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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千万房产只卖170万元 法院判决:还回去

发布日期:2018-10-25 来源:政府办公室 字体:    打印 分享至:

负债三千多万的小王将自己位于厦门市思明区的价值上千万元的豪宅,以170多万元的价格卖了,此行为算不算恶意转移财产?已经过户到他人名下的房产,还能再判决还回去吗?
这起房产纠纷的被告人小王是一个负债累累的债务人。2010年至2014年期间,小王合计向林先生借款3300万元。
后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小王同意于2016年5月28日前归还林先生借款本金及利息。但是约定的还款时间到期后,小王仍拖着不还钱。为此,厦门中院将小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小王因此成了 "老赖" 。
原本,林先生以为,小王名下还有价值千万元的房产,不怕他赖账不还钱。但有一天,林先生突然发现,小王名下的一套房子被过户了。而且还是以极不合理的 "低价" 卖了这套房子。
原来,2015年1月份,小王与老张签订买卖合同,将其位于思明区湖滨南路的一套200平方米的房产出售给老张。让人意外的是,成交价只有170万元。而参考当时的评估价,该套房产值1200多万元,这不等于 "白送" 吗?
价值千万元的房产,却以如此不合理的低价 "卖掉" ?因此,林先生质疑小王是在变相转移财产,躲避债务。更让林先生起疑的是,就在房产过户给老张不久后,老张又将该房产抵押给泉州某银行,抵押价值为1105万元。
林先生认为,欠了自己3300万元赖着不还的小王,还以如此不合理的低价卖房,这不是变相转移财产,躲避还钱吗?为此,林先生向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要求撤销小王和老张关于讼争房产的买卖合同,以维护自己作为债权人的权利。
在庭审中,老张承认并未支付给小王购房款,他和小王之间是 "以房抵债" ,即小王是用讼争房产抵债给他。经审理,集美法院一审认为,债务人小王将讼争房产无偿转让给老张,对债权人林先生造成了损害,讼争房产的买卖合同依法应予以撤销。
老张认为,低价转让房产显然是恶意串通的行为,老张应该承担相应后果,故提起上诉。
近日,厦门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老张的上诉请求,判决维持一审原判,即撤销讼争《存量房买卖合同》。终审认为,根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判决指出,本案当中,小王欠林先生3300万元款项至今未清偿。虽然,老张和小王都主张房产过户给老张系为了 "抵债" ,但却未能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而且,老张没有实际支付购房款,因此,小王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林先生造成损害,一审判决撤销讼争《买卖合同》并无不当,应予维持。律师说法:恶意转移财产,该拿什么来治?
"遭遇恶意转移资产,应及时行使撤销权。" 福建自晖律师事务所主任林敏辉律师说,债权人一旦得知债务人存在恶意转让财产、有可能损害其债权实现的行为,一定要积极行使,以免错过时机,使损失无可挽回。同时,对于债务人转移资产的事实,债权人一般而言取证难度较大,而且取证的时机往往是稍纵即逝。所以,债权人如发现债务人有转移财产的行为,应立即采取公证、律师见证、拍摄视频、向相关知情人取证等多种方式,将债务人恶意转移资产的行为证据化,以免错失良机。
林敏辉还说,撤销权的行使需符合下列条件:1、撤销权的行使期间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2、债务入主观上具有恶意,即以逃避债务承担为目的,实施了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或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3、债务人的行为对债权入的债权实现造成了损害。4、受让人具有主观恶意,即明知其受让债务人的财产将使债权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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