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林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分四次向盛某借款24.5万元,陈某为上述借款提供了担保。由林某一直没有还款,2016年12月,盛某将林某、周某(林某之妻)、陈某告上法庭。2017年2月20日法院判令林某、周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盛某借款24.5万元,陈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三被告迟迟未履行偿还义务,而原告盛某直至2020年5月15日才向法院申请执行。请问,盛某的执行申请是否已经超过了时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三条规定: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
可见,在法律文书生效后,败诉一方当事人未按时履行义务的,胜诉一方当事人应该及时向法院申请执行,以免失去法律强制力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