇科检查时,医生先让她在诊疗床上躺下来,然后用方言向她发问: "婚否?" 丰萍一脸木然,没有回答:医生见此情景,便将塑料状的阴道扩张器伸进了她的体内。
"哎哟!" 丰萍突然感到一阵剧烈疼痛,大叫一声从床上坐了起来,鲜红的血渗透了床单。 "快去洗洗!" 医生边擦血边反问丰萍, "你是未婚姑娘呀,刚才为什么不吱声?"
"我体检表上写着呢!" 丰萍皱眉回答道。
这么多人检查,我哪顾得上细看!" 为了安抚丰萍的情绪,医生当即出具诊断证明,载明 "丰萍处女膜裂伤,伤口属新鲜破裂" 。
对于处女膜破裂的事实,丰萍不能释怀,当即痛哭起来……丰萍自幼生活在传统保守的家庭,性格腼腆内向,上大学三年多,与男生说话她都脸红。在丰萍的潜意识里,处女膜象征着未婚女性的纯洁,是结婚那天向丈夫出具的贞操证明。医院体检中心安排人员轮流劝慰丰萍,与她进行协商沟通。当天下午,医院免费为丰萍修补了处女膜。
医院体检中心的规定明确指出,未婚女性施行妇科检查,以口头询问为主,一般不应使用扩张器。可是,医生为什么要用器具给丰萍做妇检呢?据闻讯赶来的医院领导调查,当时医生见丰萍没有回答问话,便认为她已经到了结婚年龄,遂凭直觉按照已婚进行了检查。
失去处女膜的痛楚
虽然体检中心为丰萍施行了处女膜修补手术,但处女膜被捅破的事实仍然成为丰萍的心病。于是,她再次找到医院体检中心的领导讨说法。
"你是女大学生,思想咋这么守旧呢?" 接待她的医院领导代表医院体检中心向丰萍道歉后,苦口婆心地向丰萍科普医学知识, "衡量一个女子是处女,不是以处女膜损害为标准,而是以发生过性行为为标准。有时候,做剧烈运动,如骑马也会导致处女膜损害,而有的人有多次性行为后处女膜还在。况且,体检中心没有对处女膜损害赔偿的先例。"
医院的负责人最后向丰萍表态,他们可以出具证明,证明丰萍在体检时是处女。
"一纸证明岂能代替处女膜的完整性?" 对医院的答复,丰萍极为不满。
2017年11月1日,丰萍委托律师向医院所在区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要求医院赔偿其医疗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计6.7万元。
开庭时,丰萍的情绪非常激动,她当庭痛斥医生严重不负责任,对体检表注明的 "未婚" 二字熟视无睹,造成她处女膜破损。丰萍认为,完好无损的处女膜对她的意义非同寻常。自从处女膜被捅破后,她有很长一段时间夜不能寝,经常失眠,想着自己无故受到侵害,心理承受了极大的压力。为疏导自己的抑郁情绪,她多次往返医院接受心理咨询,医院体检中心的行为给她带来了身心创伤,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针对丰萍的起诉,医院辩称,对其保持处女膜的存在表示尊重。但在医学上,处女膜的存在没有任何实质意义,也不具备人体组织器官的功能作用。即使从社会学和传统的伦理道德观念而言,女性是否冰清玉洁,也并不是以处女膜的存在作为根本判断标准,而应以是否为处女区分。事件发生后,医院通过手术对丰萍的处女膜进行修补,使丰萍的处女膜得到完全修护,已弥补了过错。
纯洁的人格权益
处女膜被捅破,能造成精神损害吗?其抚慰金应如何计算?法院的判决给出了答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身体权、健康权、人格权依法受到法律的保护。《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规定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丰萍在体检表中明确注明婚姻状况为 "未婚" ,医务人员仍将其当成已婚妇女使用阴道扩张器检查,导致发生处女膜破裂的后果。
在此过程中,医院的体检中心具有严重过错,且其过错与丰萍遭受的损害存在因果关系。对此,体检中心所在医院应承担赔偿责任。
丰萍对其处女膜的守护已有20多年,因在传统意识形态中的处女膜并不仅是身体的组织器官,还具有纯洁、完美的一般人格权益,故医院体检中心的行为给其造成了精神上的严重损害。丰萍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6万元,法院酌情确定为2万元。
2017年12月20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医院赔偿丰萍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2.2万余元。
一般人格权
人格,从法律意义上讲,是指能作为权利义务主体的独立资格,是公民最基本的需要或利益。一般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全部人格利益为标的的总括性权利,主要包括人格尊严权、自由权和平等权。人格尊严权是指公民对自身价值的认识和他人、社会对其做人资格的评价依法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本案中,法院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酌情支持了丰萍要求赔偿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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