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山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为增强街道政府信息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落实,充分发挥政务信息的服务作用,促进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制订本制度。
一、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
1.政府信息公开实行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
2.街道按照规定和要求,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
3.街道结合工作实际,采取设立公开栏、设立咨询服务站点等多种形式,对政务事项进行公开,便于公众及时地获取政务信息。
二、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1.本制度适用于全街道各部门(科室)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2.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 "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 的原则。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3.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4.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1)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 "秘密" 、 "机密" 、 "绝密" 的信息;
(2)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3)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5.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1)由信息产生的部门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2)由信息产生部门的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3)街道分管领导审查批准。
6.不同部门(科室)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行政部门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
7.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8.对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直接负责保密审查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目录》公开制度
做到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及时、全面、真实。
四、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投诉制度
1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法接受社会监督。
2.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的监督约束机制。内部监督由街道纪工委实施监督,并对发现的问题提出纠正意见。外部监督由各界群众实施监督,及时听取意见、建议。
3.对于群众向街道反映的涉及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的事项,由街道按照上级要求办理,并及时报送有关部门办理答复。向各基层站所直接反映的意见、建议,由各基层站所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答复。
五、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1.街道主要负责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对其职责范围内的政府信息公开负直接领导责任;各职能部门或业务科室领导对本部门(科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具体责任人(或经办人)负实际承办责任。
2.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街道投诉,街道接到投诉后,应及时调查处理。
3.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要求的,由街道责令限期改正。
4.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经办人和有关责任人通报批评、限期改正、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以及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六、政府信息公开澄清制度
1.澄清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工作遵循发现及时、处置迅速、控制得当、主责澄清的原则。
2.建立信息搜集发现机制,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等渠道搜集舆情,及时发现涉及本单位行政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
3.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应按程序进行审核、批准。以街办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办事处主任审批,由办公室负责澄清;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须报上级部门批准。
4.未及时澄清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给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