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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戴河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2021-06-10 发布机构:应急管理局 分享至:

体裁分类:应急管理

北戴河区人民政府

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一、总则

1.1目的和指导思想

为加强和规范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管理,提高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全区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全区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河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秦皇岛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3工作原则

1.3.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把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稳定。坚持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思想,经常性地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机制准备等基础性工作。加强专业队伍和志愿者队伍建设,积极组织开展培训、演练和宣传教育等活动。健全军队、武警和各种社会力量组成的应急队伍体系。

1.3.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坚持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的原则。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严重性、可控性、所需动用的资源、影响范围等因素,分级设定和启动应急预案,落实处置主体和责任。建立以事发地责任单位为主,各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的领导责任制和现场指挥机构。

1.3.3整合资源、信息共享

按照条块结合、资源整合和降低成本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实现组织、机构、物资的有机整合,避免重复建设。建立健全上下通畅的信息联动机制,充分发挥整体优势,形成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合力。
    1.3.4依靠科学、快速反应

坚持依靠科学技术,充分利用现代化的技术手段,积极发挥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建立快速应急反应机制,科学有效地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

1.4概念、分类与分级

1.4.1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1.4.2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其本质特征是由自然因素直接所致,主要包括水旱灾害,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赤潮、风暴潮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2)事故灾难。其本质特征是由人们无视规则的行为所致,主要包括民航、铁路、公路、水运等重大交通运输事故,工矿企业、建设工程、公共场所及机关、企事业单位发生的各类重大安全事故,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供水、供电、供油、供气、大型建筑物倒塌和城市道路严重塌陷等城市生命线事故,以及通讯、信息网络、特种设备等安全事故,核与辐射事故,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等。

3)公共卫生事件。其本质特征是由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共同所致,主要包括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重大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其本质特征是由一定社会问题诱发,主要包括重大刑事案件、涉外突发事件、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以及规模较大的群体性事件等。

上述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的其它类型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1.4.3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各类突发事件的具体分级标准由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予以明确。

1.5应急预案体系

全区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总体应急预案为我区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区政府应对在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由区政府制定、印发。

2)专项应急预案是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两种以上类型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涉及若干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由区政府有关部门牵头制定,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3)部门应急预案是区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市、区总体和专项应急预案及本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预案。由预案制定部门自行制定、印发,报应急办备案。

4)基层应急预案由基层组织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及相关应急预案制定。村、居、学校和企事业单位组织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5)举办大型会展、游园、灯会、群众集会和文化体育等方面的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报区和应急局备案。

6)各类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制定单位及时修订完善。

1.6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指导和处置发生在北戴河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1领导指挥机构

北戴河区政府设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应急委员会)统一领导全区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区应急委员会在应急预案启动后,即转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

区应急委员会主任(总指挥)由区长担任,副主任(副总指挥)由有关副区长及有关领导担任。政府办、应急、发改局(粮食局)、审计局、公安分局、人社局、住建局、交局、教育和体育局、卫局、发改局、旅游文广局、民政局、农业农村局、园林局、生态环境分局、财政局、供销社、资源规划局、电视台及供电、供水、燃气、通信和驻区武警、消防部队等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区应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领导全区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应急处置;研究确定全区预防、应急处置工作的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制订和修改《北戴河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审定各专项应急预案,部署、检查工作落实,决定并组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演习;在可能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决定发布预警信息;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启动总体应急预案和相应专项应急预案,并及时协调解决应急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区应急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应急办),设在区应急局

区应急办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及相关的组织工作;负责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的预审;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制、机制及应急队伍建设,并向区应急委员会提出意见和建议;负责搜集、汇总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经分析研判后,向区应急委员会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传达区应急委员会的决定,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督办;区应急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2.1.2指挥机构

按照应急工作需要,区政府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类型设立各专项应急指挥部。专项应急指挥部设在各主管部门,在区应急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充分利用现有的指挥系统,指导应急处置工作。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区政府主管副区长担任。

专项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负责专项应急处置的指挥调度工作。在突发公共事件预警时,立即指挥进入预警状态;事件发生时,迅速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决定并公布应急处置的具体工作方案。

2.1.3日常工作机构

突发公共事件主管部门是专项应急处置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监测、预测、报告、预警和应急准备等项工作;编制和完善专项应急预案;同时作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规定的职责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2.1.4专家咨询组

