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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人驾车造成人身受损,被帮助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日期:2009-08-31 来源:政府办公室 字体:    打印 分享至:
蒋春艳 
    【案情】2004年5月,刘某驾驶面包车,邀请邢某 一同前往河北省乐亭县办事。次日四时许,在返回途中,因刘某饮酒过量,邢某即帮其驾驶,在行至平北关路北辛庄村南路中心与王某无证驾驶无号牌的柴油三轮车相接触后,邢某驾驶的汽车与路旁大树相撞而发生交通事故,邢某受伤致残。该事故经公安部门认定,邢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邢某因治疗发生医疗费、误工费及交通事故及残疾赔偿金等数万元损失。现邢某以其人身受伤系因代刘某驾驶车辆造成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刘某以事 故系邢某操作失误造成的为由,拒绝赔偿。
    【审判】经审理判定,邢某与刘某之间存在帮工关系,刘某应当赔偿邢某的损失,但因邢某对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错,故应适当减轻刘某的赔偿责任。
    【点评】本案涉及因帮助他人驾驶车辆产生损失由谁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伤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第1款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帮工的前提是无偿提供劳务。本案中刘某酒后不能驾车,邢某无偿帮其驾车,双方之间即形成帮工关系。因邢某驾车与王某发生交通事故,邢某受伤,故被帮工人刘某应赔偿邢某人身所受的相应损失。又根据《民法通则》第131条的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 "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根据公安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邢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故邢某对交通事故的发生主观有过错,在确定刘某的赔偿责任时应考虑这一情节,适当减轻刘某的赔偿责任比例赔偿邢某的各项合理经济损失。根据法律规定如果邢某在交通事故中仅仅是一般的过失,则不应减轻刘某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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