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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达法定婚龄的婚姻并非当然无效

发布日期:2010-05-17 来源:政府办公室 字体:    打印 分享至:
    【案情】2005年10月年仅17周岁的甲女与21周岁的乙男,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经过一年的相处,2007年元旦甲女与乙男按照当地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2007年4月乙男弄虚作假与甲女领取了结婚证,但当时甲女未满20周岁,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婚后,发现俩人的性格差异很大,经常吵架,无法共同生活。2007提8月,甲女回到娘家与乙男分居生活。2008年6月,村里进行普法宣传,甲女得知未达法定婚龄的婚姻属无效婚姻,未达法定婚龄的一方可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2008年8月甲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宣告甲女与乙男的婚姻无效。
    【审判】法院经过法庭审理,认为虽然甲女乙男办理结婚登记时双方均未达到法定婚龄,但甲女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已经达到了法定婚龄,法定无效婚姻的情形已经消失,驳回了甲女的诉讼请求。并告知甲女起诉离婚。
    【点评】本案涉及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领取结婚证是否必然导至婚姻无效的问题。根据我国《婚姻法》第6条的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同时第10条第4项也规定,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7条第3项规定 "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第8条 "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男不满22周岁,女不满20周岁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属于无效婚姻。婚姻当事人及未达成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但是请求权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只能在婚姻当事人一方未达到法定婚龄之前提出,如果婚姻当事人双方已经达到法定婚龄,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其婚姻转化为有效婚姻。本案中虽然甲女办理结婚登记时未满20周岁,未达到法定婚龄,但是由于其起诉时已经达到了法定婚龄,法定无效婚姻的情形已经消失,甲女与乙男的婚姻自甲女满20周岁时已转化成为有效婚姻,从此时起甲女想解除她与乙男之间的婚姻关系只能起诉离婚而不是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因此,法院的判决合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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