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怀孕被要求 "排队"
潘佳怡,是某大型集团公司创办的苗苗幼儿园的老师,2008年3月入职,当年9月,潘佳怡与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2014年9月,双方再次签订期限为两年的劳动合同,其中第29条约定, "如违反幼儿园规定,合同自动解除" 。2016年9月合同期满后,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但潘佳怡仍一直在苗苗幼儿园工作。
随着 "二胎" 政策的放开,幼儿园不少教师相继有了生育二胎的计划,而且因为年龄都已偏大,都想尽早生育,纷纷向学校提出生育申请。待育女教师陡然增加,给幼儿园带来了巨大的压力。为此,幼儿园领导将可能出现的困境及时向集团公司作出汇报。集团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女教师一胎生育的前提下,最终出台了女教师生育二胎排队的规定。
2015年3月,集团公司的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幼儿园教职员工病假、婚假等有关规定" 。该规定涉及生育的内容有: "幼儿园育龄职员符合晚婚晚育的条件后(结婚半年后交怀孕申请方可怀孕),按照来园工作年限、年龄、结婚时间的总分排队 (幼儿园公示),并提前半年提交书面申请后方可怀孕" , "两位教师怀孕间隔3个月,不按排队顺序怀孕的,按自动辞职处理" 。
"排队怀孕" 乍一听到这种说法,相信很多人肯定会怀疑自己的耳朵,这怎么可能?怀孕、生孩子完全是个人的隐私,怎么可以由着别人 "摆布" ,由着别人来发号施令呢?此规定一经出台,立即遭到了教师们的吐槽-- "能不能按时怀孕,谁也不敢保证。轮到某位老师怀孕,这个老师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怀孕,跳过顺序后却又怀孕了,就不让生下来?这个规定太强人所难了。"
潘佳怡也想生二胎,就向学校递交了生育申请。在2017年6月12日公示的排名顺序中,潘佳冶以74分排名第七。潘佳怡虽说有些不服,但也不敢当面顶撞,心想自己也没有怀孕,接下来的日子里多注意一点,争取在轮到自己的时候再怀孕生育。
"插队" 怀孕被辞退
可是,潘佳怡没有想到,她此时已经怀孕了。 "我怀孕了,这可怎么办啊?" 听到妻子说怀孕,潘佳怡的丈夫徐坤十分兴奋,看到潘佳怡神色有些不安,丈夫有些不解。
"你不知道,我们幼儿园刚刚出台了一个规定,申请生二胎的教师必须要按考核打分排队,不按排队顺序怀孕的,按自动辞职处理。" 潘佳怡说到这里,叹了一口气: "我排名第七,现在不能怀孕,不然工作就没有了。"
"生育是每个人的权利,竟然还会有剥夺他人生育权的事,这简直是太荒唐了。" 徐坤愤愤不平,但转念一想,妻子的工作也很重要,于是宽慰道: "明天和你们领导好好商量一下,领导会通情达理的。"
第二天一上班,潘佳怡就来到园长办公室,嗫嚅道: "园长,我怀孕了,想申请提前怀孕生育。" 闻此消息,园长惊奇地瞪大眼睛反问道: "你的排名只是第七,现在怎么能怀孕呢?"
"我不是故意插队怀孕的。但我现在怀孕了,就肯定要把这个小孩生下来。" 见潘佳怡态度坚决,园长两手一摊,无奈地摇了摇头说道: "排队怀孕,否则按自动辞职处理,这是集团公司总部定下来的。你坚持怀孕生育,我个人做不了主,只能如实向总部汇报。"
2017年6月30日,根据集团公司的决定精神,幼儿园向潘佳怡出具了一份《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以潘佳怡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为由,与潘佳怡解除了劳动合同。
单位 "家规" 被认定违法
接到了《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潘佳怡不服,2017年12月1日,她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幼儿园支付两倍工资差额及相应的赔偿金。2018年1月22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幼儿园支付潘佳怡终止劳动关系赔偿金59752.2元。
接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后,幼儿园表示不服,向当地的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确认幼儿园不承担支付潘佳怡终止劳动关系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未经过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的民主程序,一般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法律对怀孕女性职工规定了特殊的劳动保护制度,女职工处于孕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以怀孕为由,通过提前三十日书面形式告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方式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也不能针对其进行经济性裁员。且幼儿园在施行二胎排队过程中将潘佳冶排名第四更改为第七,并没有经过任何民主程序议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书符合法律规定。
2018年6月26日,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2条、第47条、第87条的规定,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驳回幼儿园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