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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合同解除与附解除条件

发布日期:2011-09-08 来源:政府办公室 字体:    打印 分享至:
在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中,有所谓解除条件。解除条件成就时,民事法律行为消灭。就此看来,合同解除与它有共性。但二者更有差异:其一、解除条件原则上可以附加于一切民事法律行为及意思表示,并不限于合同;但合同解除则只适用于合同领域。其二,在民事法律行为中附解除条件目的是为了限制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满足当事人特定的需要,为此当事人以意思表示对民事法律行为加一附款;合同解除不是合同的附款,并且往往不是基于当事人的约定,而主要是基于法律规定。其三,解除条件成就,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然且有自动地消灭,无须当事人再有什么意思表示;在合同解除行为才能使合同实际解除。其四,解除条件成就,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一般是向将来失去效力;合同则既有向将来发生效力的,也有溯及到合同成立当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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