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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因自身原因辞职,用人单位如何支付经济补偿金?

发布日期:2016-01-27 来源:政府办公室 字体:    打印 分享至:
     【案情】张某是某物业公司工程部的电工。2011早1月30日,物业公司同张某签订了期限为一年的书面劳动合同。当时正值张某的女儿上高三准备高考。女儿考大学需要张某照顾.而张某的工作又经常要值夜班,不能照顾女儿的生活。于是,为了女儿的前途,2011年3月24日,张某以孩于考大学需要回家照顾孩子为由,提出辞职。物业公司同意了张某的辞职请求,并办理了工作交接手续。张某觉得虽然是自己辞职的,但毕竟是公司与自己解除了劳动合同,公司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公司认为张某是主动辞职的,因此不存在解除合同赔偿金的问题。于是,双方发生争议,张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驳回了张某的请求,张某不服,又向人民法院起诉。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了劳动合同,且劳动合同签订后被告为原告实际提供了劳动,因此.原被告之间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但是,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因原告系自己主动辞职,且原告是以孩子考大学,为了孩子的前途要回家照顾孩子为由提出辞职,因此,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未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
     【法律评析】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工作机会的增加,辞职对劳动者来说已经不是新鲜事了。至于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辞职,用人单位是否应该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还要看劳动者辞职的具体原因。从司法实践上来看,劳动者主动向用人单位提出辞职无外乎两种原因:一是因劳动者自身原因,二是因用人单位原因。
      第一,劳动者因自身原因提出辞职。《劳动合同法》第 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从镇条规定来看,无论是在试用期还是在正式聘用期,劳动者均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是法幛赋予劳动者选择是否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权利。在工作中,会出现劳动者觉得自己不适合该工作,或者因种种原因劳动者不愿继续在该单位工作的情况。此时,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就属于这类情况。但是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臂注意:一是在试用期内须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在正式聘用期内应当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这也是给用人单位一个准备期,以便单位做好工作安排和交接;二是劳动者不能获得经济补偿,因为《劳动合同法》第46条关于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全的规定情形中并没有劳动者因自身原因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因此,在此情形下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没有法律依据。
      第二,劳动者因用人单位原因提出辞职。除了劳动者因自身原因提出辞职外,还有一种情况,就是表面上表现为劳动者主动提出辞职,但实际上是劳动者迫于无奈才提出辞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 38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同时,本条还规定,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法律规定的这些情形,都是用人单位在提供的工资待遇、劳动条件等方面存在过错,甚至侵犯劳动者的人身自由与安全。虽然表面上看是劳动者提出辞职,但实际上过错在于用人单位,固此,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1项的规定,获得用人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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