区政府设立应急管理专家组,由有关部门和单位熟悉突发公共事件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研究分析区突发公共事件的现状和发生发展趋势,为应急工作提供科学有效的咨询意见,并在必要时参加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1.5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参照本预案,结合各自实际,建立相应的领导和指挥机构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发生后按照分级响应、属地管理的原则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2.2应急联动机制

2.2.1 在区应急委员会的统一指挥和领导下,为快速有效地控制事态发展,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调联动,共同实施应急处置。在区应急救援力量难以有效控制事态时,由区政府按有关规定商请驻区部队和有关单位进行增援,必要时报请市政府增援。

2.2.2突发公共事件主管部门要加强与毗邻县(区)相关部门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方面的合作,通过制定联合应急方案或采取其他措施,逐步实现信息快速互递和联合互助机制。

三、监测、预测、报告、预警

3.1监测与预测

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要坚持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突发公共事件主管部门、专业监测机构要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的常规数据监测、风险分析与分级、监测信息交流等项制度和信息监测网络,同时要对重大危险隐患及危害源实施动态监测;并及时对监测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和预测,向区应急委员会提出相应的处置建议。

3.2报告(报警)

3.2.1报告责任

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程序报告。属于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在1小时内向区政府报告,并通报相关部门。在特殊情况下,基层单位值班人员可以直接向区政府报告。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在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报告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隐患,有权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执行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和个人。

3.2.2信息报告责任追究

各单位及相关人员上报的信息必须实事求是,真实可靠,不得虚报、瞒报、漏报、误报;信息报告必须及时迅速,不得延误。如因报告单位和个人上报信息不实、延误等造成决策失误或重大经济损失的,追究其相应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3.2.3报警信息平台

突发公共事件接警处警中心设在区政府总值班室。总值班室依托各级、各部门值班信息报送机制,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统一接警。

各行业主管部门、专业监测机构要完善监测、预测报告制度,接到可能发生、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具有重大影响事件的信息后,要立即做出分析判断,及时向总值班室报告。通过4181111”、“110”、“119”、“120”、“122”“12395”等报警电话和其他途径及时向区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3.2.4接警与处警

总值班室接警后,要查明情况,根据风险分析和等级评价,提出预警或处置建议,按有关程序上报,并向区应急办通报。区应急办要根据相关预案要求提出切实可行的意见、建议报区应急委员会。

有关部门和单位接到可能发生、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的突发事件信息后,必须按有关规定调查核实,要采取相应的先期应急处置措施,并对相关信息、社会心理承受能力等进行分析研判,上报专项应急指挥部或区应急委员会作出预警、处置决定。

3.3预警级别

依据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一般划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和Ⅳ级(一般),并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一般(Ⅳ)级的预警,适用于可能发生或即将发生造成一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或对社会造成一般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较Ⅲ)级的预警,适用于可能发生或即将发生造成较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或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重大(Ⅱ)级的预警,适用于可能发生或即将发生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或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特别重大(Ⅰ)级的预警,适用于可能发生或即将发生造成群死群伤和财产损失特别重大及对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

3.4预警发布

一般(Ⅳ)级的预警,由区政府或授权部门决定发布。较Ⅲ)级的预警,由市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决定发布。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的预警,由省政府统一发布。发布预警的政府或部门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预警信息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单位等。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5预警决定的执行

进入预警状态后,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和应急预案的规定,迅速做好预警和应急准备工作,应急队伍要进入待命状态。区应急办和相关部门要进行必要的检查和督促指导,确保预警决定顺利执行。

3.5.1发布三级、四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区政府应当根据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措施:

1)启动应急预案;

2)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报告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3)组织有关部门、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级别;

4)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5)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3.5.2发布一级、二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区政府除采取3.5.1的措施外,还应当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力量做好应急救援处置工作的准备;

2)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应急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3)加强对重点单位、重点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4)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5)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6)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7)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活动;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3.6预警状态结束

有关主管部门经过跟踪监测并对监测信息进行分析评估后,认为应当结束预警状态的,要及时向区应急委员会提出建议。区应急委员会接到建议后,要在24小时内决定是否结束预警状态。决定结束的,由区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向社会公布。

四、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1.1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进行先期处置,并迅速向区政府报告,由区应急委员会确定突发事件的等级,决定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4.1.2一般级别的应急响应

由事件主管部门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区应急办根据情况予以指导、协调,给予一定的物资和人员支持。
    4.1.3较大级别的应急响应

