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戴河区突发旅游公共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为规范北戴河区旅游和文化广电局旅游公共安全应急管理和事故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创造安全、和谐、稳定的旅游环境,制定本预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河北省旅游条例》、《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本预案适用于区旅游和文化广电局处置全区范围内旅游者或旅游从业者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引发的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等各类安全事故。我区旅游团队及游客在境外发生旅游安全事故适用于《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旅游安全事故的定义:旅游安全事故是指危及或损害游客及旅游从业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或影响旅游企业正常运行的紧急事件或状态。
按照旅游安全事故的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可分为4个等级: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
(1)一般(Ⅳ级)事故,是指造成旅游者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中毒,下同),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或者涉及港澳台、涉外食品安全事故,以及有关部门提示、警示、劝告不能进行、开展某项旅游项目或者前往某个旅游目的地等;
(2)较大(Ⅲ级)事故,是指造成旅游者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者涉及港澳台、涉外食品安全事故,或者资源开发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直接威胁游客安全;
(3)重大(Ⅱ级)事故,是指造成旅游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特别重大(Ⅰ级)事故,是指造成旅游者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1.5.1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最大限度减少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保障旅游从业人员和游客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首要任务,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装备、设施和手段,切实加强旅游系统应急救援体系建设。
1.5.2 快速反应,减少损失。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做到在第一时间、第一现场实施救助和报告。根据需要,迅速动员和协调应急救援力量,力争在最短的时间内将事故损失降到最小程度。
1.5.3 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各旅游经营(管理)单位及旅游从业人员、游客在本地或外地发生旅游安全事故,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妥善处理。
1.5.4 协调配合,部门联动。接到旅游安全事故报告后,按照管理权限逐级请示,积极协调配合相关部门、救助机构开展紧急救援、事故善后处理、矛盾化解工作。
1.5.5 预防为主,提前应对。采取各种安全防范措施,开展旅游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加强应急管理工作,提前做好应急准备,做到有措施、有应对,把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2.1.1 北戴河区旅游和文化广电局成立旅游安全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区旅游和文化广电局局长担任组长,区旅游和文化广电局分管旅游安全的局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区旅游和文化广电局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及各科室负责人组成。预案启动后,局领导小组立即转为区旅游和文化广电局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指导、协调旅游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1.2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传达区委、区政府的指示及其交办的应急工作事项。
(2)拟定旅游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制度,指导、协调和监督各旅游企业建立和完善应急组织和应急预案。
(3)及时了解旅游安全事故信息情况,按规定向区委、区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
(4)指导、协调和参与旅游安全事故的处置。
2.2.1 构成
主任:安全监管股股长担任
成员:局机关各科室、下属事业单位负责人
2.2.2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
(1)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安全监管股,具体负责落实领导小组的各项决策和指令,协调局有关股室和相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指导工作,必要时请求上级有关部门给予支援。
(2)在事故应急处置期间,负责联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和专家。
