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冷静期,女方生了孩子,因男方拒绝提供身份证原件,女方领取了孩子的单亲出生证明,之后,男方认定孩子为亲生,提起行政诉讼起诉发证医院,要求医院在孩子的出生证上加上生父信息。2020年1月9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男方能得偿所愿吗?
生父之憾
王逸与徐平是夫妻。2018年1月中旬,已身怀六甲的王逸执意要与徐平离婚,法院给予双方离婚冷静期。
2018年4月5日,王逸比预产期提前35天生产,在宁波市慧丽医院生下一个男婴。为了给孩子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王逸的母亲通知徐平,让他送身份证到医院来。孰料,徐平却以 "孩子的出生日期不对,要做过亲子鉴定才认" 为由拒绝提供身份证。
之后,徐平向法院提出亲子鉴定的请求。王逸更加坚定了离婚决心,表示不同意进行亲子鉴定。根据法律规定,法院裁定,对徐平申请亲子鉴定不予受理。
因为缺失生父的身份信息,孩子的出生证无法办理,王逸找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哭诉: "孩子接种疫苗的时间快到了,没有出生证,这可怎么办?"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经过研究决定特事特办,责成医院出具证明。
2018年5月26日,王逸提交了《自愿要求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单亲的申请书》,同时出具了《如产生法律后果由本人负责》的书面声明。当天,慧丽医院为王丽的孩子开具了《出生医学证明》,上面没有记载父亲的相关信息。王丽给儿子取名王力。
离婚诉讼开庭时,王逸向法庭递交了王力《出生医学证明》,并对徐平说: "儿子跟我姓,也不会要你分文抚养费,从此就当没有你这个父亲。"
王逸尚处于哺乳期,由于女方态度坚决,法院判决解除王逸与徐平的婚姻关系,并确认王力系双方的婚生子。此后,徐平拿到了王力的《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上面记载的王逸从怀孕到生育的时间清晰可见。徐平细细算了日子,确信王力是自己的儿子,便赶紧找王逸认错,并表示想让儿子改为徐姓。对此,王逸当面拒绝了徐平的要求。
徐平认为出生证明必须有生父信息,就以此为由向慧丽医院主张撤销王力的单亲出生证明,要求医院补充生父信息后重新发证。慧丽医院将徐平的要求反馈给王逸,王逸坚决不同意加上孩子生父信息。
提起行政诉讼
2019年1月7日,徐平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慧丽医院重新开具王力的《出生医学证明》。
法庭辩论期间,慧丽医院提出,徐平不具有原告的主体资格。徐平在医院出具王力的出生医学证明时并没有提供其与王力亲子关系的信息,且徐平在与王逸的离婚诉讼中提出过亲子鉴定申请,因身份关系不能通过自认和推定来确定,故慧丽医院为新生儿王力出具证明时无法确认徐平系婴儿的生物学父亲,同时,医疗保健机构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签发新生儿医学证明的行为是行政委托,应由卫生行政部门作为被告,徐平告错了对象。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王逸与徐平的离婚判决书及实际情况,徐平确属新生婴儿王力的父亲。将徐平作为生父的信息登记在出生医学证明上,虽不会在实质上对王力生父母的婚姻状况及新生婴儿的抚养权争议产生联系,但徐平作为新生儿父亲的客观事实仍应在出生医学证明中体现。
2019年4月22日,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慧丽医院出具王力的《出生医学证明》,并责令慧丽医院在30日内重新开具王力的《出生医学证明》,补充王力生父徐平的身份信息。
生父信息无须补
慧丽医院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其理由是,徐平从未与医院沟通,更没有提供过身份信息。王逸在申领单亲出生医学证明时,自述正在离婚诉讼,提交了相关书面声明,故其出具出生医学证明符合法律规定,事实上,因徐平在离婚诉讼中提出过亲子鉴定定申请,其是否系王力的生物学父亲需要通过来了鉴定来确认。医院无法直接认定及变更婴儿的父亲信息;否则。既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又会导致该领域社会秩序的混乱。
徐平在二审开庭时提出,《出生医学证明》目的在于确认婴儿出生的法律事实,是其与生母、生父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其作为我国公民法律地位的一种证明,慧丽医院应履行审慎审查义务,包括对新生儿的父亲信息进行审查。王逸临产住院时以及最初申领出生医学证明过程中,已向医务人员提供过新生儿父亲的信息,慧丽医院具备审查条件。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因婴儿出生医学证明是办理婴儿出生登记,注射疫苗保健等前提,不仅影响婴儿的权益,而且也影响婴儿父亲对其进行照顾。徐平与王逸曾是合法夫妻,婴儿在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相关民事判决也确认该婴儿为婚生子,故徐平对于儿子出生医学证明的颁发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本案因处于离婚诉讼期间,在产妇无法提供婴儿生父身份证的情况下,慧丽医院可以根据产妇王逸的申请颁发无婴儿生父信息的出生医学证明。根据查明的事实,王逸提交的材料符合法律规定,慧丽医院也进行了相应的审查,并于王逸申领当天出具了王力的出生医学证明,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2020年1月9日,经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撤销原判决,驳回徐平的诉讼请求。
申领 "出生证" 并不必须征得生父同意
现实生活中,夫妻因婚姻、家庭等问题出现不睦或离婚并不鲜见。如果新生儿父母之间对新生儿抚养、姓氏等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新生儿父亲不予提供身份证原件用于办理《出生医学证明》也就极有可能发生。在此情形下,医疗机构一味要求新生儿母亲提供新生儿父亲的身份证原件实为给当事人设置无法达到的条件,实质剥夺了新生儿取得《出生医学证明》这一至关重要的身份权利。
从实际***过程分析,婴儿父亲愿意提交身份证属于自认,而婴儿生母的行为实质上是一种当事人的指认。在此情形下,除了核对婴儿父亲的身份证,并无其他有关婴儿父亲的信息需要医疗机构去审查核实。
因此,基于社会生活现实,本案依据2012年浙江省原卫生厅、浙江省公安厅发布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的规定,即申请领取《出生医学证明》时不愿或无法提供婴儿父亲信息的,还应当提交未提供婴儿父亲信息的情况说明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书面声明。法院据此确认了婴儿母亲单方面意志申领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的权利。
-摘自《法律与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