由事件主管部门向区应急委员会报告,请求启动更高级别的应急预案。经区应急委员会认定后即转为现场应急指挥部,启动区级应急预案。

4.1.4重大、特别重大级别的应急响应

经区应急委员会认定后,立即成立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指挥部,启动区级应急预案。同时迅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请求启动更高级别的应急响应。针对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配合上级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采取以下应急处置措施。

4.1.4.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可以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1)组织营救受害人员,撤离并妥善安置受灾人员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2)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

3)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向受灾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保障措施;

4)禁止或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

5)启用本级政府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6)组织应急后备力量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7)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8)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9)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10)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4.1.4.2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公安机关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并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1)强制隔离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2)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

3)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4)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党政机关、军事机关、电视台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4.2信息共享与处理

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健全快速应急信息系统。该系统包括常规信息系统和现场信息的采集及快速传递系统。常规信息主要包括:应急工作体制、运行机制及有关应急保障等。现场信息主要包括:事件发生地的现场秩序及基本情况、事态发展、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已经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等。专项应急指挥部要对以上信息进行综合分析,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除属于国家秘密的,在应急工作中采集的信息应当及时公开和交换,实现信息共享。

4.3基本响应程序

1)信息研判

事发时,由区应急办迅速收集各类信息,准确掌握第一手资讯材料,并组织专家和部门对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发展趋势做出初步判断,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

2)应急工作启动

事件的性质、等级确定后,应立即启动相应预案,并按有关程序向社会公布。

3)现场指挥

进入应急状态时,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迅速组织群众开展抢险和自救互救,采取一切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指挥部负责人必须第一时间到达现场,按预案要求及时组建现场指挥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专业应急队伍及驻区部队开展抢险救助、医疗救治、人员疏散、交通管制、现场监控、卫生防疫、安全防护、社会动员等各项工作。

4)扩大应急

在事态呈扩大或发展趋势时,现场指挥部要迅速向区应急委员会报告。区应急委员会要根据具体情况,协调、调动增援力量和后备力量给予支援。必要时,由区政府向市政府请求支援。

4.4信息公开与新闻报道

应急指挥部或相关责任单位可采用新闻发布会等形式,按要求统一向社会公布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应急处置等情况。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发布、散布未经应急指挥部或相关责任单位核实或没有事实依据的信息和传言。

突发事件的新闻报道要及时、准确,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人心安定和公众利益。广播、电视、信息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舆论引导工作,宣传应急常识,消除社会恐慌心理,避免误导和新闻炒作。

4.5应急结束

应急处置工作基本完成后,专项应急指挥部应当组织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进行检查(检测)、分析评估,认为应当结束应急状态的,要及时向区应急委员会提出建议。区应急委员会接到建议后,要在24小时内决定是否结束应急状态。决定结束的,由区政府向社会公布。

五、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1)在进行应急处置的同时,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迅速采取措施,对需要进行救济救助的,及时组织救济救助,尽快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

2)相关部门要制定并公布政府救济方案。方案中明确救济标准、救济范围,申请救济的地点、期限、程序和部门职责。

3)对需要异地安置的人员,应采取投亲靠友、借助公房、搭建帐篷等就近安置的方式进行。必要时,可设立临时安置场所、救济物资供应站点,做好被安置人员的食物、饮水、衣被的调集和发放,以及转移安置地和事发地的卫生防病和社会稳定工作,妥善解决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其他事项,并采取措施防止次生灾害的发生。

4)对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应依据有关政策予以救助或补偿;在处置过程中征用的救治、救援物资、交通工具及设施、设备等,应依据有关标准和程序给予补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自治组织人员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工资和奖金由原单位照发,原福利待遇不变;城镇没有工作单位的人员和农村村民参加应急处置的,由区政府给予适当补贴;因参加应急处置工作导致伤残或死亡的,其抚恤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5)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对受灾情况、重建能力以及可利用资源进行评估,制定恢复生产、生活计划,并按计划开展恢复和重建工作。

5.2社会救助

事件发生后,针对应急处置、重建及生产、生活的恢复需要社会救助的,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和信息网络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救助信息。鼓励单位和个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捐赠。捐赠的款物必须专项用于应急处置、重建及生产、生活的恢复。红十字会、慈善机构等公益性社会团体、组织要广泛动员和开展互助互济及经常性的救灾捐赠活动。捐赠活动由民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5.3保险

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人积极参加灾害事故保险,并根据突发事件的特点,逐步扩展保险险种,合理确定保险费率。突发事件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尽快深入调查,迅速开展理赔工作。