(3)核实事故现场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及救援实施等情况,及时向局领导小组报告。
(4)指导、督促旅游企业建立并实施应急组织体系和应急预案。
(5)组织开展旅游行业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和应急演练工作。
(6)办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2.3.1 现场救援组:由市场与安全监管股牵头,办公室配合。负责旅游安全事故报告,及时向区政府、市旅游和文化广电局报告旅游安全事故和抢险救援情况;负责按照预案要求开展应急救援与应急处理的全过程工作;负责协调公安、安监、市场监管、卫健等部门参与事故应急救援;负责协助上级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统计伤亡人员和财产损失情况。
2.3.2 综合协调组:由市场与安全监管股牵头,办公室、市场监管股、产业发展股配合。负责各旅游企业应急机构人员的联络与调配;负责应急机构人员的责任分工;负责组织、协调事故现场所需的抢险物资和人员;负责综合观察事件动态并作出参考性决策。
2.3.3信息报道组:由市场与安全监管股牵头,办公室、信息办配合。负责收集分析与事件相关的各类信息;负责根据掌握的信息材料向社会传播正确信息,澄清不实信息;负责通过大众媒体向群众做好引导、宣传工作。
2.3.4 事后工作组:由市场与安全监管股牵头,办公室配合。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及事故单位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参与调查分析事件原因,对事件损失进行评估,进行总结并提出整改和防范措施;负责结合形势要求,加强对预案的管理,不断修改完善。
2.3.5 后勤保障组:设在局办公室,由财务股配合。负责旅游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所需经费、车辆、食品等后勤保障工作。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应急预案要求,结合本旅游企业情况,成立企业旅游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领导机构,制定企业旅游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组织和应急救援队伍,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开展应急知识宣传并定期组织演练。旅游企业发生事故时,及时向区旅游和文化广电局和有关部门报告,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区旅游和文化广电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北省旅游条例》、《旅行社条例》等旅游法规加强对旅游行业应急管理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督导所辖区内旅游景区(点)、星级饭店、旅行社等旅游经营企业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领导,督导其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及时分析、研究旅游形势和特点,建立健全旅游行业警告、警示通报机制;定期对旅游行业安全形势进行评估。
各旅游经营企业应根据上级或有关部门提供的重大突发事件的预告信息,以及本地区有关涉及旅游安全的实际情况,适时发布本地区相关旅游警告、警示,并及时将情况逐级上报。旅行社、A级景区、星级饭店等旅游企业应当主动收集、汇总和分析预警信息,并有义务告知本单位接待的相关旅游者。根据预警事故灾难和影响程度,有严重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情形的,旅游企业应当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容易受到突发旅游事件危害的旅游者及其财产,并进行妥善安置。
3.1.1 信息报告
(1)凡发生本预案所列的旅游安全事故,旅游企业应及时报告,不得瞒报、漏报。
(2)各旅游应急相关机构应设立并公布受理电话和传真,及时受理旅游安全事故报告。
(3)区旅游和文化广电局是北戴河区受理旅游安全事故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辖区内的各类旅游单位应及时向区旅游和文化广电局报告事故信息,同时报告区政府和相关部门。在区外发生旅游安全事故时,旅游企业应逐级上报(情况紧急时可先直接上报区旅游和文化广电局),由区旅游和文化广电局汇总报告区政府、秦皇岛市旅游和文化广电局。
3.1.2 信息报告内容
(1)应急接警单位信息报告内容
向区政府、市旅游和文化广电局或上级指挥机构报告信息,内容要简明、准确,并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已造成的后果、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应急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内容,并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及时续报。
(2)旅游企业信息报告内容
旅游企业信息报告要求如下:
首次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情况;事故单位及与事故有关的其他单位;报告人的姓名、单位和联系电话。
过程报告内容包括:伤亡情况及伤亡人员姓名、性别、年龄、国籍、团名、护照号码;事故处理的进展情况、原因的分析;有关方面的反映和要求;其他需要请示或报告的事项。
3.1.3 报告处理程序及时限要求
(1)发生旅游安全事故,旅游企业应在事发后1小时内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区旅游和文化广电局及相关部门(不含无法实现即时通讯的情况),由区旅游和文化广电局报告区政府和秦皇岛旅游和文化广电局,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区相关部门。
(2)发生在北戴河区外的国内旅游安全事故。北戴河区组团旅行社、当事人应立即向事发地政府报警求助,并进行必要的自救。同时,应立即向事发地县(区)旅游部门报告。报告时限与辖区内要求一致。
