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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非“终身合同”

发布日期:2010-03-25 来源:政府办公室 字体:    打印 分享至:
【案情】1995年,某造纸厂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刘某和许多工龄超过10年的原固定工与企业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刘某是该造纸厂电工班长,2000年3月17日夜,刘某在配电房值班时,到隔壁房是睡觉。当晚发生短路断电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事后,厂部经过调查,确认事故正是由于刘某玩忽职守造成。刘某则强调造成事故是因为线路老化,而非自己的责任,并否认值班时睡觉一事。当厂部找到证人后,他才承认。据此企业决定解除其劳动合同。刘某对上述事实并不否认,但他提出,自己与企业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犯错误可以处理,不能解除劳动合同。于是,他决定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讨个说法,请求裁决撤销厂部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审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造纸厂依据《劳动法》有关规定解除刘某的劳动合同,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驳回刘某和仲裁请求。
【点评】本案涉及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能够依法解除的问题。长期以来,一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甚至某些专家学者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是 "终身合同" 。其实,这是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误解。虽然此案发生在《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之前,但是对于纠正当下的这种误解依然具有现实的借鉴意义。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三种。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除此之外,无论是《劳动合同法》还是《劳动法》,其中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的规定均适用于这三种劳动合同。换句话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作为劳动合同的一种形式,只是在期限确定上与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有所区别。对于包括严重违纪在内具备法定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法律并未作特殊的保护。《劳动法》第25条、《劳动合同法》第39条均明确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以及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本案中,刘某值班时擅离岗位去睡觉,结果造成短路断电事故,给企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显已构成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之一" 。因此,从本案中可以看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非 "铁饭碗" ,只要具备法定情形,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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