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政府网  · 河北省政府  · 秦皇岛市政府 |  无障碍      | 

在法定休假日和休息日加班,如何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

发布日期:2016-02-26 来源:政府办公室 字体:    打印 分享至:
    【案情】2009年5月10日,郭某大学毕业前与甲建筑公司签订了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协议书约定郭某在甲建筑公司的服务期为 6年。同年6月19日,郭某到甲建筑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口头约定郭某的实习期为一年,月工资800元。2005年 1月1日,郭某的工资调整为每月1500元。除2009年10月、2010年10月、2011年10月外,从2009年6月19日到2011年12月31日,郭某休息日、法定假日应休251天,其中包括法定假日14天。郭某实际休息了278天,其中包括病假3天、事假24天。2012年2月8日,郭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甲建筑公司支付其2009年10月1日到2011年12月31日加班费33800元。2012年4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书,驳回了郭某的请求。后郭某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处理,起诉至法院,要求甲建筑公司支付其加班费54938.54元。
    甲建筑公司辩称,我公司是建筑企业,工作时间比较集中,夏季施工频繁,而在冬季北方无法施工时,会安排补休,因而不存在休息日和法定假日加班的问题。
    法院经审理认为,郭某与甲建筑公司签订了高校毕业生的三方就业协议,且郭某实际为甲建筑公司提供了劳动,双方已经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郭某尽管未完全按固定的法定节假日和法定休息日时间工作和休息,但从2009年6月19日到2011年12月31日,郭某实际休假时间278天,超过了其应休假时间251天,故对甲建筑公司安排郭某补休的辩论意见,法院予以采信,对郭某要求休息日加班工资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对于郭某要求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法律评析】本案争议的焦点集中在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休息日加班,用人单位已安排补休的,用人单位是否还需要再支付加班工资。  
    劳动者的休息权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根据《劳动法》第4l条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加班工资是对劳动者休假损失的补偿。《劳动法》笫44条对加班后的报酬规定了三种情形:①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报酬;②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③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该条的规定体现了国家立法上对延长工作时间及法定休假日加班的严格限制,同时也反映出国家立法对劳动者身心保护的价值取向。
    正确理解上述规定首先要清楚休假日与休息日有什么不同。以 "十一" 黄金周为例,这七天由两部分组成: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所谓休息日,通俗地理解就是双休日,它是常规的休息时间。而法定休假日,在我国是指元旦1天,春节3天, "五一" 国际劳动节1天, "十一" 国庆节3天;清明、端午、中秋各1天,共计11天。两者性质不同,支付的工资标准自然也就不同了。结合上述案例,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休息日加班,用人单位已安排补休的,用人单位是否还需要再支付加班工资?需要按照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区别分析。法定节假日休假是劳动者享有的权利,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法律规定只能支付加班工资,用人单位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不能以安排补休代替加班工资。故法院对郭某要求甲建筑公司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而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安排了补休可以不再支付加班工资。不能补休时,则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补休时间应等同于加班时间。上述案例中,郭某实际休假时间超过了其应休假时间,法院采信甲建筑公司已为休息日加班的郭某安排了补休的答辩意见,对郭某要求休息日加班工资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扫一扫分享到手机端

温馨提示

欢迎您使用本网站互动功能!本网站互动用户已实现与河北政务服务网统一登录,如上图所示,新用户请点击[注册]打开河北政务服务网完成注册。如果您已完成注册,请点击[登录],从河北政务服务网登录后可自动返回到本网站互动版块,然后您就可以写信提交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