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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莫名被离婚复婚,妻子去世揭开秘密

发布日期:2020-01-02 来源:政府办公室 字体:    打印 分享至:
2019年,一起婚姻行政登记案件让人匪夷所思--一对相伴20多年的夫妻,女方在男方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其办理了离婚登记,在转移共同房产之后又神不知鬼不觉地与其办理复婚登记。丈夫在办理妻子后事的时候才发现自己被离婚以及被复婚的事实,而原本在自己名下的房子也早已归他人所有。
这位妻子是如何单方面完成这些手续的呢?
妻子去世后现惊天秘密
1996年12月,周楠与妻子王倩倩在北京市某区民政局登记结婚。两人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后,因感情不和分居多年,但并未离婚。21年之后,王倩倩去世。
2018年1月,周楠在为妻子办理后事时发现,自己与王倩情竟然有一段离婚又复婚的离奇经历。
虽与妻子有矛盾,但从未办理过任何离婚手续,周楠百思不得其解。于是,1月的某一天,周楠来到民政局下属的婚姻登记部门询问相关情况,几经调查才发现,问题出在四年前。当时,有人拿着周楠的身份证件和户口本冒充周楠与王倩倩办理了离婚登记;三个月后,此人又冒充周楠在民政局与王倩倩办理了复婚登记。
经过比对周楠发现,婚姻登记部门留存的男方照片并非其本人,上面的签字笔迹与周楠的字体大相径庭。更让周楠难以接受的是,在与王倩倩"离婚又复婚"的三个月时间内,王倩倩通过一份虚假的离婚协议将两人的共同财产据为己有,并迅速将全部房产转移抵押给他人。
周楠一边承受结发妻子去世的事实,一边消化妻子生前留下的谜团。在发现自己身份权利和财产权利双双受损后,周楠决定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想维护自己的财产利益,首先要解决身份问题,也就是证明当时确有他人冒充自己与王倩倩进行婚姻登记。
周楠认为,当地民政局因未尽到审慎合理的审查职责,导致他人冒充自己办理了错误的婚姻登记,这才导致自己财产权益被侵害的结果。于是,他便以婚姻行政登记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某区民政局于2014年对其和王倩倩作出的两次婚姻登记。
"我在公证处办理妻子遗产事宜时,才从公证处工作人员处得知妻子曾经与我办理过离婚登记的情况……" ,周楠在法庭上向法官陈述自己的经历,他坚持自己从未与妻子去民政部门办理过离婚登记及复婚登记。虽然婚姻登记部门收到的身份证件是真实的,但其中涉及的签名并非其本人所签。
现妻子已故,再追究身份关系意义不大。但是,随后发现的事实让周楠难以接受。在办理离婚登记到复婚登记的这段时间内,妻子王倩倩已将两人的全部财产或变卖或抵押,给周楠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这也是周楠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主要原因,只有撤销这两次相关婚姻登记,周楠才有希望通过民事诉讼途径挽回自己的经济损失。如果两次涉案婚姻登记的确是错误的,那么,王倩倩是如何在丈夫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完成这些事的呢?
周楠回想过往: "我与妻子因感情不和已分居十几年,但依然共同经营着公司,夫妻关系并没有达到水火不容的地步。因公司经营所需,我的身份证件有时会由妻子保管。"
事实真相随之浮出水面。原来,王倩倩找到名长相与周楠相似的男子,该男子拿着周楠的真实身份证件欺骗了婚姻登记处工作人员,冒充周楠与王倩倩办理了离婚登记。若非王倩倩突然死亡,恐怕周楠还被蒙在鼓里。
某区民政局辩称,其工作人员在本案婚姻登记的执法工作中,已经尽到了相应的审查职责,庭审中周楠表示与妻子分居十余年,却让妻子持有其身份证件,显然其本人也是存在过错的
后经鉴定结论证明,相关登记材料上签字并非周楠本人所签。法院在查明事实并厘清法律关系后判决支持周楠的诉讼请求,撤销两次错误的婚姻登记。
法官解读本案焦点
本案焦点问题在于某区民政局是否尽到了审查义务以及两次涉案婚姻登记行为是否由周楠本人到场。
解读1
民政机关在办理婚姻登记时应承担的审查义务《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该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然而,该条例只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对法定证明材料的形式审查义务,并未要求行政机关作出更深一步的身份审查。
解读2
婚姻登记机关审查有误当事人应如何维权
《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根据上述规定,当事人申请离婚登记必须双方本人同时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那么,在2014年与王倩倩一起办理婚姻登记的男子究竟是不是周楠本人呢?
周楠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申请对离婚登记材料上的签名进行笔迹鉴定,第三方鉴定机构的鉴定报告证明材料中签名并非周楠本人所签。另外,事后通过法庭和双方当事人比对,民政局留存的登记材料中男方的照片确实与周楠本人不一致。以上证据可以证实,当天与王倩倩一起进行离婚登记以及后续复婚登记的男子并非周楠本人。因此,法院查明相关事实后,依法判决撤销该区民政局对周楠和王倩倩作出的离婚登记行为和复婚登记行为。
解读3
婚姻登记应全程留痕
一方面,婚姻行政登记机关应该更加审慎地履行婚姻登记过程中的审查职责。婚姻登记涉及当事人十分重要的人身权益,继而影响当事人的财产利益。行政机关在婚姻登记审查过程中应尽可能地审慎履行职责,在必要时可以联系当地公安机关协助完成。另一方面,在婚姻行政登记立法方面,婚姻登记这类涉及当事人重要利益的行政登记行为,不应该只规定婚姻行政登记机关的形式审查义务,应增加必要的实质审查规定,避免因婚姻登记机关对婚姻登记材料形式审查的局限性导致类似本案中错误的婚姻登记,给当事人带来难以弥补的巨大损害。另外,应增加婚姻登记机关在婚姻登记过程中全程留痕的规定,一方面可以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责,另一方面在出现错误登记时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维护当事人和行政机关的合法权利。                  
                                   --摘自《法律与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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