5.4调查与总结

事件主管部门应当自应急状态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区应急委员会提交应急工作的调查和总结报告。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事件概况,事件发生的原因,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政治、经济和社会等方面的影响,应急处置过程,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今后应当采取的预防措施和应急处置工作的改进建议。

六、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区发改局要会同通讯企业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通信保障方案并组织实施。区应急要会同区发改局及通讯企业整合现有信息网络资源,建立应急通讯系统。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评估和处理工作,定期向区应急或相关主管部门报告信息。区应急要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综合集成、分析处理,并按期向区应急委员会报告。

6.2现场救援与抢险装备保障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规定建立应急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的装备信息数据库,并明确载明其类型、数量、性能、购置时间、使用年限、存放地点和产权所有人等事项,并报区暑办和应急办备案。

预备调用装备的所有者,要确定人员负责对装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使其经常处于良好状态。在该装备用于应急处置工作时,要派出专业技术人员跟踪服务。

6.3应急队伍保障

区政府要组织建立以专项应急队伍、驻区部队、民兵应急分队、预备役部队、企事业单位应急队伍为基本力量,以社区自救互救组织和志愿者队伍为补充力量的应急队伍体系,并组织开展培训和演练。

专项应急队伍由公安、卫、消防、林业、交通、住建、市场监管、应急等承担现场救援和抢险职能的部门和单位分别设立。

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引导和借助社会资源,建立群众性的自救互救组织。

有关企事业单位特别是大中型企业,要根据本单位应急工作实际,组建专(兼)职应急抢险救援队伍,保证先期处置的需要。             

要经常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不断提高各类应急队伍的应急抢险能力。

6.4交通运输保障

公安、交通、发改等部门负责公路、水路运输设施和运输秩序的保障工作及应急车辆储备的组织工作,按规定确定车辆储备的标准;负责协调铁路和有关企业,制定相应的运输保障方案。

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实施现场交通管制,并根据工作需要开辟快速运输通道。在交通基础设施受到危害或损害时,要迅速组织专业应急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交通,根据指挥部的决定紧急调集和征用交通工具,输送、疏散人员和物资。

6.5医疗卫生保障

部门负责突发事件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并建立卫生保障数据库,载明医疗救治单位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数量、分布、救治能力与专业专长等事项。同时应建立各医学学科尖端人才的专家档案,制定应急准备措施、医疗救护队伍和医疗设施、物资的调度方案。要加快全区的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尽快形成健全的公共卫生应急信息系统、预防控制系统、医疗救治系统、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系统、卫生监督系统和社会支持系统,全面提高公共卫生管理和应急处置能力。

医疗救护队伍在应急处置工作中要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防止人员的伤情恶化,降低死亡率,并按照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医救的不同环节和实际需要组织实施应急救护。红十字会等救援组织要积极配合专业医疗救护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工作。

6.6治安保障

公安、交等部门负责组织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治安保障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治安保障方案,明确在应急状态下维护社会秩序的各项措施。突发事件发生后,要迅速组织力量,对现场进行警戒和治安管理,根据需要在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安排警戒人员;同时依法严厉打击抢劫、盗窃、哄抢公私财物,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拒绝、阻碍救援人员依法执行应急处置工作的行为;加强对重点地区和重要设施及物资,特别是应急救援物资和装备的防范保护,并在必要时协助有关部门及时疏散灾民和伤亡人员。

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及村(居)要动员、组织当地群众,协助公安部门实施治安保障工作。

6.7物资保障

发改、民政、供销社等部门负责突发事件的应急经济动员工作。做好全区救灾物资的生产潜力调查,建立救灾物资生产企业产能数据库。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协调有关企业做好救灾物资的生产和供应工作。同时要建立应急物资保障数据库,载明应急所需物资的种类、数量、购置时间、更新年限、存放地点和所有人,特殊产品的生产流程技术储备,以及被指定为定点生产的企业名单、生产能力等事项。建立健全应急物资的储存、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要以实物储备为主。

储备单位要确定专门人员负责应急物资的管理,防止应急物资被盗用、挪用、流散和失效,一旦出现上述情况,要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要加强市场价格监测和监督检查。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出现可能显著上涨等价格异常状态时,及时采取限定差价率、利润率和规定限价等措施,确保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6.8经费保障

应急工作经费由区财政列支,专项用于应急体制机制建设、科普宣教、队伍建设、物资储备及突发事件的预防、预警、预测和当年发生的较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支出。对依托企业建立的专业救援队伍必需的装备、演练等费用要列入财政经费,由区应急办安排使用。

