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中,经过法院做工作,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李某同意再补缴1500元。
【评析】本案所涉及的问题在于:当一方当事人是基于重大误解而签订了合同,此时合同的效力该如何认定?当事人能否获得法律的救济?
我国《合同法》第5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这一条正是对处于上述困境的一方当事人提供的救济和保护。
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对彼此权利义务的约定。一个合法有效的合同首先应当能体现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如果一方基于重大误解作出判断和形成认识,进而签订合同,这样的合同看似平等自愿,但实际上与这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是相违背的,难以实现当事人缔约时所期望达到的目的,因此也不应当然地对这方当事人形成约束力。相应地,在这种情况下,应当赋予这方当事人一个选择的机会,让他可以对合同进行重新审视、修订,作出真正符合其内心意思的表示。
在这里,为了避免当事人滥用权利,还需要了解一下什么是重大误解。所谓重大误解是指:一方当事人由于自身的过错,对合同条款当中涉及该当事人重大利益的那部分内容产生了误解,由此签订了合同。其构成要件一般包括:(1)一方当事人因为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也可能存在双方都因为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2)当事人发生误解是由于当事人自身缺乏必要的信息、技能、粗心大意等原因,对合同内容的认识上出现了错误,而不是由于对方当事人故意捏造虚假信息或隐瞒真实信息造成误导,即对方当事人并没有过错;(3)产生误解的对象通常都是合同的主要条款,并且直接影响到了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设定。同时,要注意发生的误解必须达到 "重大" 的程度才可以成为撤销该合同的理由,对此,可以从两方面进行判断:(1)发生误解的事项,应当是对合同效力具有重大影响的条款,或者是与产生误解的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密切相关的条款;(2)误解对当事人的影响程度,应当是当事人如果知道这部分信息是错误的,就不会实施这种行为,同时普通人在同等情况下也是这样认为的。通常属于重大误解的内容可包括:对于合同性质的误解,明明是需要支付一定对价的买卖合同,却理解成了可以免费获得的赠与合同;对对方当事人的误解,以为是和高某签约,但实际上却是和高某的儿子签约;对标的物质量、规格、品种、价格等的误解,如本案。
因为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中,由于发生过错的是形成误解的一方当事人,对方主观上并没有过错,但是却可能因为合同效力的变化而受到影响。为了保护无过错一方当事人的利益,需要对作出误解一方的权利进行平衡。因此,法律规定:因为重大误解而签订合同,并因此受损的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对合同进行撤销或变更,但是撤销权的行使应当在发生重大误解的一方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如果在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归于消灭。此外,如果因为撤销或变更合同给没有过错的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那么,在合同撤销后,有过错的一方需要给予对方相应的赔偿。
本案中,甲商场因为自身的过错,将丙手机的价格误认为是乙手机的价格,以低于正常价格1500元的价格将乙手机卖给了并无过错的李某,这是基于重大误解达成的买卖合同关系。当甲商场发现这一情况后,及时找到李某解决,遭到拒绝后起诉至法院,请求对合同予以变更,即让李某补足差价,这是符合法律相关规定的,应当受到法律的支持。当然,甲商场也可以选择请求法院撤销这份买卖合同,由于合同被撤销后,发生自始无效的法律后果,甲商场需要将2500元货款全数返还李某,同时取回那部价值4000元的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