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大气污染防治责任落实,区大气办起草了《北戴河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现进行意见征求,请将修改意见于4月15日前反馈区大气办。电话:4186237;邮箱:bdhdqb@163.com。
北戴河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考核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全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责任落实,提高科学治污、精准治污的效率和质量,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坚持公开透明、客观公正、注重实效、量效兼顾的原则。
第二章 考核主体和对象
第三条 考核工作由区大气污染防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大气办)组织实施。
第四条 考核对象分三组:生态环境分局、住建局、交通局、城管执法局(环卫保障中心)、市交警五大队、东山街道、西山街道为第一组;海滨镇、戴河镇、牛头崖镇、开发区为第二组;其他承担施工任务的责任主体单位为第三组(每年根据施工情况动态调整)。
第三章 考核方式和标准
第五条 考核采取正向奖励和反向惩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以反向惩罚为主,旨在推动各成员单位履职尽责,改进提升工作。
第六条 实行分组考评。因承担的任务及工作量不同,为确保考核排名有效公平,考核将依据单位性质分组考评。
第七条 实行月度考核和年终总评,区大气办每月梳理汇总考核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报区委、区政府,并在全区进行通报。
第八条 考核实行量化打分,满分为100分,按照考核细则进行扣分,扣完为止。分值越低的单位为考评最差单位,越高的单位为考评最优单位。
第九条 月度考核周期内,无减分项的单位,不参与月度考核及排名;开发区只参与排名,不参与奖惩;第三组不参与奖励。
第四章 考核内容和要求
第十条 第一组考核内容及分值:大气污染防治责任体系建设情况(15分);各级巡查检查交办问题整改及反馈情况(30分);大气污染防治方案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落实情况(25分);旅游旺季工作及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15分);各级通报及临时交办的任务落实情况(15分)。
第十一条 第二组考核内容及分值:乡镇站PM2.5、PM10平均浓度及污染天数排名情况(40分);大气污染防治责任体系建设情况(10分);各级巡查检查交办问题整改及反馈情况(15分);大气污染防治方案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落实情况(15分);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10分);各级通报及临时交办的任务落实情况(10分)。
第十二条 第三组考核内容及分值:各级巡查检查交办问题整改及反馈情况(40分);大气污染防治方案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落实情况(40分);各级通报及临时交办的任务落实情况(20分)。
第十三条 大气污染防治责任体系建设情况考核内容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情况;本单位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目标制定情况;组织推进、安排部署、督导检查等体制机制建设和执行情况。
第十四条 各级巡查检查交办问题整改及反馈情况考核内容为:生态环境部及省级各类督查、检查、巡查等交办问题整改及反馈情况;市级各类督查、检查、巡查等交办问题整改及反馈情况;区委督查室、区政府督查室、区重点工作大督查办、区大气办等区级巡查检查发现交办问题整改及反馈情况。
第十五条 大气污染防治方案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落实情况考核内容为:省、市、区下发的大气污染防治方案管控措施和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相关落实情况,由区大气办下(转)发通知后,相关单位按照责任分工通知、部署和督导落实情况。
第十六条 旅游旺季工作及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考核内容为:旅游旺季空气质量保障方案执行情况;省、市、区下发到各相关单位关于重型柴油货车、锅炉深度治理等重点量化任务完成情况。
第十七条 各级通报及临时交办的任务落实情况考核内容为:省、市、区通报情况;省、市交办的临时任务及区委、区政府领导交办事项落实情况。
第五章 考核细则
第十八条 指标排名情况得分标准。
(一)PM2.5月平均浓度排名第一得15分;排名第二得10分;排名第三得5分。
(二)PM10月平均浓度排名第一得15分;排名第二得10分;排名第三得5分。
(三)月污染天数控制在5天及以下的,得10分,五天以上不得分。
第十九条 大气污染防治责任体系建设情况评分标准。
(一)未制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未明确工作目标和工作计划的,未明确专人专班负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扣5分;
