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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VS谋害:同伴隐匿溺亡者信息背后

发布日期:2019-01-30 来源:政府办公室 字体:    打印 分享至:
掩盖溺亡实情
成斌、倪伟、解铭、王朶四人家住河南省济源市附近,在和平县读高中时他们就是好友,2016年各自到大学读书,2017年四人均回镇过暑期。2017年9月1日午后,成斌等四人相约到良排河段游泳。
王朶的家离良排河段路途较远,当天他骑着摩托车到达相约地点。虽然河段边上竖立着 "水深危险,禁止游泳" 的警示牌,但他们往年也经常结伴在此游泳,所以并不在意,各自换上泳衣扑入水中。
这四人中,王朶的水性最好。他在河里漂浮、憋气、踩水、滚翻,动作熟练自如。王朶很快把另外三个人甩出几十米远,向河水湍急、漩涡多的深水区游去。 "那里危险,快游回来!" 成斌向王朶喊道。此时,只见王朶的头上下浮沉,双手在水面上乱舞。成斌意识到王朶可能遇险,立即挥手招呼倪伟,解铭向深水区游去。但三人寻觅了半个多小时,仍不见王朶的身影。他们游回岸边等待,解铭惴惴不安地问同伴: "王朶不会跟我们开玩笑吧?" 成斌深知王朶的性格,连连说: "他可能出事了!" 三人相互看着着了慌。他们抱着一线希望,在岸边等奇迹发生,一直等到傍晚。 
然而,王朶一直没有出现,三人思量,若王朶果真遇难,怕是王朶的家人会找上他们。 "反正没人知道他跟我们在一起。" 成斌随嘴提了一句。在侥幸心理的驱使下,成斌三人决定不报警。他们将王朶遗留的苹果手机投入河中丢弃,把衣物和摩托车藏在山里。
第二天上午,王朶的尸体被村民发现。第三天,王朶的父亲王致、母亲郑玉萍到此地确认王朶的身份。
亲属追究责任
"我们的儿子死得好冤啊!" 料理完王朶的后事,王致夫妇认为自己的儿子是被人谋杀,他们向警方报了案。民警通过调取王朶生前的手机通话清单,发现9月1日上午王朶的唯一通话对象是成斌。据此线索,民警传讯了成斌。之后,警方通知倪伟和解铭  到派出所配合调查。
成斌等三人的证言一致,均称是王朶提议到良排河段游泳,在成斌家门口集合后前往良排河段。王朶溺水不见踪影后,他们心里害怕,丢弃了王朶的手机,将王朶的衣物和摩托车藏匿,并用纸巾擦拭了摩托车上遗留的指纹。经过调查,公安机关认为没有证据足以证实成斌等三人实施过犯罪行为,王朶死亡未见涉及刑事犯罪的迹象,不予刑事立案。
王致回忆9月1日上午时的情景,记得儿子王朶睡在床上接过一个电话,当时儿子连说了两个 "好" 字,应该是答应对方相约游泳。午饭后,王朶即匆忙骑上摩托车离开家。王致对民警说: "即使我儿子不是死于谋杀,也是被成斌邀请去游泳,他应该负  主要责任。而成斌和倪伟、解铭将提议游泳的牵头人推给王朶,显然是串通之后的辩解。成斌明知合水镇良排河段禁止游泳,仍发起和组织游泳,且未准备必要的安全保障设备和措施。在王朶溺水挣扎过程中,三人既没有呼救,更没有报警。事发后,三人的不正当做法更是延误了救援时机和时间。他们三个人要对我儿子的死负责。"
判决赔付慰问金
由于成斌等三人被公安机关排除了犯罪嫌疑,王致夫妇便向和平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三人赔偿王朶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22万元。
在起诉书上,王致夫妇阐明成斌的邀约行为以及倪伟、解铭两人积极相约游泳行为虽然不是王朶死亡的直接原因,但其行为对损害后果之间存在诱发、促进性的间接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三人明知该河段禁止游泳,具有高度危险性,仍积极组织和参与,  且未携带任何游泳护具,在王朶溺水过程中没有实施有效的救援措施,间接引起了王朶的死亡后果。
成斌、倪伟、解铭当庭向王朶的父母鞠躬道歉,表示不该隐瞒溺水的实情,但仍然辩解是王朶提议游泳的,不同意王致、郑玉萍的赔偿请求。
和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成斌、倪伟、解铭是否应当赔偿因王朶溺水死亡而给其亲属王致、郑玉萍造成的损失,要区分王朶遇溺时、遇溺后两个阶段,从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两个角度分析。
从侵权责任角度看,根据和平县合水派出所及和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的调查,王朶溺水死亡系意外事件,没有证据证实王朶遇溺之时遭受到成斌等三人实施的侵权行为,也就是说成斌三人不承担王朶溺水死亡的侵权责任。王朶遇溺后,成斌三人将王朶的苹果手机丢弃,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益,三人应当赔偿手机损失4000元。
从违约责任角度看,成斌、倪伟、解铭与王朶四人约定去良排河段游泳,从而四人之间临时形成了能力所及范围内的相互照料义务。在王朶遇溺之时,综合各方面因素考虑,成斌、倪伟、解铭并不具备及时发现、并以专业方式实施救援的能力,将王朶的死亡归咎于成斌、倪伟、解铭违反照料义务有强人所难之嫌。王朶遇溺后,成斌、倪伟、解铭完全具有即时报警并向王朶父母说明情况的能力,这也是相互照料义务的应有之义。三人没有履行报警和说明情况的照料义务,因此构成了违约行为。成斌、倪伟、解铭违反报警和说明情况的照料义务,与王朶溺水死亡没有因果关系,没有给二原告造成明确的、可计量的损失,但又确实加重了二原告因其亲属王朶死亡遭受精神损害的程度。根据人道主义精神、公平合理和诚实信用的法理原则,成斌、倪伟、解铭不承担赔偿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的责任,但应当支付王致、郑玉萍慰问金3万元。
2018年4月1日,和平县人民法院判决成斌、倪伟、解铭赔偿王致夫妇苹果手机价款4000元,支付王致夫妇慰问金3万元。
王致、郑玉萍不服一审判决,向济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王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的民事行为负责。无论哪方作为本次游泳事件的发起者,王朶对自己的水性以及在禁止游泳河段游泳的危险性应该有清楚的认识。2018年6月25日,河南省济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王致上诉的终审判决。(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相互照顾注意义务是有限义务
就结伴相约游泳行为而言,行为人之间形成的是自助、自我管理的关系。成斌等人虽具有相互照顾和注意义务,但此种义务是有限的,各参与者均应对自身的安全承担最高注意义务。根据  《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在民事活动中,双方都无过错的,但对一方在活动中造成的损失,对方应予适当的补偿。据此,法院酌情确定三人向溺亡者亲属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慰问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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