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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索劳动报酬,可以申请先予执行

发布日期:2009-08-31 来源:政府办公室 字体:    打印 分享至:
田俊华
   【案情】2006年5月,包工头李某带领50名农民工来到某建筑公司承包的工程项目劳动,每人每月工资1000元。2006年12月工程竣工,建筑公司应该支付工人工资共计35万元;而建筑公司只支付工人工资20万元给包工头李某,让他分发给工人,尚欠15万元。包工头李某拿到工人的工资后,共分发给工人10万元,然后携带10万元潜逃了。50名工人工作了7个月,只拿到这点工资,生活非常困难,临近春节,因无钱而不能回家过年。无奈之下,便将建筑公司和李某告上法庭,要求支付他们共计25万元的工资欠款。
    【审判】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建筑公司支付给工人15万元的工资欠款,李某偿还给工人工资10万元。
    【点评】本案的案情很简单,事实也很清楚,值得一提的是,在本案中律师考虑到农民工的难处,为了让他们尽快拿到自己的工资,按照法律的规定,先向法院递交了先予执行的申请。先予执行裁定生效后,建筑公司将欠款15万元交付人民法院,协助执行了裁定。为了缓解农民工的困难,法院将先予执行来的款项给每名农民工先行支付工资。可是包工头李某拒不执行法院的裁定,法院依法对李某采取司法拘留措施。法院经过审理后,最终判决建筑公司和李某支付欠农民工的工资,法律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本案审理过程中涉及了 "先予执行" 制度。 "先予执行" 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制度,当事人要向法院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法院裁定可以先予执行的,才能够先予执行。法院裁定 "先予执行" 必须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对此有明确的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第97条规定: "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民事诉讼法》第98条规定: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民事诉讼法》第99条规定: "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2008年5月1日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也规定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等案件,可以裁决先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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