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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父母赠房离婚双方平分

发布日期:2009-08-31 来源:政府办公室 字体:    打印 分享至:
王良珍 晁艳琳
  【案情】 王某与刘某于2002年结婚,婚后由于双方单位效益都不好一直买不起房子。2003年王某的父母考虑到儿子的困难,遂支付二十余万元为小两口在市中心购买了一套二手房,产权证上登记了王某和刘某两个人的名字。王某和刘某由于性格不合于2005年协议离婚,刘某提出上述房屋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王某不同意,认为该房屋系其父母出资购买,应属其个人财产。双方为此争执不下,刘某遂诉至法院。
  【审判】 法院认定争议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刘某享有一半的份额。
  【点评】 该案涉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问题。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结婚后到双方离婚或者一方死亡为止的这段时间内所取得的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7条第1款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根据该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夫妻双方或者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劳动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受赠的财产、继承的财产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2条第2款进一步明确规定: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据此,由于没有特别声明仅是对儿子王某的赠与,且房产证上也是登记的王某和刘某两个人的名字,本案中王某父母为双方出资购买房屋的行为应认定为对王某和刘某夫妻双方的赠与。又依据上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7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该房屋应认定为王某和刘某的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由双方共同分割。因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时下类似的争议很普遍,许多老人觉得省吃俭用一辈子积攒的钱分给了 "外人" 心理很不平衡。要想避免这种纠纷的出现有两条途径:一是可以采取子女婚前赠与的办法。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 的解释(二)第22条第1款规定: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另一种是可以在结婚后赠与时办理公证手续,证明是对一方的赠与,这样这笔赠与就可成为一方个人财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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