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突发事件有关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6.9社会动员保障

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应急动员的长效机制,制定社会动员方案,明确动员的条件、范围、程序和相关的保障制度,运用各种方式方法,将事件发生和影响范围内的动员对象动员起来,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6.10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区政府应当结合所属的公园、广场、人防工程、文化体育设施和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及改造,规划和建立紧急避难场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必要时区政府及其应急机构可以临时征用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的工作场所以及饮食服务业从业单位和个人的经营场地,作为临时公共避难场所。

6.11技术储备与保障

发改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先进的救灾技术、装备进行推广、应用;区应急办应当熟悉和掌握有关专家的基本情况,并建立定期联系制度。

6.12城市保障

各类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必须达到国家的规定标准,符合现场救援工作的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加强城市给排水、供电、供气和通讯等“生命线”工程的管理和维修,对达不到标准的工程和设施,要加以改造。事发时及时对水、电、气的运行和供应进行调控处置,防止次生灾害的产生和蔓延。

6.13法制保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区司法局、应急要会同有关部门有计划、有步骤地制定和完善区应急处置的规范性文件。已公布的文件,不适应应对工作的,要按程序及时修改或废止。

七、宣传、培训与演习

7.1公众宣传教育

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向公众宣传应急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可公布的应急预案的内容,以及预防、报告、紧急避险和自救互救等方面的知识,提高全社会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

区教育和体育局要督导各类学校制定应急预案,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师生进行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

7.2培训

应急知识要纳入公务员的培训计划,并逐渐形成制度化、规范化的培训。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以及专业应急队伍在上岗前,应当接受应急方面的综合或专项培训,掌握应急处置的专业知识。有关部门要结合自身业务领域,利用现有资源有组织、有计划地为公众提供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培训。

7.3演习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组织实施应急演习。专项应急演习应根据实际需要,适时组织实施。

应急演习结束后,应当对演习的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及时修订有关应急预案,完善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八、附则

8.1奖惩

对在应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以及截留、挪用或贪污应急资金和物资的,要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2预案的修定与解释

本预案的修订与解释工作,由北戴河区人民政府负责。各专项应急预案的修订与解释工作,由其主管部门负责,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

8.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北戴河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委员会成员名单

 

 

 

 

 

 

 

 

 

 

 

 

 

 

 

北戴河区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委员会成员名单

 

 任:韩  恺       区政府区长

副主任:周向东       区委常委、区政府常务副区长

高银山       区委常委、区政府党组成员

 敏       区政府副区长

李晓光       区政府副区长

齐淑丽       区政府副区长

 东       区政府副区长、公安分局局长

 员:李  爽       区政府办公室主任

李志鹏       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忠       区应急局党组书记

黄建勇       区应急管理局局长

任立民       区财政局局长

杨洪哲       区发改局局长

唐凤超       区水务局局长

左德成       区教育和体育局长

周彦磊       区民政局局长

        李宝林       区司法局局长

姚超颖       区生态环境分局副局长

翟春利       区住建局局长

陈自彬       区交通局局长

苏万峰       区市场监管局局长

程黎明       区园林局副局长

陆凯坤       区农业农村局局长

董晓峰       区卫健局局长

李春兰       区旅游文广局长

于志勇       区城管执法局局长

贾志勇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松       区审计局局长

李江华       戴河镇党委书记

 源       戴河镇镇长

李增光       海滨镇党委书记

刘志国       牛头崖镇党委书记

黄建彬       牛头崖镇镇长

杨国栋       西山街道工委书记

 佳       东山街道办事处主任

骆亚洲       开发区管委办公室主任

李文彬       区广播电视台台长

贾瑞成       区资源规划局党组书记

苏俊波       区资源规划局局长

尚勇利       市交警五大队大队长

徐庆荣       区供销社主任

刘迎春       区供电公司经理

 魁       北戴河供水总公司经理

张春华       北戴河燃气公司经理

吴京蔚       武警秦皇岛支队队长

        岳旭光       北戴河边防派出所所长

        吕弘楠       北戴河海事处处长

孙永强       区消防大队队长

 坡       区邮政分公司总经理

苏铁焱       中国联通北戴河分公司经理

李凤清       中国移动北戴河分公司经理

 英       中国电信北戴河分公司经理

 

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应急局主任由区应急局党组书记陆忠同志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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