(二)主要领导每月至少1次专题安排部署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未进行安排部署的,扣5分(会议纪要、现场照片等);
(三)未制定常态化督导检查方案,未按照要求开展督导检查的,扣5分(检查照片、整改记录台账等)。
第二十条 巡查检查交办问题整改及反馈情况评分标准。
(一)国家级(国家环保督察、生态环境部等)交办问题每交办1个问题扣10分,并在全区进行通报;省级(省重点工作大督查、省生态环境厅执法检查、省专员办、省大气办等)省级交办问题,每交办1个问题扣6分;市级(重点工作大督查、市生态环境局执法检查、市大气办等)交办问题,每交办1个问题扣3分。
(二)区级检查(包括区委督查室、区政府督查室、区重点工作大督查办、区大气办)交办问题,同一位置发现的同一问题,在月考核周期内第一次发现的,警告一次,暂不扣分;2次发现的,扣2分(含未整改到位);3次发现的,扣分翻倍,另呈报有关区领导;4次发现的,扣分再翻倍的基础上视情况由相关区领导对责任单位主要领导进行约谈;未及时反馈的每次扣2分。
(三)未按时限要求处理的,每超时30分钟,扣1分;因处理延误被上级重复交办的,在第二十条第一项扣分标准的基础上翻倍扣分。
第二十一条 大气污染防治方案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和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落实情况评分标准。
(一)相关单位在接到区大气办管控通知(污染天气应对通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通知)后两小时内未将通知落实情况反馈至大气工作调度群的扣2分。区大气办催办1次后仍未进行反馈的扣4分,并视为未通知安排。
(二)承担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任务的单位,应急响应期间各级检查发现问题扣分标准参照第二十条的基础上翻倍扣分。
(三)旅游旺季空气质量保障期间和污染天气应对期间,管控措施或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在实事清楚、法律明确的前提下,发现一起,依法依规查处一起,未进行查处的,一次扣5分;其他时期,第一次警告,第二次处罚,未进行查处的,一次扣3分。
第二十二条 旅游旺季工作及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评分标准。
(一)旅游旺季空气质量保障工作、大气办旅游旺季期间每日下发的日管控措施等管控工作以及包联机制落实情况等,相关单位未按要求完成工作的,每项扣1分。
(二)承担重点工作任务的单位,未按时限要求完成任务的,每项扣5分。
(三)已明确规定时限内反馈重点工作完成情况的,未按时限反馈的扣1分,每延迟1天加扣1分;反馈文稿敷衍了事被退回的、质量不高被退回的,每退回一次扣1分。
第二十三条 各级通报及临时任务落实情况。
(一)被国家级通报1次扣10分;被省级通报1次扣6分;被市级通报1次扣3分;被区级通报1次扣1分。
(二)临时交办的任务未按时限落实和反馈的扣1分,经催办后仍未落实和反馈的,每延迟1天加扣1分。
第二十四条 被考核单位受到国家、省、市、区通报表彰(表扬),在原得分基础上予以加分。
每受到国家级通报表彰(表扬)、领导肯定性批示1次,该单位在原得分基础上加10分;每受到省级通报表彰(表扬)、领导肯定性批示1次,该单位在原得分基础上加6分;每受到市、区级通报表彰(表扬)、领导肯定性批示1次,该单位在原得分基础上加3分;有加分项的单位请于年度考核周期后一个月内将通报表彰或领导肯定性批示复印件报送至区大气办,逾期视为无。
第六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二十五条 月度考核和年终总评结果在呈报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同时,呈报区纪委监委和区委组织部。
第二十六条 年终考核成绩为各月考核成绩的平均值。结合《北戴河区科级领导班子和科级干部年度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综合考量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占整个生态环境保护权重折合后的分值,作为年度考核各单位及科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重要考评依据。
第二十七条 领导约谈。对未按时完成工作任务、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单位,由相关区领导对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负责同志进行约谈。
第二十八条 责令检查整改。对于被约谈后仍整改不到位的,报请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责令相关单位向区委、区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并限期整改。
第二十九条 严肃追责问责。对失职失责、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造成重大负面影响以及责令检查整改后仍未达到相关要求的,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后,按干部管理权限移交有关部门追责问责。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试行期至2022年12月31日。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大气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