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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权利转让后原义务人违约是否对新债权人承担责任

发布日期:2015-03-30 来源:政府办公室 字体:    打印 分享至:
    【案情】 2002年10月7日,某家电商场与某电风扇厂签订了一份电风扇购销合同。合同约定,该年10月31日前,电风扇厂向该家电商场交付电风扇1000台,每台280元,价款总额28万元,交付方式为家电商场到电风扇厂分批验收自提,家电商场付定金5万元。合同签订以后,家电商场得知某贸易公司需购进大批电风扇销往外地,遂与该贸易公司达成协议,由贸易公司直接到电风扇厂提货,电风扇每台300元,价款总额30万元。之后,家电商场致函电风扇厂,称该批电风扇已转让给某贸易公司,请电风扇厂允许贸易公司于同年10月31日提货。货款由家电商场于当年11月2日一次结清。电风扇厂未答复,同年10月12日,贸易公司致函电风扇厂,称其将于11月31日提货,请其做好发货准备。至11月31日,贸易公司去电风扇厂提货时,电风扇厂以贸易公司无权提货为由予以拒绝,后经多次催要,电风扇厂仍拒绝发货。贸易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电风扇厂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电风扇厂与家电商场订立的电风扇购销合同是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上,经过双方协商一致而订立的,故为有效合同。家电商场在合同订立以后,可以将合同权利转让给原告贸易公司,且其与原告贸易公司订立的合同权利转让合同符合合同的有效要件,是有效合同,故某家电商场的合同权利转让行为是合法有效的,因而支持了原告贸易公司的诉讼请求。
    【评析】本案涉及合同权利转让问题。合同的转让是当事人一方将合同的权利或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分为权利的转让、义务的转让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本案中只涉及合同权利的转让问题。合同权利的转让,是指合同的债权人将其在合同中享有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按照《合同法》第79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合同权利原则上是可以转让的,但在特殊情况下则不能转让。《合同法》第79条规定了下列法定的禁止转让事由:(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合同法之所以规定禁止合同权利转让的情形,是因为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是其享有的权利,即依据债权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就可以发生,无须经过义务人的同意,只要通知债务人就可以了。如果债权的转让须经债务人同意,一般就不存在这些禁止转让的情形。
    合同权利的转让必须履行一定的程序。《合同法》第80条规定: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该条规定表明,合同权利的转让只要履行通知程序即可。
合同权利转让的法律效力有:(1)从权利的随同转让。《合同法》第81条规定: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本条规定了从权利随主债权的转让而转让。当然,如果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权利,并不随主权利的转让而转让。(2)债务人的抗辩权对受让人的效力。《合同法》第82条规定: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该规定表明,在合同权利转让后,受让人成为债务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基于其债务所产生的抗辩权是对债权人的抗辩权,受让人既然成为新的债权人,债务人可以向其主张抗辩。(3)债务人对受让人主张抵销权。按照《合同法》第83条的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这是一项保护债务人的规定。
    本案中,电风扇厂与家电商场订立的电风扇购销合同是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上,经过双方协商一致而订立的,故为有效合同。家电商场在合同订立以后,可以将合同权利转让给贸易公司,且其与贸易公司订立的合同权利转让合同符合合同的有效要件,是有效合同。在这个合同有效成立以后,贸易公司即作为新债权人而加入到合同关系之中。但是,该转让合同是否对原合同债务人电风扇厂产生法律效力呢?只要原债权人将合同权利转让的事实通知了债务人,该转让合同即对债务人产生了法律效力。
本案中,原债权人家电商场已将合同权利转让的事实通知了电风扇厂,且电风扇厂已收到了该通知,因此,电风扇厂应向新债权人贸易公司履行合同义务,按时交货。其提出的贸易公司无权提货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能支持。本案中,被告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拒绝原告提货违反了转让合同的约定,也违反了依原合同承担的义务,已构成了违约,必须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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