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政府网  · 河北省政府  · 秦皇岛市政府 |  无障碍      | 

【行政复议典型案例】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一

发布时间:2023-10-24 发布机构:司法局 分享至:

体裁分类:事前公开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行政复议案例

基本案情

申请人:某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某市社保中心

案情:2022年8月6日,申请人的员工彭某在参加公司组织的团建活动时,因地面湿滑不慎摔倒受伤。2022年9月23日,人社部门对其此次受伤认定为工伤,2023年1月10日劳动能力鉴定为玖级。申请人于2023年2月13日向被申请人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被申请人经审核发现,彭某2022年8月工伤保险费于2022年10月25日到期,属于未在规定期限内缴费。被申请人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拖欠工伤保险费期间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的规定,作出《工伤保险待遇不予支付告知书》,认定申请人申请彭某的工伤保险待遇不符合规定,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申请人对该告知书不服,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工伤保险待遇不予支付告知书》。


案件办理情况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职工在拖欠工伤保险费用期间发生工伤的,能否按《工伤保险条例》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该案后深入企业实地调查,就案件事实、证据与企业经办人进行核实,听取企业意见,查明用人单位欠缴情况的出现与社保系统的上线数据不稳定及被申请人未为申请人提供充分的沟通渠道有关,且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已回复参保企业待系统推送数据准确后再行补缴。行政复议机关认为,本案中,被申请人机械的按照字面意思理解“用人单位拖欠工伤保险费”,而未充分考虑参保企业出现欠费的诱因系社保系统的上线数据不稳定的情况,被申请人认定参保企业拖欠工伤保险费明显不当。工伤保险是一种旨在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同时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的社会保障制度。在当时疫情防控和经济下行双重压力下,企业生存举步维艰,被申请人作出不予支付决定,缺乏合理性,也不符合工伤保险制度设置的初衷。行政复议机关以制发《行政复议提示函》的方式,将调查情况通报被申请人,同时组织争议双方进行调解。经积极协调沟通,被申请人主动启动自我纠错机制,撤销了《工伤保险待遇不予支付告知书》,为申请人办理了工伤保险待遇支付业务。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该案以终止结案。


案件评析

行政给付一般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供物质利益或者赋予其与物质利益有关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给付体现了国家对于社会特殊群体、弱势群体的关心和帮助。工伤保险待遇支付作为行政给付的类型之一,应遵循行政法合理行政原则和信赖保护原则。

行政复议机关办案过程中在坚持依法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的同时,也要更新办案理念,主动及时和相关行政机关沟通联系,通过发送《行政复议提示函》的形式,对行政机关有被纠错风险的行政行为及时提醒、警示、督促、建议,指导行政机关执法既要坚持行政行为合法性,也要综合考虑行政行为合理性,分析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促进行政机关主动纠错,切实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扫一扫分享到手机端

温馨提示

欢迎您使用本网站互动功能!本网站互动用户已实现与河北政务服务网统一登录,如上图所示,新用户请点击[注册]打开河北政务服务网完成注册。如果您已完成注册,请点击[登录],从河北政务服务网登录后可自动返回到本网站互动版块,然后您就可以写信提交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