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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诉遗赠扶养案:谁是真正继承人?

发布日期:2018-04-30 来源:政府办公室 字体:    打印 分享至: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依法监督一起遗赠扶养纠纷案并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该法院经裁定提审、开庭审理,最终再审判决支持了抗诉意见,让这起持续不断的诉讼风波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老人遗产起风波
华云心、华云景、华云彩(已去世)系姐妹关系。华云心、华云景均是70多岁的高龄老人,既无劳动能力,也没有任何经济收入。年轻时,华家姐妹之间来往频繁。随着年事已高,行动不便,她们的亲情渐远,平日往来甚少。
华云彩有两个女儿楚红霞和楚红梅。华云景未生育子女,她收养了外甥女楚红霞,并让其随了丈夫万建国的姓,改名万灵灵。万灵灵很小就随华云景生活,直至长大后在外地工作。华云景担心年迈后无人照顾自己,于2001年又收养了华子毅并办理了收养手续。本案诉讼前,华子毅还未成年。
2008年1月3日,华云景亲笔书写一份遗嘱,将自己的两幢上下两层小楼房及其土地和房内的一切财产由养子华子毅继承。
随着华云景年老体弱多病,在外地工作的万灵灵遂委托姐姐楚红梅照顾老人的生活。2008年8月,楚红梅夫妇在征得华云景同意的情况下将其送往社区托老院并支付相关生活费用,还经常去看望华云景,一家人相处融洽。
在托老院生活期间,华云景感到自己的身体每况愈下。经过反复思量,2010年1月28日,她让楚红梅找来李某某和张某某在场见证,由盖某某代笔书写了一份证明,内容主要为: "从2008年开始,华云景生活费用和一切开支由楚红梅夫妇负担,华云景后事和一切遗产由楚红梅夫妇继承。" 华云景想通过赠与遗产的方式表达对楚红梅夫妇照顾自己的谢意。就这样,老有所养,住有所居,病有所医,华云景平淡地过着属于自己的晚年幸福生活。
2011年1月31日,华云景老人寿终正寝。楚红梅夫妇信守承诺,不仅以晚辈身份为华云景守灵,而且按照当地风俗操办了丧事。之后,围绕华云景的遗产,亲人之间掀起了诉讼风波。
各路亲人忙诉讼
2012年3月,华子毅一纸诉状将楚红梅、万灵灵诉至法院,要求继承华云景名下的一栋两层楼房以及房屋内的财产。诉讼中,楚红梅出示了上述盖某某代笔书写的证明,主张自己已经按照遗赠扶养协议约定履行了扶养义务,依法对华云景遗产享有优先继承的权利。同年6月,华子毅书面声明自愿放弃继承华云景的遗产,主动申请撤回起诉。
2013年2月,华云心将楚红梅夫妇诉至法院,要求继承华云景的遗产。万灵灵知情后,以华云景养女名义依法向法院申请作为原告参加诉讼。庭审中,楚红梅再次出示了盖某某代笔书写的证明,主张自己对华云景遗产享有优先继承的权利。同年7月,华云心申请撤回起诉。同时,万灵灵与楚红梅夫妇达成协议,声明除楚红梅夫妇外,若有他人争议华云景遗产,万灵灵不放弃继承,遂申请撤回起诉。
2013年9月,华云心再次将楚红梅夫妇诉至民权县人民法院,请求依法确认楚红梅持有的证明无效,并判决华云景遗产由自己继承。同时,万灵灵以原告身份也申请参加诉讼,并请求判决华云景的遗产由自己继承。
2013年11月,民权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一审法院认为,2010年1月28日,华云景与楚红梅夫妇签订的证明,内容系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华云景与楚红梅夫妇所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有效。楚红梅夫妇已经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承担了华云景在托老院期间的一切费用.并经常看望华云景,并在华云景逝世后为其办理丧事,尽到了协议中约定的生养死葬的义务。因此,楚红梅夫妇有权按照双方协议约定继承华云景的遗产。本案原告华云心要求确认被告楚红梅夫妇持有的遗赠扶养协议无效,但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遗赠扶养协议无效,其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万灵灵虽为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但其在2013年7月,即遗产处理前已经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华云景的遗产,且认可华云景与楚红梅夫妇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因此,对原告万灵灵要求继承华云景遗产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华云心、万灵灵的诉讼请求。
