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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2021-06-10 发布机构:应急管理局 分享至:

体裁分类:应急管理

2021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食源性腹泻等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确保全区食品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省局、市局有关应急处置的相关文件,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所称突发食品安全事件,是指在短时间内突然发生,对社会影响大,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一、建立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

成立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食药监管股,食药监管股股长冯伟任办公室主任。

 长: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书记苏万峰担任。

副组长: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刘秉阳担任

 员:由区局食药监管股、消保维权股、法制股、综合执法分局、戴河分局、滨海分局、石塘路分局、牛头崖分局人员组成。

    北戴河区突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的主要工作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食品安全事件调查、处理、救治的指挥、组织及协调工作。向上级报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的地点、时间、发病情况、死亡人数、可能发生原因、已采取的措施和发展趋势;负责组织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对病人实施医疗救护;负责食品安全事件的报告;组织对现场卫生学检查;对造成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的食品及场所予以封存及解封。

二、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报告

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或者疑似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单位和接收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病人进行治疗的医院肠道门诊,应当立即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发生食物中毒单位、地址、时间、中毒人数、死亡情况、中毒的主要症状、可疑食物等有关内容。

在发生下列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或者疑似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后应实施紧急报告制度:

(一)中毒人数在5人以上的要立即调查处理,查明原因,尽快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领导报告。中毒人数超过30人时,应当于6小时内向区政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

(二)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者死亡1人以上的,应当在6小时内上报区政府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三)中毒事故发生在学校、地区性或者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时,应当在6小时内上报区政府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局。

三、突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

值班人员在接到医院或食物中毒事件单位报告后,立即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由办公室主任向组长报告事件情况,并组织应急处理队伍,准备好调查材料、取证物品、监督执法文书等,在接到报告后半小时内赶到事故现场,积极采取以下措施:

(一)通知区卫生健康局进行安排流行病学调查、取样、检验。

(二)通知就近医疗机构对食物中毒患者进行救治。

(三)协助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流行病学调查。

1.对可疑或中毒病人的发病人数、发病时间、发病地点、潜伏期和特有的中毒表现、临床症状及体征、诊断、抢救治疗情况;

2.填写食品安全事故个案调查表,问清病人发病情况、进餐情况,发病前48小时以内的进餐食谱及特殊情况下的72小时以内的可疑进餐食谱和同餐人员发病情况;

3.确定可疑中毒食品;

4.采集可疑食物和中毒病人的呕吐物(洗胃液)、血、便,对现场卫生状况进行取样及其他需要采样的样品进行采样、检验。

(四)食物污染的调查及证据收集的内容

1.对中毒食物的生产经营场所及生产经营过程进行食品安全调查,被污染食品的名称、数量、来源、流向;

2.污染物的名称、数量、可疑污染环节;

3.从业人员健康状况;

4.对可疑中毒食物及其有关工具、用具、设备和中毒现场采取临时控制措施。

5.制作调查笔录及监督执法文书。

四、对造成食物中毒的食品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采取以下临时控制措施

(一)封存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

(二)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指导发生事故单位对加工场所采取相应的消毒处理;

(三)责令生产经营者收回已售出的造成食物中毒的食品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控制食品安全突发事故扩散。

必要时及时通知中毒食品或污染食品的来源地和流向地的监管行政部门。

(四)样品经取样检验后,属于被污染的食品,予以销毁或监督销毁;对经检验未被污染的食品及时给予解封。

五、后期处理

(一)分析事故发生原因,督促事故责任单位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并对事故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二)对造成食物中毒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行政处罚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其追究法律责任,给予行政处罚;对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或者在生产经营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对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食品安全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突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调查结果报告

有关人员对突发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调查处理完毕后,应当及时填写《食物中毒事故调查报告表》,并撰写调查报告及情况汇报,并报至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调查报告在20天内上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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