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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戴河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北戴河区下放乡镇和街道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4版)》《北戴河区县级部门收回事项清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1-25 发布机构:政府办公室 分享至: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各相关执法单位:

按照中央编办《关于印发乡镇街道履职事项清单155项上级部门收回事项的通知》(中编办发〔2025〕63号)要求,现对《北戴河区下放乡镇和街道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4版)》《北戴河区县级部门收回事项清单》进行调整,原下放处罚清单中第10项“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行政处罚”、第11项“对凿井施工等单位承揽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取水井工程或者为其建设取水配套设施的行政处罚”列入收回事项清单,调整后下放乡镇和街道行政处罚事项为12项,请相关县级行政执法部门继续行使相关监管和行政处罚权。

 

附件:1.《北戴河区下放乡镇和街道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5版)》

          2.《北戴河区县级部门收回事项清单》

 

 

北戴河区人民政府        

2025年1月25日        


附件1

北戴河区下放乡镇和街道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5版)

序号

领域类别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1

城市管理

对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业遗留的渣土、枝叶等杂物,临街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管理单位或者个人逾期未清除的行政处罚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23年11月30日修正)第十五条第二款

2

城市管理

对未按规定利用悬挂物、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广告或期满后未及时撤除,或者不及时整修、清洗、更换影响市容的户外广告牌或不予加固、拆除有安全隐患的广告牌、招牌的行政处罚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23年11月30日修正)第十八条

3

城市管理

对擅自在城市的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23年11月30日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4

城市管理

对不按照规定清理垃圾、粪便、积雪的行政处罚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23年11月30日修正)第三十二条

5

城市管理

对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未在室内进行,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的行政处罚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23年11月30日修正)第三十八条

6

城市管理

对影响环境卫生行为的行政处罚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23年11月30日修正)第四十条

7

城市管理

对在树木上设置广告牌、标语牌或者牵拉绳索、架设电线,以树承重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2023年1月20日修正)第四十九条

8

生态环境

对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9月29日修正)第八十七条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2018年7月27日修订)第二十四条

9

生态环境

对农业经营主体因未妥善采取综合利用措施,对农产品采收后的秸秆及树叶、荒草予以处理,致使露天焚烧的行政处罚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2018年7月27日修订)第二十五条

10

农业农村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修正)第七十八条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2022年3月30日修订)第六十八条

11

民族事务

对未按照要求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行政处罚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1999年11月29日公布)第十七条第(一)(二)(三)(四)(六)(七)(八)项

12

宗教事务

对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反活动的行政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8月26日修订)第七十四条

 

 

 

 

 

 

 

附件2

北戴河区县级部门收回事项清单

序号

所属领域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县级执法主体

1

治安管理

对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处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第四十二条

公安分局

2

城乡建设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正)第八十九条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3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正)第八十七条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4

对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地面和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喷涂或者粘贴小广告等影响市容的处罚;对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吊挂、晾晒物品,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23年11月30日修正)第十七条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5

对未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处罚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23年11月30日修正)第十九条第二款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6

对未经(或未按规定的期限和地点)张贴、张挂宣传品,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23年11月30日修正)第二十条第一款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7

对未向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摆设摊点,或者未按备案的时间、地点和范围从事有关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23年11月30日修正)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8

对占用、损毁环境卫生设施的;对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环境卫生设施和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的处罚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23年11月30日修正)第四十一条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9

对违反规定实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的处罚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2010年住建部令第四号)第三十二条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10

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条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11

对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六条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12

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第四十二条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13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义务的处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14

对违反施工现场作业规范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一百一十五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5

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五十七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6

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五十八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7

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处罚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41号)第四十九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8

对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处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四十五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9

对违反燃气经营者相关规定行为的处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四十六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

安全生产

对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零四条

应急管理局

21

对订立免除或减轻责任协议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零六条

应急管理局

22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检查、风险因素辨识管控、事故隐患排查的,或者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问题未制订整改方案计划的或者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微小企业未查找或者未消除作业岗位危险因素的处罚

《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省政府【2018】第2号)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应急管理局

23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规定,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零八条

应急管理局

24

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第九十四条

应急管理局

25

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国家安全生产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六条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国家安全生产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九条

应急管理局

26

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或者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处罚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国家安全生产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五条

应急管理局

27

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修改)第三十八条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国家安全生产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四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国家安全生产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九条

应急管理局

28

文化市场

对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和擅自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处罚

《印刷业管理条例》(2024年11月22日修改)第三十六条、 《出版管理条例》(2024年11月22日修改)第六十一条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年)第三十一条

旅游和文化广电局

29

对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24年11月22日修改)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

旅游和文化广电局

30

对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和歌舞娱乐场所、游艺娱乐场、娱乐场所违反规定的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22年国务院令第732号)修正)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八条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22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旅游和文化广电局

31

农业农村

对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第二次修正)第九十八条第(一)项

农业农村局

32

对未依法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修正)第七十六条
《河北省种子管理条例》(2018年)第四十四条

农业农村局

33

对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五十六条

农业农村局

34

对非法转让宅基地或者非法转让土地建设住宅的行为的处罚

《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2002)第二十条

农业农村局

35

水利

对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国务院令第698号)第四十五条

水务局

36

水利

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2日修正)第六十九条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17年3月1日修订)第二十四条

水务局

37

对凿井施工等单位承揽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取水井工程或者为其建设取水配套设施的行政处罚

《河北省地下水管理条例》( 2018年9月20日修订)第五十七条

水务局

38

自然资源

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24年11月8日修订)第六十四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39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 第六十四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40

对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自行拆除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第六十六条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6年5月25日修订)第八十一 条第三款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41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 第七十七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42

对占用耕地及基本农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及基本农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在基本农田上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耕地及基本农田种植条件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 第七十五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43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处罚。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七十四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44

宗教管理

对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六十六条

民族宗教事务局

45

对为违反宗教活动提供条件的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七十一条

民族宗教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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