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李甲与刘乙1982年结婚,1984年生一子刘丙。1985年李甲以两人感情不和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判决准予离婚。毕竟两人属一时气盛,又有刚刚1岁的儿子,法院虽然判了离婚,但没过几天,双方单位一调解,两人都意识到了冲动离婚的错误,于是在上诉期内又和好如初并共同生活到了一起,只是谁也没有想过要去办理复婚登记。
按说应该日子越过越好,可随着儿子刘丙慢慢长大,刘乙陪儿子一起到河北燕郊的一所学校上学,两人开始了聚少离多的生活。时间一长,各种矛盾就出来了。吵的厉害时刘乙甚至对李甲拳脚相向。2003年的一天,两人为点小事争执起来,这一次,刘乙将李甲打成了轻微伤,矛盾变得不可调和,于是两人开始正式分居,李甲搬到了北京电影制片厂公公的房子里居住。之后刘乙时不时会去找李甲,但基本上都是不欢而散,到了后来,刘乙动了将李甲赶出父亲房子的念头。2007年2月19日的中午,李甲满脸泪痕地对民警说她被丈夫刘乙赶出了家门,浑身上下伤痕累累。后经法医鉴定,李甲所受的伤不够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而且现场没有目击证人,不能证实李甲是被谁所伤。民警找刘乙调解,刘乙避而不见。无奈之下民警告诉李甲:既然你们是夫妻,有什么矛盾就上法庭解决吧。
李甲找到了写有其系户主刘乙 "之妻" 的户口本、其代理刘乙办理公房拆迁及购买楼房时的一系列协议,以及其与刘乙、儿子刘丙一家三口不同时期、不同地点外出游玩的照片、刘乙与李甲的亲友家庭聚会的照片,并想方设法联系了几个原来住在公房的老邻居及部分亲友拟出庭作证。
李甲痛定思痛,决定与刘乙彻底断绝关系,并要求分割双方的共同财产。
【审判】法院认定原被告之间成立事实婚姻,原告名下房产及存款、有价证券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李甲分得了七十余万元的财产。
【评析】根据《〈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的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迄今已14年,但实践中仍然存在大量形形色色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同居的例子,一旦出现纠纷,对于双方甚至非婚生子女权益的维护,都相当不利。为维护社会稳定,更为日后避免不必要的诉讼所累,建议广大群众提高守法意识,领取结婚证后再行共同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