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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海渔北(渔政)罚〔2024〕2-1号

发布时间:2024-09-02 发布机构:秦皇岛市海洋和渔业局北戴河分局 分享至: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农业、林业、水利  文号:秦海渔北(渔政)罚〔2024〕2-1号

    2024年516日20时,作为实际经营人的杨*臣指挥冀北新渔0068*携带单片刺网,在秦皇岛市北戴河区39°44.317'N,119°31.676'E海域附近开始进行捕捞作业,直到5162320分被查获期间共捕捞渔获物蓝点马鲛40.2千克。2024年5162323分执法人员登临检查时,船上共3人,杨*臣出示了普通船员证书查询照片,其余2名船员出示了机驾长证书船长薛*波出示渔业船舶证书当地渔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资料确认了的渔船身份为冀北新渔0068*,显示船实际船长12.39米,主机功率176千瓦,可以确定缺少职务船员三级船长1名、三级轮机长1名,且该船船长持有相应适任证书;该船没有取得捕捞许可证,且案发时该船正处于渤海伏季休渔期内;该船未发现船位监测终端设备,调查显示,当事船舶所有人得知船舶的船位监测终端设备出现故障后,于5月上旬对船位监测终端设备进行了送修处理,因船舶使用频率低,没有将设备送修事项及时通知他人,故当事的实际经营人在不知道船舶所有人已报修船位监测终端设备的情况下进行出海作业,不属于故意行为,在未正常使用船位监测终端设备的违法行为上没有主观过错,未造成安全事故。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之规定,构成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之规定构成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违法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海洋渔业船舶应当满足本办法规定的职务船员最低配员标准”之规定,构成未按规定配齐渔业职务船员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河北省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海洋渔业船舶应当配备安全通信导航和船位监测终端设备,并始终保持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之规定,构成未正常使用船位监测终端设备的违法行为。责令杨*臣配齐三级船长、三级轮机长共2名职务船员责令杨*臣安装并正常使用船位监测终端设备,对杨*臣疏于设备检查的行为进行教育,对杨*臣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49000元整;2.没收渔获物蓝点马鲛40.2千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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