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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居住地非户籍地 向何地法院起诉离婚?

发布日期:2020-03-02 来源:政府办公室 字体:    打印 分享至:
刘某与欧某都是湖南省岳阳市华容县人,于2005年登记结婚,两人均系二婚。2016年,刘某因病住院,出院后搬入湘潭市女儿家中休养。欧某则于2017年7月搬至长沙市雨花区与其儿子共同生活。2019年5月6日,刘某诉至华容县法院,要求与欧某离婚。请问,华容县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
答: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在一般情形下,遇到纠纷可以到被告住所地(户籍所在地)起诉。但也要注意的是,被告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在某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住院就医除外)的,则应当由经常居住地的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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