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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 胎儿的继承份额

发布日期:2010-08-13 来源:政府办公室 字体:    打印 分享至: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   胎儿的继承份额
 【案情】刘女士与丁先生相识并相爱,两人于2008年结婚。婚后感情一直遭到丁先生父母的反对。婚后,刘女士每次去探望公、婆都遭到他们的白眼。就在刘女士怀孕六个月的时候,她的丈夫丁先生发生车祸死亡。在继承遗产问题上起了纠纷,公公、婆婆认为,除去共同财产,儿子个人财产应该分成三份,由公公、婆婆和儿媳平均继承。刘女士则认为,自己还有孩子,应该多分,孩子是丈夫的孩子,也是丁家的骨肉应该有继承权。公公、婆婆却说,孩子还没生下来,谈不上继承权,不同意胎儿继承遗产。刘女士无奈,只好诉至法院,要求法院依法分割遗产。
【审判】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遗产由胎儿继承三分之一,公公、婆婆及刘女士共同继承另外三分之二,胎儿份额由母亲代为保管。公公、婆婆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点评】本案涉及的是在遗产分割时,是否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的问题。根据我国《继承法》第28条的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因此,刘女士要求为自己肚子里的孩子保留一份遗产的要求是合法的,应当予以支持。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5条也规定,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果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刘女士丈夫死亡后,分割遗产时,应当为胎儿保留遗产份额,且由于孩子出生后还有抚养、教育问题,依法应予多分,而不是保留平均份额,法院正是基于这种考虑做出的判决。但需要我们注意的是,万一胎儿出生是死体,就不具备继承的主体资格,失去为其保留遗产份额的法律意见。原来为其保留的遗产份额应作为刘女士丈夫的遗产由刘女士、刘女士的公公、婆婆共同法定继承;如果胎儿出生后过了一段时间死亡的,不管孩子存活的时间是长是短,为其保留的遗产份额,应由孩子的法定继承人继承,在本案中就是由刘女士继承。由此可见,保障胎儿的继承权益,目的在于保护胎儿出生后不至于生活无着落,这也充分体现了我国继承制度的养老育幼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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