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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不得推卸的责任

发布日期:2016-05-31 来源:政府办公室 字体:    打印 分享至:
【案例】张女士在某百货商场购买了一件纯羊毛大衣,售价1160元。商场在该商品的吊牌上标明了 "换季商品,概不退换" 的字样。令张女士颇为不满的是,仅仅穿了三天后,新买的纯羊毛大衣上就起满了毛球,非常不美观。由此,张女士怀疑此大衣根本不是纯羊毛材质的,于是她来到了某市质量监督检验局进行了检验。不出张女士的所料,鉴定结果表明:羊毛大衣所用原料为100%腈纶。张女士非常气愤,来到了购买衣服的百货商场,要求退货,并赔偿自己的损失。商场营业员明确答复张女士: "商品当时已经标明了‘换季商品,概不退换’。再说商场内该柜台是出租给个体户的,应该是承租的个体户赔给你钱。现在租期已经后满,承租的个体户已经破产,人也找不到了,连租借柜台的费用都尚未付清,你也只好自认倒霉了。" 张女士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将某百货商场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决该商场依法对自己作出赔偿。
【审判】法院支持了张女士的赔偿请求,为张女士全额退货。
【评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 "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柜台租赁期满后,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追偿。" 可见,柜台出租者应当对其出租的柜台商品质量承担责任,这是法律的强制拟制,是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特殊保护。
本案中,商场对自己的行为作出抗辩:商场内的柜台是出租给个体户的,个体户售出的商品出现问题与自己无关。现在该个体户已经破产,租柜台的费用尚未付清,在个体户找不到的情况下,商场告知消费者只好自己承担相应损失。这样做显然违反了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张女士在商场的租赁柜台购买了商品,在柜台租赁期满且租赁柜台的个体户找不到的情况下,有权向柜台的出租者即商场要求赔偿。商场在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销售者即该个体户进行追偿。所以,商场应当赔偿张女士的损失。
本案件也再次提醒经营者应更加严格地履行自己的义务。首先,在销售商品时,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其次,对于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经营者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不能为逃避责任而欺瞒消费者。最后,商店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相应标记。结合此案,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也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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