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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诉后又起诉 法院是否受理?

发布日期:2020-06-30 来源:政府办公室 字体:    打印 分享至:
在一起交通事故赔偿案中,原告委托律师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后将开庭传票送达给原告律师,可律师搞错了开庭时间,也没有告诉原告,造成开庭当天原告及律师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最后,法院以原告及其代理人经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为由,裁定该案按撤诉处理。请问,现在原告要求重新起诉,法院是否会受理?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可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根据上述规定,除了离婚案件需要有新情况、新理由并受六个月的期限限制外,其他案件撒诉,是可以重新起诉的,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法院就会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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