(3)发生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领队人员应立即报告国内组团社,同时报告当地中国使领馆,国内组团社应立即向所在县(区)旅游部门报告,按国家文化和旅游部和外交部发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处置。
3.2.1 发生或极有可能发生危害游客安全的事故,区旅游和文化广电局应及时发出或授权发出预警,提示、劝告、警示旅游者暂缓、推迟或者取消前往目的地及停止某些旅游活动。
区旅游和文化广电局根据有关规定、指令,自行或会同有关部门对旅游安全事故的预警类别、级别进行研究判断,据其结果再向旅游企业和旅游者发出或取消预警指令,重大情况及时向区政府提出预警建议。
3.2.2 在市内发生事故的,旅游企业现场人员应立即向110报警,同时立即报本单位负责人和所在县(区)旅游部门;在市外发生的,应会同当地导游向当地110、119、120等特服电话以及所在地政府公布的专线电话等报告。
3.2.3 预警发布
(1)发布方式。可以通过新闻发言人、各类公共媒体发布,必要时旅行社、景区景点、宾馆酒店等旅游企业要对本企业接待的相关游客和员工逐人通知。
(2)发布内容。包括预警级别、区域或场所、时间、影响估计及应对措施等。
预警信息发布后,有关单位应当进入应急状态,采取相应的监控防范措施,监测、防止事故发展和扩大;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坚守岗位,积极履行职责。
可以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向社会发布旅游安全事故应急和防止、减轻事故危害的知识;
(2)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容易受到事故危害的游客和财产,并进行妥善安置;
(3)各类应急机构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
(4)确保通讯、交通、供水、供电等公用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4.1.1 一般等级的旅游安全事故应急,由区旅游和文化广电局根据事故的性质和事件级别,启动本预案和采取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
4.1.2 较大及以上旅游安全事故,在启动本预案的同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及要求,报请区政府决定和部署。
4.2.1 先期处置。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企业启动先行处置机制,现场人员配合自救。
4.2.2 现场处置
(1)成立现场指挥部
本应急预案启动后,应成立旅游安全事故现场指挥部。按照事故等级、类别,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旅游部门主要领导或其他分管区政府领导担任,现场指挥部成员由区旅游和文化广电局、区相关部门、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组成,并通过下设的工作机构开展工作。
(2)现场指挥部的职责:下达各项应急决策和命令;及时将现场的各种重要情况向上级领导和领导小组报告;迅速控制事态,做好疏散安置工作,安抚游客,稳定群众;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尽快恢复正常旅游秩序。
4.2.3 人员到位。区旅游和文化广电局现场救援组、综合协调组、后勤保障组、新闻宣传组、信息报道组等局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市各部门相关负责人、工作人员参加现场应急及善后处理工作。
4.3.1 发生一般旅游安全事故,有人员伤亡、中毒等重要情况,事故发生单位应向区旅游和文化广电局报告,由区旅游和文化广电局上报北戴河区政府,并指导相关旅游应急机构和旅游企业采取下列应对措施:
(1)组织开展现场自救;
(2)妥善安置受影响游客;
(3)对现场实施动态监测,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4)向公众发出危险或避险警告;
(5)及时通报事件影响或可能影响的其他旅游应急机构;
(6)其他必要的处置措施。
4.3.2 发生较大以上旅游安全事故,报请区政府启动应急预案,同时,根据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可控性,采取如下对策:
(1)及时与事发单位建立联系,协调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发生在市外的,应及时与发生地的旅游应急机构取得联系,了解和掌握事件信息,协调救援。
(2)必要时,派出有关负责人赶赴事发地进行协调;
(3)组织协调处置力量和抢险救援物资;
(4)将应急决定传达到相关应急机构和单位,并密切关注落实情况;
(5)随时将情况报告区政府。
4.3.3 发生旅游安全事故,区旅游和文化广电局应按下列程序处置:
(1)指导或协助旅游企业组织开展自救互救;协调公安、消防、卫生等相关处置单位立即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
(2)派出工作组赶赴事发地进行指导和督查,并及时向区政府及相关部门通报信息,必要时,请求区政府给予支持,协调采取应急措施;
(3)协调相关部门调集专业处置力量和抢险救援物资增援,对现场实施动态监测,组织协调现场治安、交通、卫生防疫、物资保障等,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4)指导旅游企业迅速控制事态,妥善安置受影响游客,稳定群众;
(5)及时通报事件影响或可能影响的其他地市应急机构;
(6)协助旅游企业及做好善后处理工作,防止事件出现“放大效应”,尽快恢复正常旅游秩序。
4.3.5 发生涉外(港澳台)旅游者重大伤亡事故时,区旅游和文化广电局应及时通报市外侨办,并协助做好以下工作:
(1)通过相关部门通知有关国家驻华使领馆;
(2)为前来了解、处理事故的外国使领馆人员和组团单位及伤亡者家属提供方便;
(3)与有关部门协调,为国际急救组织前来参与对在国外投保的旅游者(团)的伤亡处理提供方便;
(4)对在华死亡的外国旅游者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5)对于外国旅游者的赔偿,督促有关保险公司妥善处理;
(6)涉及台胞的应急事件,迅速报告市台办,并按市台办的指导处置。
4.4.1 发生重特大旅游安全事故,区旅游和文化广电局应按照下列程序处置:
(1)指导或协助旅游企业组织开展自救互救,协调公安、消防、卫生等相关处置单位立即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
