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储蓄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 "储户遗失存单、存折或者预留印签和印章的,必须立即持本人身份证明,并提供储户的姓名、开户时间、储蓄种类、金额.账号及住址等有关情况,向其开户的储蓄机构书面申请挂失。" 因此,储户遗失存单后应进行书面挂失。但是,该法同时也规定: "在特殊情况下,储户可以用口头或者函电形式申请挂失,但必须在五天内补办书面申请挂失手续。" 据此规定,口头挂失也同样产生挂失效力。根据规定,储蓄机构在受理挂失后的五天期限内,必须立即停止支付该储蓄存款,否则对储户应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在储户进行口头挂失后,存款被冒领的,储户有权要求银行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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