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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案例一

发布时间:2022-09-26 发布机构:司法局 分享至:

体裁分类:事前公开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行政复议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申请人:某健康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情:申请人某健康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5月10日,2022年8月9日住所地搬迁并更换了营业执照,但未及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公示,于2022年7月5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2022年7月2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补报并公示了2021年度报告。2022年8月1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2022年9月1日,被申请人到申请人住所实地核查,作出《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罚款2000元。申请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主张申请人已经及时补报并向被申请人提出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根据被申请人的上级主管部门某市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8月23日发布的《关于对市场主体未年报行为给予宽展期免予行政处罚的公告》,申请人主动改正行为在规定的宽展期限内,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案件办理情况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主动公示2021年度报告,申请人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其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2022年8月23日,被申请人的上级主管部门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种类的违法行为提出给予宽展期免予行政处罚的公告,该公告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申请人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并向被申请人提出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被申请人应当秉承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和诚实守信原则,根据公告的宽展期限对申请人的行为重新审查,作出公正处理。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给予行政处罚,违反上述原则,属于明显不当,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件评析

被申请人的上级主管部门某市市场监管局发布的《关于对市场主体未年报行为给予宽展期免予行政处罚的公告》,是为了进一步营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以及考虑到疫情防控期间对市场主体造成的影响,针对市场主体未年报行为出台的措施,属于行政允诺,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在执法中既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又要考虑到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信赖利益的保护。行政复议机关对该案的依法办理,引导被申请人执行行政允诺的事项,对促进行政机关实施服务型执法和包容审慎监管行为,助力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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