(2)派出工作组赶赴事发地进行指导和督查,并及时向区政府通报信息,必要时,请求应急中心给予支持,协调采取应急措施;
(3)协调相关部门调集专业处置力量和抢险救援物资增援,对现场实施动态监测,协调现场治安、交通、卫生防疫、物资保障等,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4)指导旅游企业迅速控制事态,妥善安置受影响游客,稳定群众;
(5)及时通报事件影响或可能影响的其他地市应急机构;
(6)协助旅游企业及所在县区做好善后处理工作,防止事件出现“放大效应”,尽快恢复正常旅游秩序。
4.4.2 发生重特大旅游交通事故,在陆地的,由交警部门按相关预案进行处置。
4.4.3发生旅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区旅游和文化广电局应在30分钟内通报区卫健局,由区卫健局组织有关部门按《北戴河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4.4.4发生火灾事故时,旅游企业立即向119报警,同时做好以下工作:
(1)组织疏散客人;
(2)利用就近消防设施进行灭火;
(3)尽可能保护现场,协助公安消防部门调查火灾原因。
4.4.5 发生涉外(港澳台)旅游者重大伤亡事故时,区旅游和文化广电局应及时上报市旅游和文化广电局、区外侨办,并由区外侨办按相关规定指导处置。
4.4.6 发生台风、暴雨等自然灾害,应分别按区三防指挥部相关预案处置,并由区旅游和文化广电局按以下程序处理:
(1)及时了解台风、暴雨动态,要求各旅游企业做好防风准备;
(2)通知各旅游景点通过广播等方式通知游客;
(3)通知旅游企业做好游客安置、疏散工作;
(4)协助做好企业的救灾工作。
4.4.7发生地震等自然灾害,在本区内,按区委区政府的统一应急措施处置。在本区外,按以下程序处理:
(1)迅速了解团队的详细情况,并立即报告所在县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由所在县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上报县区应急指挥中心和区旅游和文化广电局,并通过市、区政府协调当地政府开展紧急救援;有伤亡、失踪者,迅速报告当地政府应急机构并协调救援;
(2)带团领队保持镇定,清点人数,就近采取措施安置游客、稳定游客情绪;
(3)随时向本单位通报团队情况,随时向所在县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团队家属通报情况;
(4)组织游客配合救援。
4.4.8发生较大规模群体性旅游投诉、上访等事件,区旅游和文化广电局应及时上报区政府,提请区有关部门处置,并由区旅游和文化广电局按以下程序协助处理:
(1)迅速查清投诉原因、投诉人诉求和涉及单位等情况,责成相关企业负责人到场;
(2)责成相关企业做好游客安置工作并跟踪处理;
(3)出面做好游客的安抚善后工作。
4.4.9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在启动本预案的同时,协助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进行处置,并按以下程序处理:
(1)旅游企业应立即开展自救;
(2)安抚游客,处理善后;
(3)停机检查、开展维护,进行事故分析,提出解决方案。
4.4.10发生游客食物中毒事故:随团导游、领队或宾馆饭店立即拨打急救电话,将患者送往医院就医;保护食物中毒样本,配合当地食品卫生监督部门对事故开展调查、处理工作。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协助有关部门认真检查团队用餐场所,采取相应措施。
4.4.11 突发传染病疫情
(1)旅游团队在行程中发现疑似传染病疫情时,随团导游应立即向卫生部门报告,服从卫生部门作出的处置,配合做好消毒及游客安抚等工作;卫生部门作出就地隔离观察的决定后,旅游团队要积极协助安排好旅游者的食宿等后勤保障工作;经确诊为传染病病例后,旅游团队要积极配合做好消毒防疫工作。
(2)旅游行政部门接到疑似传染疫情报告后,要立即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卫生防疫工作,做好相关场所的消毒防疫工作,并指导旅行社做好旅游者的安置、安抚等工作。对确诊病例,要立即向市旅游行政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旅游团队的行程路线、居住酒店、进入的相关场所等。
4.4.12 游客遭遇恐怖事件以及爆炸、火灾事故:随团导游、领队等立即拨打电话报警求救,在力所能及范围内采取措施,协助组织疏散或就地保护旅游者,控制事态发展,避免伤亡进一步扩大。
4.4.13 旅游者滞留事件:随团导游、领队和旅行社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协助有关方面安排好滞留人员食宿,及时将事件处理的最新情况告知滞留人员;协助有关方面维持现场秩序,安抚滞留人员情绪,避免因滞留影响交通枢纽等公共场所的正常运营,以及因矛盾激化引发社会安全事件。
4.4.14 涉外旅游突发事件
(1)发生在本区内的事件:接到随团导游报告后,地接社应立即报警求援,并积极配合外事部门和旅游行政等部门开展有关工作;要立即核查伤亡人员的团队名称、国籍、性别、护照号码以及在国内外的保险情况,通过外事管理部门通知有关国家驻华使馆和组团旅行社,为前来了解、处理事故的外国使领馆人员和组团旅行社及伤亡者家属提供方便;为国际急救组织前来参与对在国外投保的旅游者(团)的伤亡处理提供方便;对在华死亡的外国旅游者严格按照外交部《外国人在华死亡后的处理程序》进行处理;对于外国旅游者的赔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2)本区旅游团发生在国(境)外的事件:旅行社领队要立即向我国驻所在国或地区使(领)馆或有关机构请求帮助,同时报告所属旅行社。组团社要立即将情况报告区旅游行政部门。区旅游行政部门接到相关报告后,通过外事管理部门或有关渠道,及时通知港澳台地区或有关国家的急救组织,请求配合处理有关救援事项。
4.4.15 我区旅游团队在外地遭遇突发公共事件
我区旅游团队在外地遭遇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后,应当立即向事发地的有关部门报告,并迅速启动企业救援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同时向组团社所在地旅游行政部门报告情况。旅游行政部门接到相关报告后,要了解、核实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区政府和上级旅游行政部门报告。必要时,由市旅游行政部门委派工作人员赶赴现场,配合发生事件所在地政府和旅游行政部门,协助开展应急处置措施。
应急措施:
