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妙用公序良俗原则,解包养协议下房产之争

发布日期:2018-08-19 来源:政府办公室 字体:    打印 分享至:
为获取房产,一女子与一已婚男子达成包养协议。产权过户后,房价上涨,该女子拒绝与该男子同居,一场房产争夺战就此展开。此后,包养协议因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作为非法利益的房产将如何处置?2018年3月29日,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交出一份人性化判决。
签订包养协议
40岁的王妍离异后到广东省一处县城小饭店打工。由于月月入不敷出,她只能与别人合租在一套不大的房屋内。生活艰难,王妍想再婚,她唯一的条件便是让男方在房产证上加上她的名字。可王妍的这个要求却吓退了一众追求者。
2014年下半年,王妍认识了大她15岁的林万民,对方满口答应以王妍的名字买房的要求。王妍得知对方是单身,便同意与林万民交往。
实际上,林万民比王妍大24岁,与王妍的父亲年纪相仿,且并非单身。林万民与妻子金红梅早已生育了三个子女。金红梅平日里在家忙着带孙子,无暇过问丈夫的生活。
2015年1月,王妍得知林万民瞒骗了她,愤然表示与林万民断绝交往。林万民明白王妍与他交往想要的是房子,他再三向王妍保证为其置办房产。彼时,王奸因急等用钱向林万民借款5万元。之后,两人顺理成章地发展为情人关系。
2015年12月16日,林万民有一笔73万元的债权到期,债务人无钱偿还,主动提议将其所购房屋作价83万元抵债。为此,林万民与债务人签订了买房协议,约定抵债后剩余10万元房款在过户时支付。想起王妍要他解决房产的要求,林万民顿时觉得所有问题迎刃而解。
仗着房产,林万民提出包养王妍的要求。王妍为了得到梦寐以求的安身之所,想都没想便在林万民事先拟好的协议书上签了字。该份协议书的内容为:林万民和王妍自愿结为夫妻,现由林万民出全资购买房屋一套为二人居住房屋。王妍不得做对不起林万民的事或出轨,否则林万民有权收回房产。若林万民去世,房屋由王妍永远居住,林万民的妻子与子女无权干涉。双方不得反悔,特立此协议。
为兑现诺言,林万民让债务人将房屋直接过户给王妍。2016年6月14日,王妍领取了《房地产权证书》,证书由林万民保管。
发妻追索房产
房产顺利过户至王妍名下后,林万民做起了家外有家的美梦。岂料3个月后,林万民吃上了王妍的闭门羹。林万民质问王妍为何出尔反尔,王妍冷笑一声说: "你为老不尊,这是报应!"
瞬间崩塌的黄梁美梦让林万民急火攻心,他向妻子金红梅坦白了在外包养王妍的实情,并拿出协议书请妻子出面解决。
此时,这套83万元的房子涨到了百万元以上。经权衡利弊,金红梅暂且放下对林万民的恨意,带着子女向王妍索要房屋。
  "房产证登记给谁就是谁的。 "王妍回答得干脆利落,不容商量。无奈之下,金红梅将王妍与林万民起诉到法院,请求撤销林万民赠与王妍房屋的协议,判令王妍返还房产。
  "我是房子的产权登记人,房款由我一次性支付,并且缴纳了契税。" 一审开庭时,王妍对金红梅诉称的赠与行为矢口否认,并当庭出示了当地住建局所开具的缴款人为王妍的住房买卖契税和不动产增值税发票,辩称房产是其个人所有。
  "我完全赞同原告金红梅的主张,房子是我们夫妻共同财产。" 同样坐在被告席上的林万民声称,购买房产的款项确由他个人支付,未经妻子同意赠与王妍,侵犯了配偶的财产权益。他提交了与原房主签订的买房协议,证明房款的主要来源系抵债73万元;还提交了与王妍所签订以包养为目的的协议书、邮政银行转账的记录等,证明王妍支付的尾款10万元及过户费用2万元,均由林万民支付。
综合各项证据,法院认定房产是由林万民全额出资购买。一审判决认为,林万民与王妍因婚外情签订协议书,约定由林万民出全资购买房产赠与王妍,并将该房产过户到王妍名下,此行为违反婚姻法的禁止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法律原则。林万民擅自赠与王妍的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双方虽签订协议书,但金红梅与林万民系合法的夫妻关系,林万民未征得金红梅的同意将房产赠与王妍,该房产在金红梅与林万民没有解除夫妻关系之前应属于夫妻共同共有财产,故法院判决王妍返还房屋并协助林万民办理产权过户。
改判支付对价
对法院的一审判决, 王妍不能接受。为了有个栖身之所,王妍不顾亲友非议委身有妇之夫,结果却是竹篮打水一场空。 思来想去,她决定上诉以做最后一搏。
二审期间,王妍提出,即使存在赠与事实,也只能认定林万民向她赠与了73万元,其中一半款项是林万民对其夫妻共同财产的自行处分,该赠与有协议书为凭,是林万民的意思自治,法律应予尊重。
涉案房产系林万民赠与王妍,还是王妍个人购买?二审法院认为,王妍没有提供购买房产的书面协议及相关交易记录,也未能证明其经济能力足以一次性现金支付涉案房产的购房款,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林万民在有配偶的情况下,为与王妍保持不正当关系,出资购买房产并赠送给王妍,此行为有违社会公序良俗原则,损害了其配偶金红梅的利益。对此,林万民与王妍皆有过错,双方签订的协议书依法应认定无效。
但是,在实体处理上,一审判决王妍归还房产,虽一定程度上惩罚了王妍的行为,却也放任了林万民的行为,不仅使之没有财产损失,反而令其从房屋增值部分获利。此种效应不利于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也与婚姻法的立法本意相悖。故综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王妍应返还金红梅、林万民房产对价。
2018年3月29日,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审作出部分改判,王妍返还金红梅、林万民房产对价83万元及房产过户登记手续费2万元。
专家点评
法院判决需考虑对社会的指引作用
江苏大学法学院民商学院院长方晓霞认为,法院判决并非单纯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还要考虑判决对社会的指引作用。但在司法实践中,常常会遇到多项相互冲突的原则,不同的原则逻辑推理的结果:往往是相互矛盾的,司法必须在相互矛盾的原则中挑选一个优先的原则作为最后判决的依据。
这些原则来自于传统、历史、风俗习惯、伦理以及法条。本案中,王妍与林万民之间的协议不能否认两者之间用性换取物质的本质。 因此,法院的判决不能支持和鼓励这种破坏合法婚姻因关系的变相性交易行为。
在房屋大幅度增值的情势下,如果法院判决王妍返还房产,势必给交易一方的林万民带来利益。此种利益也与公序良俗相悖,是与法律原则相冲突的,故法院二审改判王妍支付房产对价,符合司法的最优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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