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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无需债务人同意

发布日期:2009-08-31 来源:政府办公室 字体:    打印 分享至:
王良珍  晁艳琳
    【案情】2002年6月7日,章某与王某签订了一个家具买卖合同,由章某向王某购买一批实木家具,总价款为20万元。合同约定,章某应于2002年7月7日向王某预付货款,王某于2002年8月7日交付家具。2002年7月7日,章某依约向王某支付了货款。2002年7月20日,章某又与肖某签订了一份债权转让合同,合同约定:章某将其对王某所享有的请求交付实木家具的债权转让给肖某,由肖某直接请求王某交付家具。合同签订的当天,章某便将转让债权的情况通知了王某。2002年8月7日,合同约定的交货日期到来后,肖某向王某提出了提货要求。但由于王某与肖某向来存在一些嫌隙,于是其便以债权的转让未经其同意为由,拒绝向肖某交付家具。肖某在多次交涉无果的情况下,便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判令王某向其交付家具。
    【审判】法院经审理认为,章某与肖某所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合法有效,且债权让与的事实在合同签订当天便已告知债务人王某,因此依法发生债权让与的效力。最后,法院判令王某向肖某交付家具。
    【点评】该案主要涉及合同法中债权让与的法律问题。所谓债权让与,又称债权转让,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权人将债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债权让与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合同权利的转让,不改变合同权利的内容,由原合同的债权人将合同权利转移到第三人;(2)合同债权的转让只能是合同权利的转让,不应包括合同义务的转让;(3)合同权利的转让可以为全部转让也可为部分转让。债权让与具备法律效力的法定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须有有效的合同债权存在;(2)转让人与受让人应达成转让协议;(3)合同债权的转让协议应通知债务人;(4)转让的合同债权必须是依法可以转让的合同债权。本案中,作为王某债权人的章某将其所享有的对王某的债权通过合同的方式转让给了肖某,该行为即构成了合同法中的 "债权让与" 。王某以债权让与末获其同意为由否认债权让与的效力,进而拒绝向肖某交付家具,其抗辩显然缺乏法律依据。我国《合同法》第80条第1款规定: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由此可见,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自该通知到达债务人时发生法律效力。换言之,债权让与无需获得债务人的同意,只需向其告知债权让与事实即可。本案中,章某将债权转让的情况于签订转让合同的当天通知了王某,因此,该项转让已产生法律效力,王某的抗辩理由是不成立的,法院据此作出了上述判决。
    (作者单位:北京市中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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