发生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后,旅游企业要立即启动企业救援预案,单位负责人或相关工作人员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协助有关部门和保险公司做好现场勘查、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置工作。有条件继续行程的,应当安排旅行团队继续行程;无法继续行程或经征得多数旅游者的同意,旅行社要调整或者变更接待计划。
视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和影响程度,旅游行政部门应做出旅游安全警告,并立即通知相关接待单位,调整其它旅游团队行程,避免前往事件发生地。
4.4.16 发生其他涉及游客的旅游突发事故,按照有关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处置。
现场指挥部确认旅游安全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经消除后,应向区政府提出结束应急的报告,明确应急结束。
旅游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程序结束后,有关责任单位要在24小时内将应急处置工作的综合材料报告区旅游和文化广电局。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发生概况、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情况、事件处置情况、引发事件原因的初步分析、善后处理情况及拟采取的改进措施等。
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应按照保险合同及时开展应急救援和保险理赔工作。
旅游企业和区旅游和文化广电局及市其他相关部门对事故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进行调查评估,并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
公安、卫生、交通、市场监管等救援专业队伍是旅游突发事件的主要救助的专业力量;各类旅游企业也应按照经营性质配备专兼职的旅游预警和应急救援人员。
各旅游企业应将紧急安置场所纳入旅游预警和应急救援体系,建立旅游住宿能力信息库,确保发生旅游安全事故时游客的临时安置。
旅游交通企业应严格按照交通、旅游应急部门的指令,配合和投入旅游应急工作。
区政府建立和完善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社会动员机制,逐步形成以管理部门、专业队伍为骨干,旅游企业应急力量为主体,志愿者队伍和社会公益组织为补充的旅游应急动员机制。
旅游突发事件中抢救费用由事件相关方无条件先行垫付,待事故责任确认后,按规定由相关责任方承担。
各旅游应急联动部门应根据旅游行业特点完善本级应急预案,各类旅游企业根据自身实际建立健全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要总结经验教训,不断修改完善本级应急预案,努力提高其科学性、实用性。
各单位应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宣传旅游突发事件的预防、预警、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组织有关法规和应急预案的培训,增强游客和旅游从业人员的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提高行业与社会的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
各单位应制订旅游预警与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计划,适时开展综合演练或专项演练。通过演练,不断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7.4.1对在旅游预警和应急救援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与奖励。
7.4.2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7.4.3对在旅游预警和应急救援工作中未按要求履行职责的,应视情给予行政处分。因工作失职造成后果和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
本预案由区旅游和文化广电局制定并负责解释。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机构及其职能发生变化,或在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时,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9附件
姓 名 | 职 务 | 电话 | 手机 | |
总指挥 | 李春兰 | 党组书记、局长 | 4186313 | 18603387058 |
副总指挥
| 王兴阁 | 党组副书记 | 4186315 | 13833502188 |
周永勃 | 党组成员、副局长 | 4186315 | 13933794018 | |
杜振庭 | 党组成员 | 4186295 | 13933956516 | |
张栋 | 副局长 | 4186761 | 15125803377 | |
刘泽兴 | 党组成员、副局长 | 4186935 | 13833539210 | |
单 颖 | 党组成员 | 4186295 | 18503305577 | |
孙振彦 | 主任科员 | 4030545 | 13933625268 | |
应 急 救 援 联 系 人
| 周 慧 | 办公室主任 | 4186310 | 15133510077 |
贾秀红 | 党办主任 | 4186312 | 13780330678 | |
张海超 | 市场与安全监管股股长 | 4034533 | 18733553383 | |
侯 利 | 财务股股长 | 4186311 | 13483350076 | |
李海垠 | 城市形象推广股股长 | 4186314 | 15603390331 | |
潘旭东 | 产业发展股股长 | 4186535 | 13833567877 | |
刘 兵 | 公共服务股股长 | 4186537 | 13011966936 | |
金琳林 | 行业促进股股长 | 4186040 | 13503357211 |
北戴河区旅游和文化广电局
2020年8月7日
(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