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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拖欠职工工资,应支付职工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发布日期:2016-03-24 来源:政府办公室 字体:    打印 分享至:
    【案情】2010年10月8日,高某开始到甲科技公司从事网络管理员工作,月工资3500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1年12月27日,甲科技公司以高某在 2011年度工作中,未达到公司工作要求,年终考核不合格为由将高某辞退。甲科技公司尚欠高某2011年11月工资3389元、2011年12月工资2880.5元未付。2012年1月,高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甲科技公司支付高某2011年11月工资3389元、12月工资2880.5元,及拖欠工资25%经济补偿金1567.38元;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7000元。2012年3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书,支持高某的请求,甲科技公司不服此裁决,故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撤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高某与甲科技公司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高某实际为甲科技公司提供劳动,双方事实劳动关系成立。甲科技公司应按时足额给付高某工资,现高某要求甲科技公司给付其拖欠的2011年11月、2011年12月工资及拖欠工资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高某主张甲公司拖欠其工资,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甲科技公司应按法律规定给付高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法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因用人单位拖欠职工工资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有权按照自己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取得应得的工资收入。《劳动法》第50条规定: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30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法律对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予以保护。但是随着劳动力过剩的现象日益凸显,单位对劳动者拥有了相对强势的用人决定权,从而导致单位拖欠职工工资的情形并不鲜见。根据现行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将产生怎样的法律后果?
    根据《劳动合伺法》第38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和第 47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例如,本案中,高某可以甲科技公司拖欠其工资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情形下,甲科技公司应向高某支付经济补偿金。高某在甲科技公司工作不满两年,甲科技公司应支付高某两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此外,按照原劳动部颁布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全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外,还需增加补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这是对于用人单位无故拖欠职工工资作出的惩罚性规定,也是用人单位对被拖欠工资职工的补偿。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支付职工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的前提是: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在这里, "无故拖欠" 应理解为,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故意不支付劳动者工资。至于 "无正当理由" ,原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 4条,对于 "无故" 作了排除性规定: "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不包括:(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过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在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为无故拖欠" 。在审判实践中,存在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情形下,用人单位需举证其存在 "正当理由" ,否则需向劳动者支付 25%的经济补偿金。从本案看,甲科技公司未能举证其拖欠高某工资存在正当理由,故应支付拖欠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1567.3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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