向法院提起诉讼是希望自己能继承遗产,没想到事与愿违。华云心、万灵灵均不服一审判决,继而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14年3月,该法院作出民事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2014年11月,民权县人民法院重审后作出一审判决。一审法院认为,证明满足遗赠扶养协议的实质要件。但楚红梅夫妇未在证明上签字,不符合遗赠扶养协议的形式要件,不能体现遗赠扶养协议的双务性法律特征,故该证明是无效协议。因此,对于华云心要求确认楚红梅夫妇持有的遗赠扶养协议无效,华云景的遗产由华云心继承等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楚红梅夫妇承担了华云景在托老院期间的费用并经常看望华云景,在华云景逝世后为其办理丧事,对华云景的生养死葬有一定的帮助,根据《继承法》规定,可以从华云景的遗产中得到相应的补偿,楚红梅夫妇可以另行主张。判决:一、楚红梅持有的证明无效;二、华云景遗留的房产一处由华云心继承;三、驳回万灵灵的诉讼请求。
同一案件同一法院两次审理,却有两种截然不同的判决。万灵灵和楚红梅夫妇均对一审判决不服,依法向商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5年1月,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起看似简单的遗赠扶养纠纷案,在商丘市、县两级法院辗转。由于认定事实的不同和适用法律的差异,几经判决裁定,也未让他们的继承遗产问题得到彻底解决。
高院敲锤止纠纷
楚红梅夫妇不服二审判决,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5年12月,该法院作出民事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楚红梅夫妇遂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2016年7月,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按照程序依法审查监督,并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主要抗诉理由如下:(一)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楚红梅系华云景的外甥女,2008年8月,楚红梅夫妇在征得华云景同意的情况下将其送往社区托老院,平日经常去探望并承担华云景在托老院的生活费用。2010年1月28日,在张某某与李某某的见证下,由盖某某代华云景书写证明一份,华云景在该证明上按手印予以认可。原审中,证人盖某某的 "华云景有精神病神志不清" 证言与张某某的 "华云景神志清楚" 证言相互矛盾,且无其他证据印证华云景有精神病神志不清的事实,故原审仅依据盖某某的证言而认定华云景有精神病神志不清证据不足。(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涉案遗赠扶养协议中虽然没有楚红梅夫妇的签名,但二人已经履行了协议的主要义务,而华云景也接受了楚红梅夫妇履行的义务。依照法律规定,华云景与楚红梅夫妇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成立并生效。且涉案证明内容符合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规定。原审法院根据该证明的形式认定为代书遗嘱,并依据代书遗嘱法律规定认定该证明是无效协议,系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当获知检察机关已依法监督该案时,楚红梅夫妇长长地舒了口气,内心怀着几分期盼的激动。几年来,案件的反反复复让他们感到无比疲惫。这次仿佛柳暗花明,他们重新看到了正义的曙光。不管前行道路如何坎坷,他们始终相信法律公平,相信判决能还他们一个公道。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没有按照惯例将案件发回重审,而是迅速作出裁定提审本案,经开庭审理及时做出再审判决。法院认为,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成立,予以采纳。万灵灵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华云心关于证明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一、二审判决认定证明无效并将涉案房产判归华云心继承不当,应予纠正。判决:驳回原告华云心、万灵灵的诉讼请求。
一起简单的遗赠扶养纠纷经历七年,三次诉讼,七次审理,可谓波折重重。正义虽来得迟缓,却从来不会没有。楚红梅夫妇终于取得属于他们的扶养遗赠财产,也算是一个圆满结局。
负责审查办案的检察官认为,本案的意义不仅在于检察机关依法监督纠正错误生效判决,更深广的意义在于通过诉讼监督保护扶养人的合法权益,弘扬尊老、养老的社会善良风俗。随着我国已逐步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必然导致老年人扶养系数上升,家庭和社会扶养老人的负担加重。遗赠扶养作为未来多元化的养老模式之一,无论是有子女的老人还是无子女的孤寡老人,在没有子女或其他亲人赡养的情况下,均可以与第三人或基层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由扶养人对老年人进行生活照顾、经济帮助、精神慰藉,使老人晚年有所依靠,得以安乐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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